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改委于2018年3月27日發布了第16號令《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以下簡稱“《新規定》”),并將于2018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規定》施行后,原第3號令《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以下簡稱“《原規定》”)將同時廢止。《新規定》的解讀如下:
一、《新規定》增加了制定目的的表述
《新規定》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的授權制定的,是我國招投標法律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關于規定的制定目的,《新規定》在《原規定》的基礎上增加了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業成本、預防腐敗的表述。
二、《新規定》縮小了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規定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采購必須進行招標的范圍為“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新規定》將原來實際操作中無法明確界定的“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做了明確界定,即:使用預算資金200萬元人民以上,并且該資金占投資額10%以上的項目,或者使用國有企事業單位資金,并且該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此規定較《原規定》明確了具體資金金額,便于項目單位準確把握操作。
《原規定》第二條、第三條劃定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具體項目類別,《新規定》刪除相關規定,必須招標的具體范圍目前尚未確定,僅做了原則性表述“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必須招標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確有必要、嚴格限定的原則制定,報國務院批準”。
三、《新規定》大幅提高了必須招標項目的規模標準
一是將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由200萬元提高到400萬元;二是將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由100萬元提高到200萬元;三是將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由50萬元提高到100萬元,與《原規定》相比翻了一番;四是取消“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第(一)、(二)、(三)項規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規定。
四、《新規定》明確了全國執行統一的規模標準
《新規定》刪除了《原規定》中“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規定本地區必須進行招標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但不得縮小本規定確定的必須進行招標的范圍”的規定,明確全國適用統一規則,各地不得另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