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建筑工程是不允許進行轉包的,但是可以在法定范圍內進行分包。即使對方具有一定的資質,承包人也是不可以進行轉包的。更多關于什么工程不能轉包?的相關知識。
一、什么工程不能轉包?
1、施工總承包單位未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未對該工程的施工活動進行管理的;
2、專業承包單位不履行管理義務,只對實際施工、采購單位或個人收取管理費用的;
3、勞務分包單位計取的是除上繳施工總承包單位管理費之外的所有工程價款;
4、施工總承包單位以合作、個人承包等名義將所承包的全部工程交由其他單位或個人完成。
二、工程轉包人與被轉包人之間糾紛的處理
轉包人與被轉包人之間簽訂的施工合同依法被認定為無效后,轉包人與被轉包人不可避免的會產生一定的經濟損失。對于經濟損失,應根據雙方當事人(即轉包人與被轉包人)的過錯程度和責任大小,確定他們應當承擔的賠償數額。因無效合同造成的損失范圍,一般包括誤工費、停工費、保管費、機械設施閑置費、租賃費、臨時設施建造費等直接與該工程有關而獨立發生的費用等。
三、工程轉包糾紛訴訟當事人的確定
一項工程被認定為工程轉包而產生一系列糾紛時,訴訟中如何確定各當事人的訴訟地位對于訴訟成敗尤為關鍵。如果分包人對工程轉包合同糾紛提起訴訟,應列轉包人和被轉包人作為共同被告;如果是轉包人與被轉包人之間的合同糾紛,則以轉包人和被轉包人為訴訟主體,建設單位列為第三人;如果是發生多次轉包的,則列直接產生糾紛的當事人為訴訟主體,將其他各方列為第三人。
如果承包人是采取掛靠方式非法轉包的,承包人與建設單位發生的糾紛起訴到法院的,一般應以掛靠施工單位和被掛靠施工單位作為共同訴訟人,起訴或應訴。如果施工單位掛靠其他建筑施工企業,并以被掛靠施工企業名義簽訂施工合同的,被掛靠建筑施工企業不愿起訴的,施工單位可作為原告起訴,不必將被掛靠建筑施工企業列為共同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