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項目安全監管如何“打包托管”?
確定“托管”模式
(1)確定安全監管組織結構。通過與第三方機構簽訂合約,確定第三方監管的組織形式,由第三方提供專家團隊和常駐現場服務團隊。
(2)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制度體系。根據項目特點,由專家團隊協助項目法人建立一套符合項目實際的規章制度,并依據法律法規的變化實時調整,為項目動態管理提供依據。
(3)建立符合精細化管理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安全生產責任制是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核心,根據項目法人、監理單位、施工單位的特點為其量身打造符合安全生產實際情況的責任制度。
明確“托管”權責
第三方安全監管機構代表項目法人履行項目內部安全管理職責,并協助其履行部分無法取代的對外安全職責。在工作實施前,需由項目法人與第三方機構協調商定工作方式和工作界面,明確具體權責,形成規范化的文件要求,主要包括:
(1)工作獨立程度。明確第三方安全監管機構在工作開展中的獨立性程度,包括召開項目安全會議、開展現場安全檢查、發布檢查通報、開具處罰通知等方面。
(2)工作監督要求。明確第三方安全監管機構工作的監督管理要求,包括其對項目法人工作的匯報、項目法人對其工作的監督和管理、第三方機構自身的監督管理要求等。
明確“打包”內容
第三方安全監管機構以履行合同要求和項目安全管理制度為主要任務,主要開展以下工作內容:
施工單位資質審查
危險源辨識和風險控制
安全隱患排查和監督治理
安全培訓
安全費用監督審查
施工設備設施監督
安全生產績效考核
安全檔案資料建設和管理
其他安全生產臨時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