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馬潭區規范農村宅基地審批和住房建設
管理的實施細則(試行)
一、目的意義和法律依據
(一)目的意義
為貫徹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精神,落實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有關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進一步依法規范農村宅基地管理,加大預防和查處違法占地的工作力度,健全長效管理機制,提高節約用地水平,優化農村用地布局結構,切實保護耕地,有序推進我區新農村建設。規范農村住房建設和管理,提高農村住房建設質量,增強農村住房抗震設防和抵御自然災害的能力,切實改善農村人居環境。
法律依據
根據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四川省農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中央農辦 農業農村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農發〔2019〕11號)、《農業農村部 自然資源部關于規范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的通知》(農經發〔2019〕6號)、《四川省農業農村廳 四川省自然資源廳 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川農〔2020〕43號)、〈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細則。
范圍
1、本細則適用于我區行政轄區內所有宅基地管理。
2、本細則所稱的農村宅基地(以下簡稱宅基地),是指農村村民依法取得用于建造住宅及生活附屬設施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宅基地的所有權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只有使用權。
下列人員可以認定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一)戶籍在本村集體經濟組織,且長期生存、生活在本村組所在地的農村居民及其所生子女;
(二)因婚姻、收養、血緣等關系,經當地村委會、村民小組同意,辦理合法手續并入戶本村、組的農村居民;
(三)本村委會、村民小組輸送的現役義務兵、初級士官(服役8年以內),在校大中專學生(軍校生除外);
(四)戶籍在本村組集體經濟組織,現服刑的原農村居民;
(五)因國家移民政策,依法遷居到當地的農村居民;
(六)經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認定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其他情形。
下列人員不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一)戶口仍在村委、村民小組原籍的行政機關和全民事業單位編制內的職工及離退休人員;
(二)戶口仍在村委、村民小組原籍的國營職工及離退休人員,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或國有控股企業正式錄用人員。
(三)在部隊已轉干的軍人;在不屬于農村村民的人員應增加服役8年以上的的士官。
(四)自然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但未及時辦理戶口注銷的本村組農村居民;
(五)由外地轉入的空掛戶、掛靠戶的人員。
(六)戶口不在本集體經濟組織,但在原籍有宅基地的。
三、部門職責
(一)區農業農村局職責
負責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轉、違法用地查處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標準,指導宅基地合理布局、閑置宅基地和閑置農房利用;組織開展農村宅基地現狀和需求情況統計調查,及時將農民建房新增建設用地需求通報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對其中占用林地的現行辦理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參與編制國土空間規劃和村莊規劃。
審批工作中,鎮(街道)農業服務中心負責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申請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積標準、宅基地和建房申請是否經過村組審核公示等,并綜合各有關部門意見提出審批建議。涉及林業、水利、電力等部門的要及時征求意見。
(二)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職責
負責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利用計劃等指導工作,在國土空間規劃中統籌安排宅基地用地規模和布局,滿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和建房規劃許可等相關手續。
審批工作中,鎮(街道)自然資源管理所負責審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在辦理農用地轉用后,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在鄉、村莊規劃區內使用原有宅基地進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可按照本省有關規定辦理規劃許可。
(三)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職責
負責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對農房建設有關標準和規范進行宣講,并對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編制、印發農房設計圖集供農戶選用;負責農村建筑工匠培訓、管理。
(四)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職責
