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九明確規定,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政府采購項目總價值的比例(以下簡稱“費用比例”)過大的貨物或者服務類項目采購,可以依照本法改用邀請招標方式采購。可在《采購法》及《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中,都沒有述及到采購費用比例究竟達到多大時,應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采購的項目才可以改用“邀請招標”方式采購。這就導致該規定在實際執行過程中的隨意性較大,有的依法可以改用采購方式的卻不敢改用,有的依法不該改用采購方式的卻找借口改用,各種有意規避公開招標的行為也時常發生。對此,筆者認為,要進一步嚴肅政府采購行為,有效規范采購工作秩序,必須要對采購費用比例的大小問題作出“可操作性”的限制規定,以便于各有關方面能夠準確地把握和運用。
研討采購費用比例問題的現實意義
合理界定費用比例的大小,可以防范和遏制各種有意規避公開招標的不法行為。大家可以想象,既然《采購法》已明確規定,如果采用公開招標所發生的采購費用占采購總金額的比例過大時,可以將應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采購的項目改用“邀請招標”方式采購,那么,對少數心懷鬼胎,一心想搞暗箱操作的采購人或其采購代理機構來說,他們就會鉆空子,制造各種利用公開招標方式采購的費用較高的借口,甚至于慌言,從而騙取將“公開招標”方式改用為“邀請招標”方法采購的“通行證”,為其暗箱操作等活動制造可乘之機。對此,為有效防范這種行為的發生,就必須要從源頭上“封堵”這種有空可鉆的政策規定,以使各種圖謀不軌的當事人無機可乘,這樣,研究和探討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發生的費用占采購金額的“比例”問題就具有非常現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合理認定費用比例的大小,有利于采購人準確和規范地選用適當的采購方式,以避免政府采購資金的無端浪費。不言而喻,《采購法》之所以會明確規定“公開招標”采購方式可以改用為“邀請招標”采購方式,就是因為在實際工作中,客觀地存在著不少依法應該使用“公開招標”方式采購的事項,但,當使用這種方式采購時所花費的采購費用和支出等卻非常大,而采購所節約的資金也相對有限,對此,為了節約采購費用支出,《采購法》就允許將發生這種情形的“公開招標”采購方式改用“邀請招標”方法采購,以充分節約財政資金。對這項法律規定,各采購人及其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要好好地把握,并要能靈活運用。可在實際操作中,不少的采購人卻無法準確地把握此種法律規定的“適用”情形,特別是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采購時所發生的費用比例究竟應達到“多大”時,才能將應使用“公開招標”方式采購的項目改為使用“邀請招標”方法采購,而如果“吃不準”這個法定的適用前提條件,有些采購人是不敢擅自改變使用采購方式的,否則,無依據改用采購方式將會被“扣”上擅自或有意逃避公開招標的罪名。這樣,不少的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盡管他們明知改變采購方式后能夠節約大量的采購費用和支出,卻也“寧愿”多花費一些費用開支,而不想含含糊糊地改變采購方式。這就與政府采購的宗旨背道而馳了。因此,當前只有對能夠改變使用政府采購方式的“費用比例”大小問題作出具體的或可操作性的規定,才能有利于采購人操作使用,也才能更加有效地節約采購資金。
影響“費用比例”高低的主要因素
采購費用的主要構成,它是影響“費用比例”高低的絕對因素。通常情況下,采購費用僅是指與某個采購項目有直接關系的費用支出,如,招標文件的印刷費用、聘請專家評委的費用開支、接待投標人的費用等,而不包括采購代理機構的固定性費用支出,如工資、房租、設備維修等,更不包括項目的采購成本。一般情況下,影響采購“費用比例”的因素有以下幾個主要方面:
一是聘請專家評委的相關費用。任何一個采購項目,當其使用公開招標方式采購時,只要潛在供應商通過了資格審查關口,對他們的標書都必須要進行一一地審核分析,并要從標書中評選出所有合格投標人的得分,同時對其競爭力大小進行排名,而無論有多少個投標人,那怕有幾十個投標人,就必須對這幾十份標書進行一一評審,這個工作量是相當巨大的,不僅耗時長,還要邀請更多的專家評委,這就需要花費更多的專家服務費。而如果采購“邀請招標”方式采購,則只需在合格的供應商中隨機找出三個以上的供應商作為邀請投標的對象即可,這時,只要對幾份標書進行評審就能滿足采購需求,其工作量自然就很小,節省費用支出就很明顯。
