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水利基本建設資金及財務管理,保障資金合理、安全、有效使用,提高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財政部《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財政部、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設資金管理辦法》及省水利廳基建財會工作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局機關、局直屬事業單位及管理和使用水利建設資金的各項目法人機構。
第三條 水利基本建設資金實行分級管理、分級負責、專款專用原則。
第四條 水利建設資金實行按項目明細核算和管理,單獨建賬,單獨核算。
第五條 局機關、局直屬事業單位及項目法人機構要加強對建設資金的監督和管理,嚴格貫徹、執行水利基本建設的各項規章制度;依法籌集、撥付、使用水利基本建設資金,確保資金安全有效;做好基本建設資金的概預算編制、項目計劃執行、投資成本控制和監督工作,嚴格控制建設成本,提高投資效益。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六條 局機關、局直屬事業單位及管理和使用水利建設資金的各項目法人機構,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并落實資金使用管理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單位主要負責人對資金使用管理負全面責任,主管領導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七條 市水利局水利基本建設資金管理的主要職責是:
1、貫徹執行有關水利基本建設法律、法規及水利基本建設資金管理辦法,負責制定水利基本建設資金及財務管理辦法;
2、依法合理安排資金,及時調度和撥付水利基本建設資金;
3、對所屬項目的水利基本建設資金使用和管理進行監督和檢查。
4、匯總、編報年度基本建設支出預算、財務決算;
5、收集、匯總、報送水利基本建設資金使用管理信息;
6、督促項目法人機構做好竣工竣工驗收前各項準備工作,并按規定及時編報竣工財務決算。
第八條 項目法人機構水利基本建設資金管理的主要職責是:
項目法人負責人應與市水利局簽訂水利基本建設項目資金及財務管理安全責任狀,明確其使用管理項目建設資金的責任。
1、貫徹執行有關水利基本建設法律、法規及水利基本建設資金管理辦法;
2、建立健全水利基本建設資金內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3、辦理工程與設備價款結算,控制費用性支出,合理、有效使用水利基本建設資金;
4、編報年度基本建設支出預算和年度基本建設財務決算;
5、收集、匯總、報送水利基本建設資金使用管理信息、編報建設項目的投資效益分析報告;
6、做好項目竣工驗收前各項準備工作,并按規定及時編報竣工財務決算,報市水利局安排審計。
第三章 資金使用管理
第九條 項目資金實行財政專戶統一管理。未經市政府及財政部門批準,任何項目法人不能開設單獨銀行賬戶。
第十條 項目法人機構要按規定設置財務部門,安排具有資格的專職(或兼職)財會人員,負責水利基本建設項目資金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要依據財政部《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等要求,按概算批復的項目單獨建賬,進行明細分項核算。
第十一條 資金使用必須符合項目概預算規定的范圍和標準。財務部門根據項目概算、年度投資計劃、資金預算、工程進度等辦理資金的撥付。嚴格按資金支付審批程序辦理建設資金支付事項,即:業務具體經辦人初始審查、有關業務部門過程審核、財務部門最終審核、單位負責人核準審批。
第十二條 資金支付程序:
(一)工程進度款支付按下列程序辦理:
1、施工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并附項目工程價款結算單和工程量清單;
2、經監理單位審核簽證;
3、建設單位工程現場負責人審核;
4、主辦會計稽核、財務負責人審核;
5、項目法人負責人審批;
6、交出納會計辦理。
(二)勘測設計費、監理費、建管費等其他費用的支付按下列程序辦理:
1、經辦人審查簽字。經辦人對原始憑證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進行審查和負責。原始單據必須由經辦人、證明人簽字。購置的辦公物品、零星固定資產等要進行登記,并由接收人或使用人簽字。
2、有關業務部門負責人審核;
3、主辦會計稽核、財務負責人審核;
4、項目法人負責人審批后;