1.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街、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切實履行屬地責任,優化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率,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組織做好農村宅基地審批和建房規劃許可有關工作,為農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務。
2.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統一成立由書記任顧問,鎮長(主任)任主任,分管領導任副主任,農業農村、自然資源、住房建設、交通、公安、林業、水利、電力等部門為成員的村莊建設規劃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劃范圍內農村村民住宅用地審批管理、規劃許可及農房建設管理工作。村莊建設規劃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
3.村莊建設規劃委員會要探索建立一個窗口對外受理、多部門內部聯動運行的農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聯審聯辦制度,方便農民群眾辦事。公布辦理流程和要件,明確鎮(街道)農業農村、自然資源規劃、住房建設等有關部門在材料審核、現場勘查等各環節的工作職責和辦理期限。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要建立村級宅基地協管員制度,在村級組織負責人中明確1人兼任村級宅基地協管員,協助開展農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
4.各街鎮派出所應積極配合相關部門查閱宅基地審批農戶的戶籍資料。交通、林業、水利、經信等部門應積極配合宅基地審查相關工作。
四、宅基地申請條件
(一)戶籍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常住戶,且在本集體經濟組織享有生產生活資料的收益、分配權,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并承擔相應義務的農村村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審批新建、改(擴)建住宅用地。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并且不能占基本農田。
1.因自然災害需要搬遷或實施村、鎮建設規劃,需重新安排宅基地的;
2.原住房破舊危險,宅基地面積偏小,需重新擴建或遷建的;
3.因婚姻等原因,確需分戶另行建房,原有宅基地面積低于規定標準的;
4.外來人員落戶本集體經濟組織,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后沒有宅基地的。
(二)農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審批新建住宅用地。
1.申請住宅用地不符合村、鎮(街道)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建設規劃,亂占、濫用土地的;
2.原宅基地、空閑地而占耕地的;不利用荒山、荒地、劣地而占好地的;
3.出售、出租、贈與他人或擅自改作生產經營用途的;
4.原有宅基地面積已達到規定面積標準或能夠解決分戶需要的;
5.土地權屬不清的;
6.未按規定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報登記的原住宅要求改、擴建的。
五、《鄉村規劃許可證》申請辦理流程
(一)使用原有農村住房宅基地進行農村住房建設的,申請人應當向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提出建房申請。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申請人持以下資料向鎮鄉(街道)村莊建設規劃委員提出書面申請,由村莊建設規劃委員審核合格后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1.原有宅基地批準文件或者宅基地使用證明;
2.戶籍證明;
3.符合要求的農村住房建設方案圖或者施工圖;
4.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的書面意見。
(二)占用農用地或者未利用地作為宅基地建設農村住房的,申請人應當向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提出建房申請。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申請人應當持以下資料向鎮(街道)村莊建設規劃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經村莊建設規劃委員會審核,占用農用地的,應在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后,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后,依法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1.戶籍證明;
2.符合要求的農村住房建設方案圖或者施工圖;
3.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的書面意見;
4.需占用農用地的,提供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出具的擬占用農用地的情況說明。
六、村民建房申報審批流程
(一)村民申請。村民以戶為單位向本村村民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提交書面申請,并提供建房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戶籍證明材料、原房屋相關權證、原房屋現場照片等,有獨生子女的,應提供獨生子女證明材料,異地新建的農村住房須經書面承諾“建新拆舊”,并填報《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申請表》(見《川農〔2020〕43號》文件附件1)、簽署《農村宅基地使用承諾書》(見《川農〔2020〕43號》文件附件2)。
