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一、辦法制定背景
為進一步強化我區使用財政資金,投資額在10萬元至100萬元,由街鎮等建設主體自主實施的“小、散、急、快”工程建設項目(簡稱“小型工程建設項目”)的管理,確保工程質量,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夯實建設單位主體責任,實現操作規范、運行透明、競爭有序。根據《關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財庫〔2019〕38號)、海淀區《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意見的通知》(海政辦發〔2020〕18號)等要求,參照政府采購和工程建設招投標相關法律,對原《海淀區街鎮小型工程建設項目管理暫行辦法》(海行規發〔2017〕5號)進行了修訂。修訂后的辦法明確了小型工程管理系統、發包程序、行業監管、考核促進等內容。
二、管理系統、發包程序、行業監管
1.按照優化營商環境要求,依據《關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財庫〔2019〕38號)精神,取消小型工程承攬名冊庫,正常合法經營的、具備相應工程項目承攬能力的企業可在管理系統自主注冊。
2.依據政務公開相關要求,加大政務公開力度,建設單位需在管理系統全面、及時公開小型工程建設項目各環節信息。
3.落實建設單位在小型工程項目發包方面的自主權,壓實主體責任。建設單位可采用直接發包方式確定工程承攬企業,并在管理系統全程公開項目相關信息。
4.明確監管職責,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區住房城鄉建設委、區城市管理委、區財政局、區園林綠化局、區水務局等行政監督部門嚴格履行監管職責,對小型工程進行監管,及時處理有關投訴舉報,查處企業的違法違規行為,并將處理情況在管理系統進行公開。
5.面向全區單位開放小型工程管理服務系統。街鎮小型工程項目嚴格按本辦法進行規范管理,其他單位使用區級財政資金的項目均可參照《管理辦法》進行管理。
三、考核促進
根據政務公開要求,將小型工程信息公開納入政務公開考核范圍,進一步促進小型工程陽光、規范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