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權類型
職權名稱
對違反《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的處罰
子項
5.對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間的,或者拆除連接陽臺的磚、混凝土墻體等行為的處罰
職權依據
【規章】《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2002年5月1日建設部令第110號,2011年1月26日修正)
第三十八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罰款:
(一)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間的,或者拆除連接陽臺的磚、混凝土墻體的,對裝修人處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罰款,對裝飾裝修企業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或者降低節能效果的,對裝飾裝修企業處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罰款;
(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氣管道和設施的,對裝修人處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罰款;
(四)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擅自超過設計標準或者規范增加樓面荷載的,對裝修人處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罰款,對裝飾裝修企業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實施主體
葫蘆島市連山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責任事項
1.立案責任:通過舉報、巡查及其他機關移關的違法案件,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行政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
3.審理責任:行政部門應當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的,及時調查補充)。
4.告知責任:行政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事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定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依法按時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者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備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