(二)村委受理。村民小組收到農戶申請后,提交村民小組會議討論,并將以上申請材料在本小組公示欄或人口集聚區域進行公示,公示時間5日。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村民小組將農戶申請、村民小組會議記錄、公示情況等材料交村級組織審查。村級組織重點審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實有效、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鄰權利人意見、外觀風貌是否符合相關要求等,已編制村規劃的核實是否符合村規劃,審查時限5個工作日。審查通過的,由村級組織簽署意見,報送鄉鎮政府。
沒有分設村民小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請等事項已統一由村級組織辦理的,農戶直接向村級組織提出申請,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并在本村村務公開欄進行公示,公示期限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村級組織簽署意見,報送鄉鎮政府。村級組織審查和公示時間合并不超過10個工作日。
(三)聯合審核。鎮(街道)受理窗口受理后,即日轉交鎮農業服務中心。農業服務中心具體負責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申請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積標準、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申請及外觀風貌等是否經過村組審核公示等內容,并及時將申請材料和《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審批表》(見《川農〔2020〕43號》文件附件3)送自然資源所等部門進行審查和簽署意見。自然資源所負責審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在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后,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見《川農〔2020〕43號》文件附件4);在鄉、村規劃區內使用原有宅基地進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按有關要求辦理規劃許可。涉及交通、公安、林業、水利、電力等部門的,農業農村部門要及時征求有關部門意見,有關部門原則上應在10個工作日內簽署意見;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明確、鎮(街道)能夠承擔的審查事項,盡量委托鎮(街道)有關部門審查。農業服務中心綜合有關方面意見,提出審批建議,報鄉鎮政府審批。
(四)發放建房用地批準書。鎮(街道)根據各部門聯審結果,對農民宅基地申請進行審批,符合要求的,核發《農村宅基地批準書》(見《川農〔2020〕43號》文件附件5),原則上一并發放《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并將審批結果在申請人所在集體經濟組織范圍內進行公布。從鎮政府(街道)同意受理用地建房申請到出具審核意見,原則上不超過20個工作日;需要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的,自然資源所按有關規定確定辦理時限。
(五)建立臺賬。鎮、街道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審批管理臺賬,有關資料歸檔留存,每季末將審批情況報區農業農村、區自然資源和區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備案;
(六)全面落實“三到場”要求。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申請后,鎮(街道)要及時組織農業服務中心、自然資源所實地審查申請農戶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規劃和地類等。經批準用地建房的農戶,應當在開工前向鎮(街道)或授權的牽頭部門申請劃定宅基地用地范圍,鎮(街道)在收到申請5個工作日內組織農業農村、自然資源、村建中心等部門到現場進行開工查驗和實地丈量批放宅基地。農戶建房完工后,要及時向鎮(街道)申請進行驗收,鎮(街道)在收到申請10個工作日內組織相關部門進行驗收,實地檢查農戶是否按照批準面積、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準面積和規劃要求建設住房,是否符合我省農村住房竣工驗收管理指導意見要求,并出具《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及竣工)驗收意見表》(見《川農〔2020〕43號》文件附件6)。
(七)辦理不動產登記證。經批準用地建房的農戶,自申請批準之日起,原則上2年內完成建房;住宅建成后應拆舊的,要嚴格按照建新拆舊要求,原則上在通過鄉鎮政府驗收后90天內拆除舊房,原有宅基地交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排使用,能復耕的必須復耕。通過驗收的農戶,可依法依規向不動產登記部門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
(八)發放《不動產權登記證書》。
七、統一規劃選址
(一)選址原則
農村住房建設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并根據需要合理編制“多規合一”的實用性村規劃;科學選址,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閑地和其它未利用地,禁止占用基本農田、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避免占用耕地、天然林地、公益林地。合理避讓地震活動斷裂帶、地質災害隱患區、山洪災害危險區和行洪泄洪通道。
新建農村住房的,受委托的農村建筑施工人員或者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建房地塊的地質條件,選用適合修建農村住房的天然地基持力層,對地基地質進行必要的勘察驗證,依照技術規范要求選擇房屋地基形式和埋置深度。
(二)統一規劃選址
鎮(街道)按照“三統一”的要求先行做好農民集中居住點規劃選址工作。積極與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銜接,編制好本轄區內的國土空間規劃和村莊規劃。
