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工程的興建在現在是一個十分頻繁的事情的,但是工程的索賠在現代社會也是十分常見的一個事情的,但是對于工程的索賠是有著一定的時效的。
一、工程索賠書時效的效力
索賠時效有兩個方面的效力,一是索賠時效期間屆滿則索賠權即訴權的消滅,即權利人未在約定的索賠時效期間內提出索賠,其索賠權利消滅;二是索賠時效為有效的抗辯理由,即索賠時效期間屆滿,請求權的相對人因而取得否認對方請求的權利。
索賠時效期間屆滿后的請求權,因訴權消滅,變為不可訴請求權,即羅馬法上所謂自然之債。此種請求權不受法律強制實施的約束力和保障。因此基于索賠時效的效力,義務人取得了抗辯權,可拒絕權利人的索賠主張。雖則如此,但權利人的實體權利并未就此喪失,因此,一方面如果被索賠方即請求權利義務人主動放棄索賠時效的抗辯權,其仍可自愿履行該債務,給權利人以補償,索賠方有權接受該賠款,不構成不當得利。即使被索賠方不知道時效屆滿的事實,也不能以不知時效屆滿為由要求返還。另一方面,被索賠方也可在時效屆滿,提出索賠時效抗辯的同時,仍可基于道義或公平原則,給予索賠方適當補償,即所謂的道義索賠,索賠方也有權接受該賠款,不構成不當干導利。
此外,雖然索賠時效是基于合同約定產生的,但其仍屬于時效的一種。按照時效制度的原則,即時效只能由當事人主張而不能由法庭主動援用。因此,法院或仲裁庭在審理該類案件時,一般不能主動援用索賠時效,只有在被索賠方提出該項辯理由時,才能予以支持。
二、工程索賠程序
(1)索賠事件發生后28d內,向監理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通知。
(2)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后的28d內,向監理工程師提交補償經濟損失和(或)延長工期的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
(3)監理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后,于28d內給予答復。
(4)監理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后,28d內未予答復或未對承包人作進一步要求,視為該項索賠已經認可。
(5)當該索賠事件持續進行時,承包人應當階段性向監理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在索賠事件終了后28d內,向監理工程師提供索賠的有關資料和最終索賠報告。
《2013年清單計價規范》規定:
9.14.2根據合同約定,承包人認為非承包人原因發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損失,應按以下程序向發包人提出索賠:
1、承包人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索賠事件發生后28天內,向發包人提交索賠意向通知書,說明發生索賠事件的事由。承包人逾期未發出索賠意向通知書的,喪失索賠的權利;
2、承包人應在發出索賠意向通知書后28天內,向發包人正式提交索賠通知書。索賠通知書應詳細說明索賠理由和要求,并附必要的記錄和證明材料;
3、索賠事件具有連續影響的,承包人應繼續提交延續索賠通知,說明連續影響的實際情況和記錄;
4、在索賠事件影響結束后的28天內,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提交最終索賠通知書,說明最終索賠要求,并附必要的記錄和證明材料。
9.14.3承包人索賠應按下列程序處理:
1、發包人收到承包人的索賠通知書后,應及時查驗承包人的記錄和證明材料;
2、發包人應在收到索賠通知書或有關索賠的進一步證明材料后的28
天內,將索賠處理結果答復承包人,如果發包人逾期未作出答復,視為承包人索賠要求已被發包人認可;
3、承包人接受索賠處理結果的,索賠款項作為增加合同價款,在當期進度款中進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賠處理結果的,按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辦理。
三、工程索賠條件
索賠條件,又稱干擾事件,是指那些使實際情況與合同規定不符合,最終引起工期和費用變化的各類事件.通常承包商可以索賠的事件有:
1、發包人違反合同給承包人造成時間和費用的損失。
2、因工程變更(含設計變更,發包人提出的工程變更,監理工程師提出的工程變更,以及承包人提出并經監理工程師批準的變更)造成時間和費用的損失。
3、發包人提出提前完成項目或縮短工期而造成承包人的費用增加。
4、發包人延期支付期限造成承包人的損失。
5、非承包人的原因導致工程的暫時停工。
6、物價上漲,法規變化及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