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建設中有兩種審計。一種是社會審計,也稱注冊會計師審計或獨立審計,是指注冊會計師依法接受委托、獨立執業、有償為社會提供專業服務的活動。目前這主要就是審計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實行的有償服務審計,通過審計勞動提供服務取得報酬,顯然這樣的審計是企業行為。另一種審計是國家審計,也稱政府機關審計。這種審計是政府審計機關依法獨立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資料和資產,監督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真實、合法和效益的行為。審計主體有國家審計機關,即審計署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審計機關等。
請注意,政府機關審計是獨立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有關工作的,不是通過審計勞動提供服務取得報酬的,其職能與社會審計有明顯的區別。
前些年工程建設中的預算超過概算、結算超過預算的現象并不鮮見,更有所謂釣魚工程,開始時提供較少的預算,爭取審批順利通過,實際建設時擴大規模,造成既成事實,不追加投資就無法完成工程,于是投資一再增加,突破概算,突破預算。造成這種現象的責任者自然是業主,業主自應承擔違反基本建設規定的責任。而由于工程變更或擴大規模,或提高標準,承包商付出了另外的人力、物力、財力,要取得相應的收入,與業主違反基本建設規定,是兩碼子事,這也很清楚明白。上級政府通過審計檢查下級政府的工作,若下級政府(或事業單位)違規,由另外渠道處理;而下級政府作為業主的,與企業間發生的工程款爭執,要經獨立的第三方審計后確定,這正是解決問題的合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