5、交出納會計辦理資金的支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法人不得支付工程進度款:1、項目工程量清單和工程價款結算單未經監理單位審核簽證、建設單位業務部門審核、項目法人負責人審批;2、承包人未按支付金額提供稅務發票;3、收款單位名稱、賬號等與合同約定不一致,且未作有效變更的。
第四章 合同簽訂與管理
第十三條 規范合同簽訂主體。建設項目所有勘測設計、監理、施工、供貨等合同,必須由項目法人與承包人簽訂,不得以水利基本建設項目主管部門名義代簽。項目法人組建前,以建設項目主管部門名義簽訂的勘測設計等前期工作合同,待項目法人批準組建后,由建設項目主管部門、項目法人和勘測設計單位共同簽訂補充協議,明確各方的責任和義務。
第十四條 實行合同會簽制度。項目法人在草擬合同時,必須會簽財務、工程等相關部門,財務部門根據《合同法》等有關規定,提出審核意見。承包人未提交履約保證金或保函的,項目法人不得與其簽訂正式合同。
第十五條 嚴格合同履行。合同要明確承包人的收款單位名稱、賬戶和賬號。項目法人須按照財政部、建設部《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及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工程尾款和預留工程質保金。承包人未按合同約定提交履約保證金或保函的,項目法人不得向其支付工程預付款。
第十六條 規范打捆招標項目合同簽訂。依據省水利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全省水利基建財會工作保障資金安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的意見》(皖水財函[2013]565號)規定,對小型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如水庫、小型農田水利等)可實行打捆招標。實行打捆招標的,合同中應明確每個小型水利建設項目的合同價款。不得將多個小型項目打捆僅簽訂一個總價合同。
第五章 預付工程款和工程價款結算管理
第十七條 預付工程款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1、建設合同、設備、材料采購合同已簽訂;
2、施工或供貨單位已支付合同約定的履約保證金、或已提供項目法人認可的銀行履約保函或擔保書。
預付工程款應按合同中規定的支付比例、支付方式、抵扣時間和方式預付;預付工程、材料和設備款,應匯入合同指定的收款單位、開戶行和賬號。施工單位和供貨單位須更改賬戶,必須向項目法人出具正式書面函或證明。
第十八條 工程價款結算管理:
1、工程價款的結算嚴格按照簽訂的合同進行結算,以一個合同項目為工程價款結算的基本單位,實行一個合同項目設置一個工程價款結算單的原則。工程價款結算項目與合同項目一一對應,合同以外的項目按合同變更處理。
凡涉及經濟業務合同的簽訂須有財務部門參加,財務人員要參與經濟業務合同真實性審查。
2施工單位按月上報已完工程進度報表,監理單位對施工單位上報的工程進度進度審核,編制月進度工程價款結算單,并簽發工程進度款支付證書,報項目法人機構。
3、 工程部門對監理審核上報的價款結算做進一步審核,并簽發工程價款結算支付單,提出價款支付意見。
4、財務部門根據已完工月報、月進度工程價款結算單、工程進度款支付證書,在收到施工單位按本期結算數開具的稅務發票后,支付本期進度款,同時在財務賬面反映當月完成的投資數。
5、項目法人在與施工單位進行工程價款結算時,除按規定扣留質保金外,還應另預留5%的工程款,待價款結算審計和單項工程驗收后在予清算。
6、施工單位完成合同規定的內容后,要及時編報工程決算,經監理、項目法人工程部初審。按市政府45號令要求,市水利局報送市審計局進行工程造價審計。根據審計結果和驗收結論辦理最終價款結算。
未經市審計局審計的工程項目,不得與施工單位辦理工程價款清算。
第六章 項目建設成本管理
第十九條 項目建設成本按費用支出用途分為:建筑安裝工程投資支出、設備投資支出、待攤投資支出和其他投資支出。具體支出范圍和內容按《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項目建設成本按權責發生制的原則計算成本。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管理費是指單位從項目開工之日起至辦理竣工財務決算之日起發生的管理性質的支出。包括項目概算批復中建設單位開辦費、建設單位人員經常費及工程管理經常費。開支范圍有:不在原單位發工資的工作人員工資、項目法人聘用人員工資、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失業保險費,辦公費、差旅交通費、勞保費、工具用具使用費、固定資產使用費、零星購置費、招募生產工人費、技術圖書資料費、印花稅、業務招待費、施工現場津貼、審計費、竣工驗收費和其他管理性質的開支。業務招待費不得超過建設單位管理費總額的10%。
