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司法鑒定
觀點一 司法鑒定是獨立于偵查、檢察和審判職能之外,為訴訟服務的科學實證活動。它既不是一種行政行為,也不屬于檢察和審判職權范疇,更不是一種訴訟活動。
觀點二 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為查明案件事實,人民法院依據職權,或者應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申請,指派或委托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對專門性問題進行檢驗、鑒別和評定的活動。
法院進行司法鑒定工作是否有法律依據
觀點一 司法的本質屬性是裁判,裁判只能由中立的第三者充任,這就要求作為裁判主體的法院在民事訴訟中應當中立于雙方當事人。人民法院組織法關于"地方各級人民法院設法醫"的規定,其立法意圖僅是為審判人員配置少量的司法醫學鑒定顧問,而決不是允許法院自身設置司法鑒定機構。另外,法院設置司法鑒定機構也違反我國現行三大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都規定"誰主張,誰舉證"和被告"負有舉證責任",因此法院無需設置司法鑒定機構。在刑事訴訟中,鑒定被置于偵查一章,法院無偵查權,亦不能啟動此項程序,所以法院設置司法鑒定機構也違反刑事訴訟法。
觀點二 憲法第126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先例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刑事訴訟法第158條、民事訴訟法第72條、行政訴訟法第35條均分別規定,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人民法院對證據有疑問或者認為對專門性問題需要鑒定的,可以進行鑒定或者應當交由法定鑒定部門鑒定。人民法院組織法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法院設法醫,法醫就是鑒定人員,法醫驗案就是司法鑒定。人民法院開展司法鑒定工作是有法可依的。
自審自鑒是否有悖司法公正
觀點一 人民法院開展司法鑒定會引起訴訟程序公正的嚴重失衡。在庭審中法官是訴訟主體,而鑒定人是訴訟參與人。法律規定鑒定人要實行回避制度,要求鑒定人中立于雙方當事人,又規定這些人員屬于審判機關的內部人員,使鑒定人處于不能中立的結構中,致使鑒定人的定位和實際處境相矛盾。一旦案件涉及法院自身的責任問題,鑒定程序的公正性、鑒定結論的科學性則難以保證。另外,法官和鑒定人同處一機關,鑒定人按法官意向出具鑒定結論也在所難免。同時法官也可能會把鑒定結論作為定案的依據,并不主持對其認真質證,即使主持對其質證,由于法官先入為主,亦難以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予以考慮,將這種憑自己機關作出的科學判斷作為定案的依據,其公正價值實在令人擔憂。
觀點二 司法鑒定是在審判過程中進行的科學鑒定活動,司法鑒定結論是訴訟證據的一種。在審判實踐中,司法鑒定結論不是必然的判案依據;仍需在法庭上進行公開的質證與認證。指責人民法院開展司法鑒定工作是"自審自鑒",卻未見有人對其"弊端"進行實例統計和調查分析以證實當前司法鑒定混亂的局面源于"自審自鑒"。審判的"審"與鑒定的"鑒"是近義的,而且審中有鑒,鑒中有審,自審自鑒應該是合理的。在審判實踐中,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審判人員賃借自己的常識和經驗,或經過查閱資料、咨詢專家意見后自己作出鑒別評定,是典型的"自審自鑒",是高素質法官才能做到的事,無可非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