常州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投標招標控制價管理暫行辦法
常州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投標招標控制價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建設工程施工招投標招標控制價的監督管理,規范計價行為,合理確定并有效控制工程造價,維護工程招標投標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建設部令107號)、《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08)和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國有資金投資為主的建設工程招標項目。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工業與民用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第三條 設立招標控制價,應當遵循公平、公開、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本辦法所稱招標控制價是指招標人根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有關計價依據和辦法,按照施工設計圖紙計算的,對建設工程招標項目限定的最高工程造價。
高于招標控制價的投標報價應當予以拒絕。
第四條 招標控制價應由具有編制能力的招標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服務機構編制。
第五條 編制招標控制價應依據完整、有效的勘察報告、設計圖紙,并嚴格執行清單計價規范。消耗量水平、人工工資單價、有關費用標準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計價表(定額)和計價辦法執行;材料價格按工程所在地造價管理部門發布的市場指導價取定(沒有市場指導價的,按市場信息價或市場詢價);措施項目計價應當考慮目前的施工管理水平和擬建工程常用的施工方案。
市、轄市、區招投標管理部門和造價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實際,定期或不定期測算發布“建設工程招標價調整系數幅度范圍”,指導本地招標控制價的設立,發布的招標價調整系數范圍應報上級管理部門備案。
第六條 招標人應根據擬建工程的特點和市場競爭情況,綜合考慮造價各組成部分的實際后,原則上在調整系數幅度范圍內確定招標價調整系數。
第七條 一個工程只能設立一個招標控制價。招標控制價應當在遞交投標文件截止日5天前發給投標人。
發出的招標控制價應當包括費用匯總表、清單與計價表、材料價格表、相關說明以及招標價調整系數的取值,但可以不提供“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綜合單價分析表”與“措施項目清單費用分析表”。
第八條 因修改招標文件、施工設計圖紙等引起招標控制價發生變化的,應當相應調整招標控制價。
第九條 招標人或委托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在招標控制價發給投標人的當天,將招標控制價有關資料連同填妥的《招標控制價備查表》(格式見附表)報送工程所在地造價管理部門備查。備查資料應包括招標文件中工程造價計價條款、工程量清單、招標控制價成果文件等(含電子文檔)。
招標控制價的編制單位應當將其成果文件、編審依據文件、計算書等技術資料和其他相關材料按有關規定保管并歸檔備查。
第十條 投標人對招標人公布的招標控制價有異議時,應當在開標3日前向招標人書面提出,招標人應當及時核實。經核實確有錯誤的,招標人應當調整招標控制價,并通知所有投標人,并補報送原備查管理部門。
投標人對招標人公布的核實結果仍有異議的,應當在開標前向工程所在地招投標管理部門提交書面投訴。招投標管理部門應當會同造價管理部門對投訴進行處理,發現確有錯誤的,責成招標人修改。
招投標管理部門和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在處理投訴時,如有必要,可委托造價咨詢企業會同相關人員復核招標控制價,復核只進行一次。復核確認招標控制價誤差范圍在±2%以內(含±2%)的,原招標控制價有效,復核費用由投訴人承擔;誤差范圍在±2%以外的,招標控制價應以復核確認的為準,復核費用由原招標控制價編制單位承擔。
第十一條 招投標管理部門和工程造價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招標控制價編制行為的監管,對查實違規的招標人或其委托的中介服務機構以及編制人員,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作為不良行為予以記錄和公示。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附表:
建設工程招標控制價備查表
受理編號:
工程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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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規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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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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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標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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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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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控制價(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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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制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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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質等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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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審 人 員 |
姓名 |
執業印章編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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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查資料目錄 |
資料頁數 | ||||
工程招標文件(造價計價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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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清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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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標控制價成果文件(含電子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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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關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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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一式二份,送件單位、接件單位各執一份。
送件人: 接件人:
(章): 年 月 日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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