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州市政府性工程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的政策解讀
一、關于辦法的管理范圍
(一)本級財政資金采用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等方式投資建設且占投資主導地位的政府投資項目。
(二)采取使用者付費、可行性缺口補助等適當方式,由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建設運營的ppp項目。
(三)在前兩類項目之外,政府根據規劃和發展需要提供一定要素保障,交由市屬國有公司按市場化方式自籌資金建設運營的投資項目。
(四)例外情形:不屬于建筑物和構筑物新建、改建、擴建、技改的裝修、拆除、修繕項目,由行政機關或事業單位作為業主的,按照政府采購法有關規定執行。搶險救災工程和應急工程項目,按照搶險救災工程和應急工程項目管理規定執行。單獨的政府性管線遷改項目,按照市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二、項目的申報、儲備、前期工作制度和年度計劃
(一)項目申報。每年9月30日前,項目申報單位編制項目單行材料,項目單行材料包括項目名稱、建設規模、建設內容、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建設工期、預計投資、上級資金情況等事項,并經分管市領導簽字確認后,向市發改局申報次年度政府性投資項目儲備。
(二)項目儲備。市發改局對申報單位申報的儲備項目梳理匯總,及時報市政府專題會審議,確定儲備項目,并向市前期服務中心下達開展項目前期工作的通知。
(三)前期工作。彭州市政府投資項目前期服務中心負責儲備項目的必要性、科學性、合理性、可行性研究;組織開展項目規劃、用地、方案、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送審等前期工作。
(四)年度計劃。市發改局依據項目前期工作成果完成政府性工程建設項目年度計劃的編制,報市委財經委員會審議和市政府常務會審定后下達。年度計劃應當明確項目名稱、牽頭單位、項目業主、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和內容、建設工期、項目總投資、年度投資額及資金來源等事項。年度計劃下達后,原則上不得調整。
三、關于項目審批與招標管理
(一)項目審批
已納入年度計劃的項目,項目業主應根據總投資(須含土地征用、拆遷、補償和管線遷改等費用)分類辦理審批手續。
1、總投資在50萬元(含)以上、1000萬元(不含)以下的項目,由項目業主將項目建議書報市發改局審批。
2、總投資在1000萬元(含)以上的項目,由項目業主將可行性研究報告報市發改局審批。
3、由市屬國有公司按市場化方式自籌資金建設運營的投資項目,實行核準或備案制。
4、未納入年度計劃,急需實施的政府投資項目,須提供資金來源證明,經分管市領導和市政府分管投資的領導簽字同意后,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并經市評審中心評審后,報市發改局辦理審批手續。
(二)項目招標管理
市發改局按照招標投標法相關規定,對必須招標的項目進行招標核準,在批復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時一并核準。原則上應在取得核準文件后3個月內開展勘察、設計招標。超過3個月未招標的,項目業主應說明理由并報項目牽頭單位,項目牽頭單位應將相關情況納入績效考評。
四、關于規劃設計審查
規劃設計方案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組織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審查并出具審查意見。初步設計由行業主管部門進行審查。施工圖由項目業主組織設計,委托圖審機構審查合格后報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五、投資管理與投資管控
(一)投資管理。經評審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投資估算報市發改局批復,作為投資概算的控制限額。經評審的投資概算報市發改局批復,作為投資控制的最高限額。招標(比選)控制價報市評審中心評審,評審結果作為招標(比選)的最高限價。
(二)投資管控。政府性工程建設項目投資原則上不得超過批復的投資。項目確因設計需要優化等特殊情況需要調整投資的,由項目業主會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進行論證并嚴格按照行業設計變更管理及相關規定完善變更資料后,須取得項目牽頭單位書面審查同意、行業主管部門投資調整書面審查意見、資金管理部門資金籌措書面審查意見,經市評審中心評審后按照《彭州市政府重大投資項目評審聯席會議制度實施辦法》辦理。
六、項目報建與實施
(一)報建管理。項目業主應在開工前,到行業主管部門依規辦理施工許可及質量監督、安全監督等相關報建手續。
(二)合同管理。項目業主應建立企業合同管理制度,合同應明確實施范圍、內容、質量標準、工期、中標合同價、計價方式、設計變更等條款。
(三)施工管理。施工單位應嚴格按圖施工,建立施工單位、施工管理人員質量責任制,對施工質量負責。
(四)監理管理。監理單位應對施工安全、質量、進度、投資等實施監理,承擔監理責任;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本行業工程建設監理工作。
(五)交竣工驗收。項目完工后,項目業主應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開展交(竣)工驗收工作,行業主管部門須到場監督。項目業主應在交(竣)工驗收合格之后的30日內,與管理(使用)單位辦理項目管理(使用)權移交手續。
(六)結決算管理。項目交(竣)工驗收合格后項目業主應及時辦理結算工作,依法接受市審計局審計監督。
七、關于資產與資金管理
(一)資產管理。項目業主應建立固定資產移交清冊,并在市國資金融局監督下,將資產移交管理(使用)單位。
(二)資金管理。財政直接投資的項目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管理。已納入財政部門預算的,由項目業主提出項目資金申請,項目牽頭單位進行核實后撥付;未納入財政部門預算的,按照追加預算管理相關規定辦理后,項目牽頭單位負責將項目資金撥付給項目業主。
八、項目后評價
市發改局負責項目后評價工作,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咨詢機構開展項目后評價,為項目管理、投資決策、規劃和政策制定提供依據。
九、財政績效評價
政府性工程建設項目按績效管理的相關規定做好績效評價等工作。
十、項目的監督管理
(一)信息管理。市發改局負責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建設和管理;項目業主應及時填報,項目牽頭單位負責審核。
(二)日常監督。項目牽頭單位是政府性工程建設項目的日常監管單位,對項目建設管理、信息報送、業主自律等日常監管履行直接責任。
(三)現場監督。行業主管部門應對項目施工實施監督,加大巡查力度,加強項目關鍵節點的抽查,對發現的重大質量或安全隱患及時跟蹤督辦。
(四)資金安全監督。項目牽頭單位、行業主管部門發現項目業主存在擅自改變項目建設內容等違規情形的,應及時提出整改要求,并告知市財政局、市發改局暫停工程款項撥付或責令項目業主追回已付款項。
(三)審計監督。審計部門要加強對政府性工程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推進審計全覆蓋,加大對重點領域、重大項目、重點資金、重點部門的審計力度,對發現的違紀違法案件及時移送相關部門調查處理。
(四)市場主體監管。對市場主體違法違規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進行處理,并納入信用評價,情節嚴重的,由市級主管部門將其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2年內禁止參與彭州市政府性工程項目建設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