二是招標文件的印制成本費用等。大家都知道,任何一個供應商在決定是否參與投標之前,他們一般都會先“索取”有關項目的招標文件,在經過分析研究后,才會作出他們是否參與投標的決策。而公開招標采購方式又是面向市場上所有潛在供應商的,在潛在的供應商參與投標之前,采購代理機構并不清楚會有多少供應商有意“索取”采購項目的招標文件,這樣,為了應對大量的潛在供應商前來“索取”招標文件等采購資料,采購人或其采購代理機構就必須要準備大量的招標文件,同時,為了便于投標人編制標書,便于投標人對采購需求進行實質性響應,采購代理機構等有時根據實際需要,還必須印刷各種彩色的圖紙、圖片等。這樣,如果采購項目使用公開招標方式采購,因無法預測參與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數量,因而,各種文件材料等就只能多印刷、多準備,這就不可避免地需要花費更多的費用開支。
三是組織投標人進行現場考察、集中開標、接待就餐等方面的費用。有些采購項目,在潛在供應商投標之前,還必須首先要向供應商介紹現場、考察現場,這就需要花費一定的費用開支,同時,在投標人投出標書后,采購代理機構還必須要依法組織進行集中開標等,這樣,接待投標人的費用開支必定會隨著投標人的數量上升而大量增加。而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采購的最大特點,就是只要潛在的供應商通過了采購資格審查,就應成為合格的投標人,而無論有多少合格的投標人參與采購項目的投標活動,采購代理機構都得要熱情接待,并都得要“一視同仁”,這樣,采購項目在使用“公開招標”方式采購時發生的費用肯定要比使用“邀請招標”方式采購的費用高得多。
項目的采購預算,預算金額越大,“費用比例”就越低,它是影響“費用比例”的相對因素。對任何一個采購項目只要其采購公開招標方式采購,因難以預測參與投標的供應商多少,因而,免不了要發生大量的費用支出,但,如果采購項目的預算金很大,那么,所發生的采購費用占其比例還是很低的,但,如果對預算金額本來就較少的項目來說,再發生大量的采購費用,那么,采購費用占其采購預算金額的比例就非常高,這時的采購節約額在彌補了采購費用后,就微乎其微,達不到政府采購的目的和效果,因而,就必須要改變公開招標的采購方式,使用其他方式采購。
對“費用比例”如何“量化”問題的探討
為便于表述、探討有關問題,筆者在此先將有關“采購述語”及有關“運算符號”等簡稱如下:采購費用占采購預算總金額的比例簡稱為“費用比例”;擬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采購的節約額簡稱為“節約額”,相應的采購節約率簡稱為“節約率”;采購項目的采購預算簡稱為“預算金額”。并且,用“/”表示“除法運算”,用“x”表示“乘法運算”,用“=”表示“等于”符號。這樣,對“費用比例”的大小問題,就可進一步作以下的研究和討論:
根據“費用比例=采購費用/預算金額”得出,“預算金額=采購費用/費用比例”。再根據“節約率=節約額/預算金額”得出,“預算金額=節約額/節約率”。這樣就可以得出,“采購費用/費用比例=節約額/節約率”,由此可推導出,“費用比例=(采購費用/節約額)x節約率”。由于實際工作中比較正常的采購節約率幾乎都在10%-12%之間,最高的、最正常的節約率為12%,因此,上述“費用比例”也有一個最高的正常值,即,最高費用比例=(采購費用/節約額)x12%,根據該公式可分析出費用比例的最大值為采購費用與節約額之比的12%。在這個公式中,“采購費用”可通過具體費用項目的排查和測算確定出一個具體的數值,而“節約額”也可通過正常測算或直接通過標底來計算項目的節約額,這樣,根據該公式,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時發生的采購費用與項目預算金額的比例,一旦超過了采購費用與節約額之比的12%時,我們就可以認為這個比例就是符合法定的“比例過大”情形,這時,對那些應該使用“公開招標”采購方式的項目,就可以改為使用“邀請招標”方式采購,反之就屬于“費用比例”不大的情形,采購項目在具體的采購活動中,就應嚴格堅持原來應使用的“公開招標”采購方式,而不得隨意或擅自改變使用其他方式采購。
對細化“費用比例”高低問題的政策建議
上述“費用比例”的高低分析只是筆者單方面的研究與探討,其觀點與結果不一定具有最強的科學合理,但,其目的是要引起大家的充分重視,共同為“細化”法律規定作出各種有益的研討與切磋,提高對采購細則規定的調研速度。在此,筆者同時建議上級有權機關,要能從政策的制定上對“費用比例”明確一個可控的限度范圍,并授權各地再進行因地制宜地制定細則規定,以進一步增強政策條款的可操作性和適用性,并防范和遏制實際工作中的各種尋找借口、濫用政策的舞弊和違法行為。(崔建才)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