第七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二條 流動資產的管理
1、現金嚴格按《馬鞍山市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公務卡結算財務管理暫行辦法》執行。公務卡結算強制使用目錄中有關費用支出,嚴格按規定使用公務卡結算。建設管理費支出能轉賬的一律通過銀行轉賬。建設資金存款由市財政實行統一管理。項目建設單位要建立對賬制度,按月與市水利局總賬核對,與財政預算資金余額核對,確保賬實相符。
2、材料、設備和低值易耗品的購入、保管、領用,要履行審批手續。
第二十三條 固定資產的管理
項目法人自用的,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含2000元),使用年限一年以上,并能獨立發揮作用的設備、工器具等,按固定資產進行管理,通過“固定資產”科目進行核算。
2、固定資產購置實行計劃管理和審批制度。由項目法人業務部門編制固定資產購置預算報局計財科,納入局年度部門預算的固定資產政府采購預算中。經局長審閱、辦公會研究后,報財政局審批后方可采購。
3、購入或調入的固定資產,由項目法人機構資產管理部門驗收、登記。使用人領用時辦理領用手續。
4、項目法人機構資產的購置、登記、保管等,依照《市水利局固定資產管理規定》(馬水文[2010]79號)的規定執行。項目法人機構應明確固定資產管理人,在工程建設中按要求進行固定資產的登記。工程項目竣工決算審計和驗收結束后,由項目法人機構填制“固定資產調撥單”,與局辦公室或接收單位辦理資產移交手續,將項目部購置的固定資產納入接收單位統一登記和管理。
第八章 土地征遷補償費的管理
第二十四條 土地征遷補償資金,必須用于工程征遷范圍內的土地征遷補償、補助,并嚴格按照批準的補償內容、標準及時足額補償到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截留和挪用。
第二十五條 土地征遷補償資金,由項目法人機構與地方政府簽訂土地征遷協議,財務管理實行“報賬制”管理方式,地方政府負責土地征遷補償資金的使用和管理。當土地征遷補償資金支付到合同約定或征遷補償費估算價的85%時,停止支付,余款待土地征遷專項決算審計后一次清算。
第二十六條 土地征遷補償費支付程序:
1、受托的政府土地征遷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相關資料;
2、項目法人機構土地征遷現場負責人審核并提出付款意見;
3、工程部門審核;
4、財務部門審核;
5、項目法人負責人審簽后支付。
第九章 財務報告與審計
第二十七條 項目法人報送的各種財務報表必須做到內容完整、數據真實準確、報送及時,嚴禁弄虛作假。
第二十八條 季度報表,在季度末了5日內報送市水利局。年度財務決算報表按上級主管部門年度決算文件通知要求報送。
第二十九條 在項目完建和工程價款審計完成后,財務部門按《水利基本建設竣工財務決算編制規程》(sl19-2008)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大中型項目3個月,小型項目1個月)完成竣工財務決算編制工作,并送市審計局審計,工程部門要予以協助和配合。竣工財務決算未經市審計局審計,不得辦理竣工驗收。
第三十條 預留未完工程和預留費用的額度控制,按財政部《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執行。大中型項目控制在概算總投資的3%以內,小型項目控制在5%以內,超出規定比例,不得編制竣工財務決算報告。非經營性項目的結余資金,按財政部《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財建[2002]394號)執行。概算批復內子項目在決算時尚未實施的,應經竣工驗收委員會審查同意,并確定實施期限后,按概算批準數預留。未辦理變更手續且未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新增建設內容,不得列入預留未完工程投資。
第十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項目法人機構的財務部門在項目法人負責人的直接領導下開展工作,并接受市水利、發改、財政、審計和監察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三十二條 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分清責任,并及時進行糾正和處理。對違規違紀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個人,應根據國務院《關于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局計財科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