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7月1日起,修改后的《勞動合同法》開始實施,其中有關勞務派遣的嚴格規范被媒體廣泛解讀為“勞務派遣工將與正式工同工同酬”。
從2008年起實施的《勞動合同法》中規定,“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在許多用人單位看來,“一般”不代表“必須”,只是一種倡導,沒有足夠的約束力,而究竟什么樣的崗位是“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法律中缺少清晰的界定。
2011年10月底提請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勞動合同法》執法檢查報告認為,“勞務派遣在部分單位被濫用”,用工單位用工有不少超出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崗位范圍,在主營業務崗位長期使用勞務派遣人員;派遣人員同工不同酬、不予參加社會保險或少繳社會保險費等問題比較突出;不少勞務派遣機構資質較低,難以履行法律責任,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能力較低。
在這種背景下,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勞動合同法》中有關勞務派遣的相關規定進行了全面修改,規定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同時明確了“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的含義。
此外,明確規定了“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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