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2019年12月30日,黃山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根據群眾舉報,對黃山市某啤酒股份有限公司開展了專項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年產10萬噸啤酒遷建工程項目(一期)未履行環境影響評價手續,現場檢查時已建成19738平方米綜合車間主體廠房,部分正在封墻封頂。
二、調查與處理
執法人員在執法檢查中對該企業年產10萬噸啤酒遷建工程項目(一期)場地進行了現場調查取證,固定了該公司未履行環境影響評價手續即開工建設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同時對該公司法人代表依法進行了詢問,并現場制作了現場勘查筆錄、詢問筆錄以及提取相關書證資料。
2020年1月2日,黃山市生態環境局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黃山市生態環境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黃環責改字〔2020〕1號),要求其立即停止建設,并盡快履行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2月27日,送達了《黃山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黃環聽告字〔2020〕1號),當事人承認確實存在告知書上查明的環境違法行為,自愿接受處罰,并書面放棄行政處罰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經局會議研究決定,3月10日送達了《黃山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黃環罰字〔2020〕1號),對黃山市某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處壹拾貳萬元罰款的決定。黃山市某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未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訴訟,并在法定期限內繳納了罰款。
4月15日,黃山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黃山市某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年產10萬噸啤酒遷建工程項目(一期)未批先建問題整改情況進行后督查。該公司年產10萬噸啤酒遷建工程項目已于2020年4月10日獲得黃山市生態環境局環評批復,批復文號為黃環函〔2020〕53號。現場檢查時,該項目處于停工狀態,經詢問現場負責人,項目正在辦理施工許可證。經審批,該案件于4月20日順利結案。
三、法律分析
黃山市某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年產10萬噸啤酒遷建工程項目(一期)未履行環境影響評價手續即開工建設,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根據現場調查提取的書證(休寧縣發展改革委項目備案表),黃山市某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年產10萬噸啤酒遷建工程項目(一期)總投資600萬元。經局務會研究,決定對黃山市某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二(即人民幣壹拾貳萬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
四、典型意義
黃山市某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年產10萬噸啤酒遷建工程項目(一期)未批先建行為是典型的環境違法行為。黃山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在發現該環境違法行為后立即進行現場調查取證并做出相應行政處罰以制止該行為的繼續實施,及時有效遏制了環境違法行為不良后果進一步擴大。
該案典型意義在于:一是以案練兵規范執法。該市環境執法人員注重平時案件的辦理,規范執法程序,通過辦理案件提升環保執法人員在平時檢查工作中及時發現問題、解決問題,對環境違法行為“零容忍”。二是以案促企主動守法。在立案之后,黃山市生態環境局積極跟進案件進程,責令企業停產改正違法行為,督促企業加快整改,及時開展后督查。這體現行政處罰不是主要目的,而是督促企業遵守環保法律法規。三是以案釋法全民普法。對全市企業杜絕未批先建起到很好的示例和指導作用,提升了保護生態環境的意識。同時以典型案例向廣大群眾詮釋《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環境相關法律,生動形象的將普法用法相結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