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文物保護工程項目管理,提高工程質量,規范文物保護工程竣工驗收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搶險加固、修繕、保護性設施建設、遷移等文物保護工程的竣工驗收(以下簡稱工程竣工驗收)。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和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工程的竣工驗收,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工程竣工驗收由國家文物局統一管理,由審批工程技術方案的文物行政部門(以下簡稱竣工驗收部門)組織實施。對具有重大社會影響的重點項目,國家文物局可以自行組織實施竣工驗收。
第四條 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應督促工程業主單位于工程竣工一年后3個月內提交工程竣工驗收申請。對于一次勘察設計、分期完成的保護工程,業主單位可以對已完成并符合竣工驗收條件的部分保護工程提出分期竣工驗收申請。
第五條 申請工程竣工驗收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完成立項報告和技術方案批復規定的各項內容;
(二)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資料要求詳見附錄一);
(三)通過了業主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四方驗評和工程項目原申報機關組織的初驗,并對初驗中提出的意見已全部整改完畢。
第六條 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在接到工程竣工驗收申請后,對由本級批復實施的工程項目應盡快組織實施竣工驗收;對由國家文物局批復實施的工程項目,應及時上報驗收申請,國家文物局根據申請組織實施竣工驗收。 工程竣工驗收可由竣工驗收部門直接或委托專業機構開展。
第七條 工程竣工驗收內容:工程竣工驗收主要包括工程審批與管理、工程質量與效果、工程檔案與資料三部分內容(相關指標詳見附錄二)。
第八條 工程竣工驗收程序:
(一)根據工程性質和內容,組建驗收專家組。專家組成員應為不少于3人的奇數。
(二)應制訂驗收計劃,并將驗收時間、地點、內容、程序等書面通知業主單位,由其協助安排竣工驗收事宜。
(三)組織現場查驗時,業主、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相關負責人需在現場接受驗收專家組質詢。
(四)召開驗收會議。
1.聽取業主、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工程情況匯報;
2.聽取工程初驗情況及整改情況匯報;
3.調閱業主、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工程檔案資料;
4.驗收專家發表意見(專家意見表詳見附錄三)。
(五)根據現場查驗、情況匯報及專家意見,形成竣工驗收報告。驗收報告由工程基本情況、工程竣工驗收情況及結論、工程竣工驗收總結及建議三部分內容構成。
第九條 竣工驗收部門應在驗收結束后及時向業主單位出具工程竣工驗收意見。由省級文物行政部門組織竣工驗收的,應同時將驗收意見和驗收報告報國家文物局備案。
第十條 文物保護工程未經初驗或者初驗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工程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應立即停止使用,并依照工程竣工驗收意見在期限內完成整改,并重新履行工程竣工驗收程序。
第十一條 國家文物局對工程竣工驗收進行監督檢查,對工程完成后二年內未開展竣工驗收的項目,予以通報;如發現驗收過程中存在違反驗收程序或弄虛作假行為的,將追究相關當事者責任,并撤銷驗收結論,責成相關省級文物行政部門重新組織驗收。竣工驗收中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家文物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