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電工程施工過程中最常用到的就是水利工程驗收監督管理。接下來我們一起學習下水利工程驗收監督管理的基本要求。
根據《水利水電建設工程驗收規程》(sl223-2008),有關驗收監督管理的基本要求:
(1)水利部負責全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的監督管理工作。水利部所屬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流域管理機構)按照水利部授權,負責流域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的監督管理工作。
(2)法人驗收監督管理機關應對工程的法人驗收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組建項目法人的,該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是本工程的法人驗收監督管理機關;由地方人民政府組建項目法人的,該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工程的法人驗收監督管理機關。
(3)工程驗收監督管理的方式應包括現場檢查、參加驗收活動、對驗收工作計劃與驗收成果性文件進行備案等。工程驗收監督管理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①驗收工作是否及時;
②驗收條件是否具備;
③驗收人員組成是否符合規定;
④驗收程序是否規范;
⑤驗收資料是否齊全;
⑥驗收結論是否明確。
(4)當發現工程驗收不符合有關規定時,驗收監督管理機關應及時要求驗收主持單位予以糾正,必要時可要求暫停驗收或重新驗收并同時報告竣工驗收主持單位。
(5)項目法人應在開工報告批準后60個工作日內,制訂法人驗收工作計劃,報法人驗收監督管理機關備案。當工程建設計劃進行調整時,法人驗收工作計劃也應相應地進行調整并重新備案。法人驗收工作計劃內容要求有:
①工程概況;
②工程項目劃分;
③工程建設總進度計劃;
④法人驗收工作計劃。
(6)法人驗收過程中發現的技術性問題原則上應按合同約定進行處理。合同約定不明確的,應按國家或行業技術標準規定處理。當國家或行業技術標準暫無規定時,應由法人驗收監督管理機關負責協調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