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構建了定位清晰、功能互補的電子招標投標系統架構。
在已有電子招標投標建設基礎上,建構符合我國國情的電子招標投標系統架構,是推進電子招標投標首先要考慮的問題。基于我國地域范圍廣、經濟體量大、交易類型多,以及分地區、分行業監管等情況,《辦法》按照功能定位的不同,將電子招標投標系統區分為交易平臺、公共服務平臺和監管平臺。交易平臺是以數據電文形式完成招標投標交易活動的信息平臺。交易平臺主要為項目招標投標交易服務,決定其具有競爭性、專業性和個性化服務的特征。因此,交易平臺按照市場化、專業化、集約化方向,由不同的市場主體建設運營。公共服務平臺通過收集、整合和發布招標項目交易信息以及相關公共信息,滿足交易平臺之間信息交換、資源共享需要,并為市場主體、行政監督部門和社會公眾提供信息服務,具有綜合性和公益性的特征。公共服務平臺的這一特征,決定了應當由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政府主導、共建共享、公益服務、相對集中的原則建設。監督平臺是行政監督部門和監察機關履行監督職責的信息平臺,由行政監督部門結合本單位電子政務建設進行設置。這三個平臺既相互區別,又功能互補,其中交易平臺是基礎,公共服務平臺是樞紐,監督平臺是手段,這三種平臺共同構成定位清晰、層次分明、功能互補、互聯互通的電子招標投標系統架構。需要說明的是,一個電子招標投標系統可以僅具備交易平臺的功能,也可以具有交易平臺和監督平臺功能,部分電子招標投標系統還可以在具備交易平臺和監管平臺功能的同時,兼具某一方面公共服務平臺的功能。
第二,明確了電子招標投標系統互聯互通的技術要求。
實現電子招標投標系統的互聯互通,有利于打破技術壁壘和行業界限,實現信息在全國范圍內的自由流動,促進全國統一大市場的形成;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有利于提高電子招標投標市場的競爭性。針對電子招標投標系統分散建設的情況,《辦法》按照物理分散、邏輯集中的方式,統一技術標準,統一數據接口,為實現電子招標投標互聯互通奠定技術基礎。 一是規定電子招標投標系統開發、檢測、認證、運營應當符合《電子招標投標系統技術規范》的要求。 二是規定交易平臺、公共服務平臺應當執行統一的信息分類和編碼標準,為各類電子招標投標信息的互聯互通和交互共享開放數據接口、公布接口要求。 三是支持不同電子認證服務機構數字證書的兼容互認。 四是不同層級的公共服務平臺分別與本行政區域內相應層級的電子招標投標系統連接,下一層級的公共服務平臺分別與上一層級的公共服務平臺連接。通過交易平臺與公共服務平臺的連接,公共服務平臺之間相互連接,形成全國范圍互聯互通的電子招標投標網絡。
第三,建立了電子招標投標信息的公開共享機制。
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信息技術的運用,為提高招標投標活動透明度提供了技術基礎。《辦法》以互聯互通的電子招標投標網絡為基礎,建立了各種平臺之間的信息共享機制,促進全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招標投標大市場的形成。可以說,信息技術的進步,推動了招標投標的制度變遷。《辦法》在明確各類平臺應當公布的信息的同時,充分發揮公共服務平臺的連接樞紐和信息載體功能,規定交易平臺應當選擇公共服務平臺注冊登記并與公共服務平臺交互信息,通過公共服務平臺集中收集、整合和發布招標項目交易信息以及相關公共信息,最大限度實現信息集約和交互共享。交易平臺和公共服務平臺應當允許社會公眾、市場主體免費注冊登陸并獲取依法公開的包括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中標結果等招標投標信息,并按照規定向監督平臺對接交互信息。
第四,加強了電子招標投標的安全保障。
信息技術在帶來充分便利的同時,也給交易安全帶來了巨大隱患。《辦法》在鼓勵技術創新、不斷提高電子招標投標高效便捷性的同時,將確保交易安全作為推進電子招標投標的生命線工程,從信息保密、身份識別、權限設置、物理隔離、信息留痕、外部監督、容災備份、安全規范八個方面,對交易安全作出全面規定。在《技術規范》中,對各類用戶的身份標識與鑒別、電子簽名、加密、解密、訪問控制及通信安全、存儲安全、數據安全和備份恢復、安全缺陷防范、安全審計,以及機房、網絡、主機、數據存儲、系統軟件等運行環境作了進一步具體要求。
第五,創新了信息化條件下招標投標監管的方式方法。
與傳統紙質招標的現場監督、查閱紙質文件等方式相比,電子招標投標對加強行政監管提出了新的挑戰。《辦法》針對電子招標投標特點,創新行政監管方式方法。一是通過充分信息公開進行監督。規定社會公眾、市場主體免費注冊登陸和獲取依法公開的招標投標信息。二是通過信息的集成分析進行監督。規定公共服務平臺,連接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國家規定的公告媒介,交換、整合和發布有關信息。三是通過信用機制進行監督。規定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公布行政許可、行政處理和投訴,以及有關信用信息。 四是改善行政監管載體進行監督。監督部門依法設置監督平臺并公布行政監督的職責權限,連接交易平臺和公共服務平臺,實現對電子招標投標在線監管。交易平臺、公共服務平臺應當為監督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提供通道、交互信息,為監督部門登陸使用平臺提供必要條件。
摘自:《招標采購管理》 “國家發展改革委法規司李茂年處長在‘2012招標投標行業峰會暨電子招標投標發展論壇’上的講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