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條文說明
第一百零七條 條文說明的編寫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標準正文中的條文宜編寫相應的條文說明;當正文條文簡單明了、易于理解無需解釋時,可不作說明;
二、強制性條文必須編寫條文說明,且必須表述作為強制性條文的理由;
三、條文說明不得對標準正文的內容作補充規定或加以引伸;
四、條文說明不得寫入涉及國家規定的保密內容;
五、條文說明不得寫入有損公平、公正原則的內容。
第一百零八條 條文說明應包括封面頁、制訂(或修訂)說明、目次、所需說明的內容。
第一百零九條 條文說明封面頁應包括標準類別、標準名稱、標準編號以及“條文說明”字樣。
第一百一十條 制訂(或修訂)說明應簡述標準編制遵循的主要原則、編制工作概況、重要問題說明以及尚需深入研究的有關問題。
對修訂標準,尚應包括上次標準內容變化的主要情況及編制單位、主要人員名單。
第一百一十一條 條文說明目次應根據條文說明的實際章節按順序列出章名、節名及頁碼。
第一百一十二條 條文說明的章節標題和編號應與正文相一致。
第一百一十三條 條文說明內容的編寫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應按標準的章、節、條順序,以條為基礎進行說明。需對術語、符號說明時,可按章或節為基礎進行說明;
二、條文說明應主要說明正文規定的目的、理由、主要依據及注意事項等。對引用的重要數據和圖表還應說明出處;
三、條文說明的表述應嚴謹明確、簡練易懂,具有較強的針對性;
四、內容相近的相鄰條文可合寫說明,其編號可采用“~”簡寫。例如:3.2.2~3.2.6;
五、對修訂或局部修訂的標準,其修改條文的說明應作相應修改,并應對新舊條文進行對比說明。未修改的條文宜保留原條文說明,也可根據需要重新進行說明;
六、條文說明的表格、圖和公式編號,可分別采用阿拉伯數字按流水號連續編排;
七、條文說明的內容不得采用注釋;
八、當條文說明與正文合訂出版時,其頁碼應與正文連續編排,其中封面頁應為暗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