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場環境保護要求
(1)環境、環境因素、環境影響的概念
《環境管理體系——規范及使用指南》ISO14001(2004版)對環境、環境因素、環境影響進行了定義。
1.環境是指組織運行活動的外部存在,包括空氣、水、土地、自然資源、植物、動物、人,以及他們之間的相互關系。
2.環境因素是指一個組織的活動、產品或服務中能與環境發生相互作用的要素。
3.環境影響是指全部或部分由組織的活動、產品或服務給環境造成的任何有害或有益的變化。
(2)建筑施工一些常見的重要環境影響因素
1.施工機械作業、模板支拆、清理與修復作業、腳手架安裝與拆除作業等產生的噪聲排放。
2.施工場地平整作業、土、灰、砂、石搬運及存放、混凝土攪拌作業等產生的粉塵排放。
3.現場渣土、商品混凝土、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原材料運輸等過程中產生的遺散。
4.現場油品、化學品庫房、作業點產生的油品、化學品泄漏。
5.現場廢棄的涂料桶、油桶、油手套、機械維修保養廢液、廢渣等產生的有毒有害廢棄物排放。
6.城區施工現場夜間照明造成的光污染。
7.現場生活區、庫房、作業點等處發生的火災、爆炸。
8.現場食堂、廁所、攪拌站、洗車點等處產生的生活、生產污水排放。
9.現場鋼材、木材等主要建筑材料的消耗。
10.現場用水、用電等能源的消耗。
(3)建筑施工環境保護實施要點
1.現場必須建立環境保護、環境衛生管理和檢查制度,并應做好檢查記錄。對施工現場作業人員的教育培訓、考核應包括環境保護、環境衛生等有關法律、法規的內容。
2.在城市市區范圍內從事建筑工程施工,項目必須在工程開工前向工程所有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管理部門申報登記。施工期間的噪聲排放應當符合國寶規定的建筑施工場界噪聲排放標準。夜間施工的,需辦理夜間施工許可證明,并公告附近社區居民。
3.施工現場污水排放要與所有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政管理部門簽署污水排放許可協議、申領《臨時排水許可證》。雨水排入市政雨水管網,污水經沉淀處理后二次使用或排入市政污水管網。現場產生的泥漿、污水未經處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設施、河流、湖泊、池塘。
4.現場產生的固體廢棄物應在所有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衛部門申報登記,分類存放。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應與所有地垃圾消納中心簽署環保協議,及時清運處置。有毒有害廢棄物應運送到專門的有毒有害廢棄物中心消納。
5.現場的主要道路必須進行硬化處理,土方應集中堆放。裸露的場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應采取覆蓋、固化或綠化等措施。現場土方作業應采取防止揚塵措施。
6.拆除建筑物、構筑物時,應采用隔離、灑水等措施,并應在規定期限內將廢棄物清理完畢。建筑物內施工垃圾的清運,必須采用相應的容器倒運,嚴禁凌空拋擲。
7.現場使用的水泥和其他易飛揚的細顆粒建筑材料應密閉存放或采取覆蓋等措施。混凝土攪拌場所應采取封閉、降塵措施。
8.除有符合環保要求的設施外,施工現場內嚴禁焚燒各類廢棄物,禁止將有毒有害廢棄物作土方回填。
9.在居民和單位密集區域進行爆破、打樁等施工作業前,施工單位除按規定報告申請批準外,還應將作業計劃、影響范圍、程度及有關情況向周邊居民和單位通報說明,取得協作和配合。對于施工機械噪聲與振動擾民,應有相應的降噪減振控制措施。
10.施工時發現的文物、爆炸物、不明管線電纜等,應當停止施工,保護好現場,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后方可繼續施工。
《環境管理體系——規范及使用指南》ISO14001(2004版)對環境、環境因素、環境影響進行了定義。
1.環境是指組織運行活動的外部存在,包括空氣、水、土地、自然資源、植物、動物、人,以及他們之間的相互關系。
2.環境因素是指一個組織的活動、產品或服務中能與環境發生相互作用的要素。
3.環境影響是指全部或部分由組織的活動、產品或服務給環境造成的任何有害或有益的變化。
(2)建筑施工一些常見的重要環境影響因素
1.施工機械作業、模板支拆、清理與修復作業、腳手架安裝與拆除作業等產生的噪聲排放。
2.施工場地平整作業、土、灰、砂、石搬運及存放、混凝土攪拌作業等產生的粉塵排放。
3.現場渣土、商品混凝土、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原材料運輸等過程中產生的遺散。
4.現場油品、化學品庫房、作業點產生的油品、化學品泄漏。
5.現場廢棄的涂料桶、油桶、油手套、機械維修保養廢液、廢渣等產生的有毒有害廢棄物排放。
6.城區施工現場夜間照明造成的光污染。
7.現場生活區、庫房、作業點等處發生的火災、爆炸。
8.現場食堂、廁所、攪拌站、洗車點等處產生的生活、生產污水排放。
9.現場鋼材、木材等主要建筑材料的消耗。
10.現場用水、用電等能源的消耗。
(3)建筑施工環境保護實施要點
1.現場必須建立環境保護、環境衛生管理和檢查制度,并應做好檢查記錄。對施工現場作業人員的教育培訓、考核應包括環境保護、環境衛生等有關法律、法規的內容。
2.在城市市區范圍內從事建筑工程施工,項目必須在工程開工前向工程所有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管理部門申報登記。施工期間的噪聲排放應當符合國寶規定的建筑施工場界噪聲排放標準。夜間施工的,需辦理夜間施工許可證明,并公告附近社區居民。
3.施工現場污水排放要與所有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政管理部門簽署污水排放許可協議、申領《臨時排水許可證》。雨水排入市政雨水管網,污水經沉淀處理后二次使用或排入市政污水管網。現場產生的泥漿、污水未經處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設施、河流、湖泊、池塘。
4.現場產生的固體廢棄物應在所有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衛部門申報登記,分類存放。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應與所有地垃圾消納中心簽署環保協議,及時清運處置。有毒有害廢棄物應運送到專門的有毒有害廢棄物中心消納。
5.現場的主要道路必須進行硬化處理,土方應集中堆放。裸露的場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應采取覆蓋、固化或綠化等措施。現場土方作業應采取防止揚塵措施。
6.拆除建筑物、構筑物時,應采用隔離、灑水等措施,并應在規定期限內將廢棄物清理完畢。建筑物內施工垃圾的清運,必須采用相應的容器倒運,嚴禁凌空拋擲。
7.現場使用的水泥和其他易飛揚的細顆粒建筑材料應密閉存放或采取覆蓋等措施。混凝土攪拌場所應采取封閉、降塵措施。
8.除有符合環保要求的設施外,施工現場內嚴禁焚燒各類廢棄物,禁止將有毒有害廢棄物作土方回填。
9.在居民和單位密集區域進行爆破、打樁等施工作業前,施工單位除按規定報告申請批準外,還應將作業計劃、影響范圍、程度及有關情況向周邊居民和單位通報說明,取得協作和配合。對于施工機械噪聲與振動擾民,應有相應的降噪減振控制措施。
10.施工時發現的文物、爆炸物、不明管線電纜等,應當停止施工,保護好現場,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后方可繼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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