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前一期,美國思瑞律師事務所的歐世文(Stephen V. O’Neal)和白保寧(Paul W. Berning)與大家討論了在美國如何定合約,本期將和大家談談如何處理建筑業的糾紛。
我們的體會是,建筑業比其他產業更容易出現紛爭,因為每個建筑項目都很特別,且許多建筑項目都十分復雜。下面就是一些糾紛的例子:
建筑項目延后完成的糾紛。業主是否無法及時取得興建許可、作出修改,或是經常干預施工過程?或者,承包商是否無法有效管理并施工?如果施工期間延長,承包商必須尋求成本的賠償。業主如果無法如期使用建筑物,也可尋求實際損害賠償,或是承包商的過失賠償。承包商過失賠償或是其他損害賠償的條件,必須由業主和承包商談判決定。業主可能不同意任何條件,或是可能堅持加諸許多條件。
完成的建筑物有缺陷產生的糾紛。這類糾紛如果是因為承包商施工時能力不足,業主可要求修理與損害費用的賠償;如果是業主提供的計劃與規格說明不盡完善,承包商則有權拒絕負責。
因為額外工作產生的糾紛。業主是否要求承包商進行合約范圍以外的工作?或者施工中的工程是否在合約范圍內?針對額外的工程,承包商可要求款項,但如果這些工程在合約內,業主會拒絕負責。
沒達到預期效率造成的糾紛。承包商的效率達不到預期,有時是因為合約中沒有載明承包商責任而導致額外的勞工成本,這種情況的例子還有:業主造成的進度延宕,施工日期縮短;業主修改過多;天氣狀況或政府規定;這些都可以根據合約成為必須由業主承擔的風險,一旦發生,承包商可要求業主支付額外勞工成本。
不付款產生的糾紛。業主有時會無法陸續支付款項給承包商,或是無法支付最后一期款項。或者業主可能與承包商發生爭議,因此將款項扣押以便保護自己的權利。還有一種最壞的情況:業主只是不誠實,不想付款。
針對這種情況,各州的法律提供了各種保護總承包商與分包商的救濟方式。這些方式包括機械質押權,也就是承包商有權就尚未支付的款項主張質押財務的權利;停付通知:承包商有權通知銀行凍結業主用來支付工程款的貸款;并引用付款法處罰無故延遲付款的業主。
除非雙方互相同意,否則這些爭議必須在建筑項目所在地的州法庭通過法律途徑解決。此外,除非雙方同意由法官解決紛爭,否則便交由由十二名美國公民組成的陪審團解決。雙方也可在訂定契約或是發生紛爭時,同意經由仲裁方式解決。仲裁結果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是在私下進行,而非法庭。仲裁官(通常有三名)都由雙方挑選,組成人員可能包括律師、工程師、建筑師與承包商。仲裁官會聽取爭議雙方的說辭,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定。許多紛爭也通過調解程序解決。在這些調解程序中,立場中立的第三方會輔助爭議雙方進行談判。作出的任何解決方式都屬于自愿遵守,只有在雙方均同意時才發生效力。此外,當然有許多紛爭只需要通過雙方的談判便能夠解決。
需要說明的一點是,牽涉到聯邦公共建筑項目目與部分州建筑項目的紛爭,均由行政董事會,或是專門處理政府合約的特別法庭負責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