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新校區基本建設項目工程施工進度管理,保證新校區建設工程進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新校區建設工作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新校區建設工程施工各階段的進度管理工作。
本實施細則所稱施工進度,是指國家和行業現行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規范、規程、批準的設計文件和項目工程合同對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工期、各個工序的安排與時間順序等方面的綜合要求。
第二章 新校區建設指揮部承擔的施工進度管理工作職責
第三條 新校區建設指揮部負責新校區基本建設項目工程施工進度管理工作。學校相關部門應按照有關規定,在其職責范圍內對新校區建設指揮部施工進度管理執行情況實行監督。建設部具體負責新校區基本建設項目工程施工進度管理的組織、協調、監督和考核。
第四條 新校區基本建設工程開工前,新校區建設指揮部應分解制定各單項工程、單位工程和分部分項工程的進度控制目標,編制進度管理方案,明確相應的進度保證措施。
第五條 建設部負責督促施工、監理等參建單位建立和健全自身進度管理體系,核查各參建單位提交的進度保證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同時,建設部還應負責落實對施工、監理單位的進度目標完成情況的考核。
第六條 建設部應重點從以下四個方面對施工單位上報的施工進度計劃予以審核、確認:
(一)施工進度計劃是否滿足總工期要求,各主要分部節點工期確定的是否科學合理;
(二)施工組織、施工工藝、順序安排是否滿足各主要節點工期的實現;
(三)人力、物力、財力供應計劃是否能確保總進度計劃的實現;
(四)是否留有足夠的調節時間(考慮不利氣候等因素)。
第七條 建設部應定期審查施工單位提交的工程進度報表,重點審查計劃進度和實際進度差異及實際工程量與工作量指標完成情況的一致性,并分析出現偏差的原因,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
第八條 建設部應督促、檢查監理單位切實履行其職責范圍內的施工進度管理責任,并對有關落實情況予以記錄。
第九條 建設部應經常到現場了解現場、材料、機具設備投入情況和現場施工部位的具體進展情況,發現有施工力量不足或施工進度有拖延的現象時,應及時通知相關單位并定期召開施工進度專題會議以保證施工進度。
第十條 對于施工單位無故拖延施工進度的,新校區建設指揮部可根據合同相應條款進行處罰;情況嚴重或造成損失的,可根據合同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章 監理單位承擔的施工進度管理工作職責
第十一條 監理單位應依據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招投標文件及新校區建設的總體要求,編制切實可行的進度控制方案,并報新校區建設指揮部審批。
第十二條 監理單位必須根據合同要求和新校區建設指揮部下達的進度目標,嚴格對施工單位上報的相關進度計劃進行核查、審批,并對已批準的進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分析和預測影響工程進度的因素,使工程進度始終處于受控狀態。
第十三條 監理單位應加強工程進度的跟蹤檢查,全面掌握進度計劃的執行情況,認真收集工程進度有關數據資料,并進行整理、統計、分析定期的形成分析報告,確保進度實際執行情況。
第十五條 監理單位負責定期向建設部匯報施工現場進度情況,并在工期滯后時督促施工單位采取相應趕工措施,確保工期。
第十六條 監理單位負責組織各參建單位相應的工作面交接及技術交底工作并上報建設部,同時提前做好進度管理的控制工作,為后續施工節省工期,確保新校區建設的總工期節點要求。
第四章 施工單位承擔的施工進度管理工作職責
第十七條 各施工單位要建立健全進度控制體系,推行進度交底制度,把進度目標層層分解,層層落實,落實到組,落實到人,使各工作層人員明確各自的目標任務,隨時掌握有可能影響工期的事件,要做到提前協調解決,真正做到計劃指導生產,以旬進度保證月進度,月進度保證階段進度,階段進度保證工程總進度目標的實現。
第十八條 各施工單位必須高度重視和加強工程進度計劃管理工作,根據新校區建設指揮部總體安排和階段進度目標,結合施工現場、施工條件,認真組織編制詳細的總體進度計劃和各階段進度計劃。
第十九條 施工單位在工程開工前10日內將施工進度計劃上報項目監理單位,監理單位在7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并將審查意見報建設部。施工單位對于階段進度計劃應在每階段開始前7天報監理單位,監理單位4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并將審查意見報建設部。施工單位應在每月15日前將月進度計劃報監理工程師審批和建設部備案。
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應根據審批的施工進度計劃及時組織落實施工所需資源,做好施工進度的跟蹤以掌握施工實際情況,做到日掌握、周檢查、月總結。同時加強調度工作,達到進度的動態平衡,從而使進度計劃的實施取得成效。
第二十一條 施工單位必須定期、經常地對實際進度和計劃進行對比分析,出現偏差時及時尋找產生偏差的原因,分析偏差對后續工作的影響,采取措施加以調整。同時對工程進度所作出的調整需得到監理單位的同意,階段性和總體計劃的調整需經建設部的批準。
第二十二條 各施工單位應協助其他相關參建單位工作,以確保項目總進度。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由新校區建設指揮部負責解釋,自頒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