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修改《內蒙古自治區房屋建筑工程和
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及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規定》的通知
各盟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委),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呼鐵局、民航局、大專院校,各大企事業單位:
依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規定>;的通知》,我廳對《內蒙古自治區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及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規定》進行了修改,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4年4月14日
內蒙古自治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及驗收備案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規范全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及竣工驗收備案管理,加強工程質量監督,保證工程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第2號令)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規定》(建質〔2013〕171號),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自治區境內新建、擴建、改建的50萬元以上各類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及附屬設施和裝飾裝修工程(以下簡稱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和竣工驗收備案(以下簡稱竣工驗收和備案),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和備案工作實行分級管理制度。
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區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和備案管理工作,并具體負責以下建設工程項目的竣工驗收和備案工作的管理和監督。
1.國家各部委在自治區境內的建設項目;
2.自治區直屬機關、各大企業、事業單位建設工程項目;
3.自治區重點建設項目及自治區投資并在自治區發改委立項的建設項目。
各盟市、旗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和備案管理工作。具體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的監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所屬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實施。
各盟市行政區域內除上述建設工程項目以外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和備案工作的管理和監督由各盟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自行確定。
第四條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和備案工作實行統計報表制度。
各盟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逐月統計匯總本地區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和備案情況,按季在下季度第一個月的10日前將統計結果上報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工程建設管理處。
第五條工程竣工驗收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實施。
第六條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進行竣工驗收:
(一)完成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二)施工單位在工程完工后對工程質量進行了檢查,確認工程質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符合設計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報告。工程竣工報告應經項目經理和施工單位有關負責人審核簽字。
(三)對于委托監理的工程項目,監理單位對工程進行了質量評估,具有完整的監理資料,并提出工程質量評估報告。工程質量評估報告應經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單位有關負責人審核簽字。
(四)勘察、設計單位對勘察、設計文件及施工過程中由設計單位簽署的設計變更通知書進行了檢查,并提出質量檢查報告。質量檢查報告應經項目勘察、設計負責人和勘察、設計單位有關負責人審核簽字。
(五)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以及工程質量檢測和功能性試驗資料。
(七)建設單位已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
(八)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
(九)對于住宅工程,必須嚴格進行分戶驗收并驗收合格,建設單位按戶出具《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記錄》,并同《住宅使用說明書》一同張貼在戶內醒目處予以公示。裝修住宅工程除符合上述要求外,還應按照《內蒙古自治區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管理辦法》和《住宅工程裝飾裝修工程質量驗收規范》制定分戶驗收方案,并將驗收結果記入《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記錄》予以公示。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加大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抽查力度,監督抽查應隨機抽取,戶內抽查應包含不同戶型,公共部分應抽查屋面、管道井、設備用房及其他影響使用功能方面的分戶驗收質量,分戶驗收抽查率每棟不得少于10%,確保分戶驗收質量,監督抽查合格后,方可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責令整改的問題全部整改完畢。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工程竣工驗收應當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單位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報告,申請工程竣工驗收。實行監理的工程,工程竣工報告須經總監理工程師簽署意見。
(二)建設單位收到工程竣工報告后,對符合竣工驗收要求的工程,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組成驗收組,對于重大工程和技術復雜工程,根據需要可邀請有關專家參加驗收組,制定驗收方案進行竣工驗收。
(三)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7個工作日前將驗收的時間、地點及驗收組名單書面通知負責監督該工程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四)建設單位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1.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分別向驗收組匯報工程合同履約情況和在工程建設各個環節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
2.審閱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工程檔案資料;
3.依據《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有關規定,實地查驗工程質量;
4.對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安裝質量和各管理環節等方面作出全面評價,形成經驗收組人員簽署的工程竣工驗收意見。
參與工程竣工驗收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見時,應當協商提出解決的方法,待意見一致后,重新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第八條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提出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主要包括工程概況,建設單位執行基本建設程序情況,對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方面的評價,工程竣工驗收時間、程序、內容和組織形式,工程竣工驗收意見等內容。
工程竣工驗收報告還應附有下列文件:
(一)施工許可證。
(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意見。
(三)本規定第六條(二)、(三)、(四)、(八)項規定的文件。
(四)驗收組人員簽署的工程竣工驗收意見。
(五)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有關文件。
第九條負責監督該工程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對工程竣工驗收的組織形式、驗收程序、執行驗收標準等情況進行現場監督,發現有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責令改正,并將對工程竣工驗收的監督情況作為工程質量監督報告的重要內容。
第十條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按照分級管理原則向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機關)備案,準予備案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辦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向備案機關領取);
(二)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規劃、環保、城建檔案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對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驗收合格的證明文件;
(五)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
(六)住宅工程還應當提交《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七)法規、規章規定必須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條備案機關收到建設單位報送的竣工驗收備案文件,驗證文件齊全后,應當在15日內明確是否“準予備案”,并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上簽署意見并加蓋備案專用章。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一式四份,建設單位、備案機關、城建檔案部門和城市房屋產權登記部門各執一份。經備案機關同意備案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是辦理城市房屋產權登記的必備文件。
第十三條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提出的問題整改完畢符合要求后5個工作日內,向備案機關提交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報告應包括對工程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和其他涉及結構安全的關鍵部位質量檢查意見;工程竣工驗收的程序、組織形式、執行驗收標準情況是否符合規定,工程建設各方主體的質量行為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等內容。以及歷次抽查該工程發現的質量問題和處理情況等內容,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報告必須由項目責任監督員簽字確認,經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人審核簽發并加蓋公章上報。
第十四條搶險救災工程、臨時性房屋建筑工程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工程,不適用本規定。
第十五條軍用房屋建筑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各盟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七條本規定由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規定2014年6月1日起施行,《內蒙古自治區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及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規定》(內建規工〔2010〕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