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號)有關要求,進一步夯實工程質量監督工作基礎,我廳印發了《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現對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
2000年國務院令第279號《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明確規定:國家實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制度。工程質量監督制度是我國工程質量管理方面的一項基本制度,是政府對工程質量實施監管的主要手段,對督促工程參建各方認真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確保我國工程質量具有重要作用。
為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2010年,住建部頒布實施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號,以下簡稱5號部令)。5號部令從監督機構定位、監督工作內容、監督工作程序到監督機構和人員的考核管理等方面,對工程質量監督工作進行了規定。同時,也要求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盡快制定出臺具體實施辦法。
近年來,隨著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工程質量監督工作量大幅增加。據基層反映,在全省住建系統機構改革后,各級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從名稱、屬性、人員配置等方面都有較大變化,工程質量監督職責不明、職權不清、力量不足、機制不健全、專業水平參差不齊等問題不同程度存在,有些地方甚至出現了由住建局內設科室(股室)僅若干人員兼職從事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工作的現象,質量監督工作定位不清晰、工作邊界不清晰、基本程序不清晰、具體方式不清晰、工作記錄和工作檔案要求不清晰、盡職履職后免責情形不清晰,給工程質量監督工作帶來了較大的困擾。
為切實做好我省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在落實5號部令的基礎上,同時借鑒北京、浙江、山東等省份有關做法,我廳起草了《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省規定》),進一步細化了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的內容、程序以及監督機構和人員的考核管理等規定,增加了監督機構可中止和終止工程質量監督的內容、監督檔案內容和免責條款,增強了監督工作的可操作性,補齊了工作機制建設“短板”,為規范監督機構和監督人員的工程質量監督行為提供了政策支持。
二、起草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2.《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辦法》(住建部令第2號)
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住建部令第5號)
5.《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住建部令第57號)
6.《江西省建筑管理條例》
7.借鑒北京、浙江、山東等省份監督工作有關規定
三、主要內容
《省規定》共26條,包括:監督依據、監督范圍、監督內容、監督程序、監督機構和人員考核、中止和終止工程質量監督的情形、監督檔案、免責條款等內容。主要如下:
(一)明確了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主體。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住建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二)明確了工程質量監督可委托實施。各級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對本地區的工程質量可自行實施監督,也可委托監督,都必須滿足監督工作要求。各級住建主管部門委托監督的,必須明確實施工程質量監督的監督機構和監督人員。省級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對監督機構和監督人員進行考核。考核合格后,監督機構方可實施質量監督;監督人員方可從事監督工作。
(三)明確了工程質量監督的內容。工程質量監督是指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對工程實體質量和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以下簡稱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質量檢測等單位的工程質量行為實施監督。
(四)明確了實施質量監督的程序。工程質量監督從受理建設單位辦理質量監督手續開始到建立質量監督檔案等七個程序,強調了監督工作應對照已通過設計審查的施工圖紙,制訂監督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五)明確了實施分類監督和差別化監督。監督機構可根據工程類別、重要性制定有針對性的監督工作計劃,實施分類監督;可根據工程參與單位的質量保證能力、信用情況、施工進度、質量狀況以及監督情況等,對監督工作計劃適時進行調整,實施差別化監督。
(六)明確了監督工作邊界。首次明確監督機構可中止工程質量監督的三種情形和終止工程質量監督的三種情形,也明確被中止監督的工程要求恢復監督的路徑。
(七)明確了監督工作檔案內容。首次明確工程質量監督檔案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質量監督告知書、監督工作計劃、監督交底記錄、監督檢查記錄、整改通知單、責令停工整改通知書、復查工作記錄、中止(恢復)工程質量監督告知書、終止工程質量監督告知書、工程竣工驗收監督記錄和工程質量監督報告等11類。
(八)明確監督機構和監督人員免責條款。首次明確監督機構和監督人員已依法履行工程質量監督職責,不承擔責任的四種情況:一是中止工程質量監督期間或者終止工程質量監督后,工程質量責任主體擅自施工導致發生質量事故的;二是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在整改期間拒不執行質量監管指令發生質量問題或質量事故的;三是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弄虛作假,限于現有的技術力量和監督手段無法發現,致使無法作出正確執法行為的;四是按照監督工作計劃已經履行監督職責的,都不需要承擔監督責任。
附件:
來源: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