(三)分類管理
1.城市規劃區內農民建房用地的管理
(1)近期建設范圍區內(附圖詳見附件7)利用集體土地建房必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要求,申請建房戶必須先行取得規劃批準手續。除規劃的集中建房點外,停止審批新建、擴建農房用地,防止近期建設范圍內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二次拆遷”。
(2)近期建設范圍內現有農房不得審批改建。若經危房鑒定機構鑒定確實存在安全隱患的危房戶,且該戶僅此一處住宅的,經所在鎮鄉(街道)審定,可以維修加固使用或提前拆遷安置。
(3)近期建設范圍內需要搬遷或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的農民,按拆遷安置協議實施安置。
2.近期建設范圍外農民建房用地的管理
(1)近期建設范圍外且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擴展邊界外的農民建房用地,原則上不再進行單宗農民建房用地審批。村莊建設規劃委員會積極引導和鼓勵農民由散居向適度集中居住、由一般村向中心村、由小自然村向大自然村集聚。切實改進農村建房模式,促進集約節約利用土地,全面推行“統一規劃選址、統一建筑風格、統一建設管理”( “三統一”)的建房模式。按川南民居風格,全面推廣排屋式和多層公寓式建房,嚴格控制獨立式住宅建設。
(2)偏遠區域的農村村民住宅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條件下,可以實行零星農村村民建房用地單宗審批。
3.禁建區范圍內建房用地選址的管理
該區域范圍內禁止新建非交通標志標牌和任何建(構)筑物;原有建(構)筑物在達到使用年限或改建時,必須在禁建區以外另行選址建設。禁建區范圍如下:
(1)長江、沱江設計水位線以上100米范圍內不再新規劃建設新村聚居點,已編制新村聚居點規劃但未實施的,不再審批農房。瀨溪河、龍溪河、龍澗溪等及其他河溪有堤防段為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行洪區和堤防及護堤地;無堤防段為歷史最高洪水位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和行洪區。
(2)速公路沿線及高速互通防護欄兩側水平距離各30米范圍內。
(3)主要公路干線沿線兩側水平距離按距村道邊溝外緣5米、距縣道公路邊溝外緣各10米、距省道公路邊溝外緣各15米、距國道公路邊溝外緣各20米范圍內。
(4)水庫庫區校核洪水位線以下,中型水庫大壩的下游坡腳和壩肩外100米;小型水庫大壩的下游坡腳和壩肩外50米;各類水庫副壩的管理和保護范圍,均按小型水庫大壩的管理和保護范圍劃定。
(5)渠道按輸水過流量,分別從填方渠道坡腳或挖方渠道渠頂向外5米范圍內。
(6)天然氣長輸管線5米范圍內嚴禁修建各種建(構)筑物。
(7)電力線路保護區。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為導線邊線外側延伸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區域。在一般各級電壓導線的邊線延伸距離為:1-10千伏為5米;35-110千伏為10米;154-330千伏15米;500千伏為20米。
(8)在?;飞a、儲存、經營場所周邊安全距內嚴禁修
建各種建(構)筑物。
3、限建區范圍內建房用地選址的管理
該區域范圍內原則不新建建(構)筑物,如確需新建的,經相關部門現場踏勘論證在不影響安全和城鄉風貌情況下,按程序報批。限建區范圍如下:
(1)長江河歷史最高洪水位河岸線兩側水平距離各100—
200米、沱江河歷史最高洪水位河岸線兩側水平距離各50—
100米范圍。其他河溪為歷史最高洪水位之間的水域、沙洲、
灘地和行洪區;水庫校核洪水位線至庫周積雨區的區域、中型水庫大壩的下游坡腳和壩肩外100—300米的區域范圍、小型水庫大壩的下游坡腳和壩肩外5—100米的區域范圍、各類水庫副壩的管理和保護范圍,均按小型水庫大壩的管理和保護范圍劃定;渠道按輸水過流量,分別從填方渠道坡腳或挖方渠道頂以外5—10米;縣城、鄉鎮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范圍內;該區域建房,需經水務部門簽字同意后方可建設。
(2)高速公路沿線及高速互通防護欄兩側水平距離各30
—500米范圍;主要公路干道沿線兩側水平距離按距縣道公路邊溝外緣各10—50米、距省道公路邊溝外緣各15—50米、距國道公路邊溝外緣各20—50米。該區域建房,需交通運輸局簽字同意后方可建設。
4、市省級風景名勝區和區旅游部門確定的旅游景區范圍內。該區域建房,需經區文化廣電旅游局同意后方可建設。
5、適建區范圍。
除上述確定的禁建區和限建區范圍外為適建區范圍,該區域范圍建設按程序報批后實施。
八、統一建筑風格
建立建設方案圖和施工圖圖庫
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協助鎮鄉(街道)村莊建設規劃委員會,建立符合當地實際的農村住房建設方案圖和施工圖庫,90㎡-180㎡面積至少要有三種戶型,每種戶型最少要有五種不同的建設方案圖和施工圖,免費供建房村民選用。
圖紙設計要求
農村住房設計應當滿足國家及省發布的農村居住建筑設計技術規范和標準的要求。農村住房設計應當執行《中國地震動參數區劃圖》、《四川省農村居住建筑抗震技術規程》《四川省農村居住建筑抗震設計技術導則》《四川省農村居住建筑抗震構造圖集》等技術導則的規定。
用地標準
1.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有一處農村宅基地,對一戶擁有多處農村宅基地的(除繼承或經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法律文書裁定取得房屋所有權的外),該集體經濟組織應依法予以收回多余農村宅基地。
2.農村宅基地用地面積標準為每人3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戶按3人計算,4人的戶按4人計算,5人以上的戶按5人計算。擴建所占的土地面積應連同原宅基地面積一并計算。新建住宅全部使用農用地以外的土地的,用地面積可以適當增加,增加面積每戶最多不得超過30平方米。
九、統一建設管理
(一)建立建設施工單位數據庫
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協助鎮鄉(街道)村莊建設規劃委員會建立建筑施工企業、勞務分包企業作為轄區內的農村住房建設施工單位數據庫,每個單位數據庫最少要有5-10家施工單位,免費供建房村民選用。
(二)建立誠信管理制度
村莊建設規劃委員會要對建設施工單位數據庫建立誠信管理制度,黑名單制度,實行數據庫動態管理,同時加強對施工隊伍的監督管理,保障村民合法權益。
(三)施工合同
村莊建設規劃委員會應當指導、監督建房村民與施工單位簽訂施工合同,明確質量安全責任、質量保證期限和雙方權利義務。
建房村民與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合同中約定并明確農村住房竣工驗收后的保修期限和責任。應當執行國家住宅建筑保修期限的相關規定。
合同使用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全省農村住房建設施工承包合同范本。
(四)建筑材料
農村住房建設應當使用合格建筑材料。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經濟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依法對建筑材料質量進行指導和監管。
農村住房建設施工單位應當協助村民選用合格建筑材料。鼓勵使用綠色建筑材料。
(五)施工監督管理
村莊建設規劃委員會在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的指導下建立農村住房建設施工監督管理制度,對農村住房建設的勘察設計、現場施工和質量安全等提供咨詢服務、技術指導并監督管理。符合建筑面積300平方米及以上、三層及以上、跨度6米及以上條件之一的農村住房應由有資質的施工企業、勞務企業承建。
村莊建設規劃委員會應當組織技術服務機構或者專業技術人員、對農村住房建設的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屋面等重要部位實行全程監督檢查,形成檢查記錄。
村莊建設規劃委員會負責農村住房建設施工安全監督管理,村民委員會負責巡查現場施工安全管理。建房村民與施工單位應當簽訂施工安全責任書。農村住房建設施工合同可以約定施工單位負責購買施工作業人員建筑意外傷害保險。
(六)竣工驗收
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當地實際,協助村莊建設規劃委員會制定農村住房建設竣工驗收具體辦法。
村莊建設規劃委員會應當組織協調村民委員會、專業技術人員指導農村住房竣工驗收。
農村住房建設竣工后,建房村民應當會同建設施工單位根據竣工驗收辦法進行驗收。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農村住房建設的竣工驗收應當根據施工合同、施工圖和相關技術標準的要求,在查閱施工記錄、檢查記錄的基礎上,對農村住房的實體質量進行查驗,形成驗收結論。
農村建筑施工人員或者施工單位應當提供施工記錄等相關資料,并對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農村住房建設竣工驗收合格后,建房村民應當將建房資料在30日內報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存檔。
(七)檔案管理
村莊建設規劃委員會應當依照國家建設檔案管理的規定,建立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檔案及電子檔案數據庫,農村住房建設檔案及電子檔案數據庫。
十、執法監察
(一)村莊建設規劃委員會在用地選址、用地審批的同時,應及時發現所轄范圍內的農民建房違法占地的苗頭,并及時予以制止。要建立健全長效管理機制,從源頭上杜絕未批先建、少批多建、批甲建乙、建新不拆舊等違法行為。
(二)村莊建設規劃委員會應建立和完善農村村民建房違法占地巡查制度。在各鎮鄉(街道)辦公地點公示舉報投訴電話,實行有獎舉報制度和定期聯系制度,及時發現和制止農村村民建房違法占地的行為。
(三)村莊建設規劃委員會應當建立鎮鄉(街道)農村住房建設質量安全監督制度和巡查制度。村民委員會可以選派代表參與農村住房建設監督。村民會議可以組建村民建房委員會。村民建房委員會可以聘請有施工技術常識的村民作為巡查監督員,開展巡查和督查。
(四)村莊建設規劃委員會發現違法占地后,應及時上報區農業農村局依法處理。需要強制拆除的,由區農業農村局綜合執法大隊立案處罰后移交區人民法院,依法強制拆除。
(五)區農業農村局定期或不定期的組織分管領導、相關業務股室和綜合執法大隊,對各鎮鄉(街道)村民建房審批情況進行抽查、指導、監督。
(六)村莊建設規劃委員會要嚴格把關,認真審查,實行批前現場勘察,批后現場放線定界,房屋竣工驗收登記發證“三到場”,確保農房建設依法有序進行。
十一、責任
(一)各鎮(街道)經辦人員對農房建設審批資料的真實性負責;各鎮、街道辦審批人員(復核人員)應對農房建設審批資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負責,并各自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
(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監察機關依據職權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拒不受理或者未按規定受理申請、核發農村村民建房使用宅基地通知書、鄉村規劃許可證的;
2.未按規定履行監管責任造成重大質量安全事故、財產損失的;
3.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違反廉政規定的。
(三)農村住房建設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可移交鎮鄉(街道)綜合行政執法辦公室對主要責任人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1.無圖施工、不按設計圖紙施工或者擅自變更設計圖紙的;
2.不按有關技術規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質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構件的;
3.不按規定提供施工記錄或者施工資料的;
4.不接受監督管理或者發現安全隱患不及時整改,造成質量安全事故的;
5.農村住房竣工后,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參加竣工驗收的。
十二、附則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根據本導則制定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宅基地管理和住房建設具體管理辦法或者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