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建設廳頒發《廣東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施工工程竣工驗收及備案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粵建管字(2001)35號
各地級以上市建委,深圳市建設局,順德市市政建設局,省直有關單位:
《廣東省備案管理實施細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施工工程竣工驗收及備案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已經廳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請遵照執行。有關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德竣工驗收表格另行制定。
廣東省建設廳
二00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廣東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及備案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我省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統稱工程)竣工驗收及備案管理工作,明確驗收及備案程序與內容。根據建設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建設部第78號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暫行規定》(建建[2000]142號),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在本省范圍內新建、擴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道路、橋梁、隧道、地下鐵路、給排水、燃氣等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竣工驗收(以下簡稱工程竣工驗收)及備案(以下簡稱工程竣工驗收備案),適用本細則。
搶險救災工程、臨時性房屋建筑工程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工程,不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廣東省建設廳負責全省工程竣工驗收及備案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市、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竣工驗收及備案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工程竣工驗收工作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實施。
第五條工程竣工驗收由質量監督機構依法實施監督。
第六條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由對工程實施質量監督的機構的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部門(以下簡稱備案機關)負責辦理。
備案機關應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設立專門辦事機構,配備專職人員,辦理竣工驗收備案。
第七條竣工驗收備案是一種程序性的備案檢查制度,是對工程建設參建各方質量行為進行規范化、制度化約束的強制性控制手段,竣工驗收備案不免除參建各方的質量責任。
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是指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向備案機關報送國家規定竣工驗收備案的有關文件,接受監督檢查并取得備案機關收訖確認的行為。
第二章 工程竣工驗收
第八條工程竣工驗收前準備工作:
(一)工程竣工后,施工單位應按照國家現行的有關驗收規范、評定標準全面檢查所承建工程的質量,自評工程質量等級、填寫《工程竣工驗收申請表》(附表一),經該項目經理、施工單位法人代表和技術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后,向建設單位申請工程竣工驗收。實施監理的工程,《工程竣工驗收申請表》應先提交監理單位核查,監理單位在5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經總監理工程師簽署意見后,報送建設單位。
(二)施工、監理單位應按本細則附表要求填寫《分部工程質量評定表》(附表二)、《質量保證資料檢查表》(附表三)、《單位工程觀感質量評定表》(附表四)、《單位工程質量綜合評定表》(附表五)。
(三)監理單位應具備完整的監理資料,并對監理的工程質量進行評估,提出《工程質量評估報告》,經總監理工程師和法人代表審核簽名并加蓋公章后,提交給建設單位。
(四)勘察、設計單位對勘察、設計文件及施工過程中由設計單位簽署的設計變更通知書進行檢查,并向建設單位提出質量檢查報告。質量檢查報告應經該項目勘察、設計單位負責人審核簽名并加蓋公章后,提交給建設單位
(五)建設單位在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前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提請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進行專項驗收,取得合格文件或準許使用文件。
(六)建設單位對符合竣工驗收要求的工程,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和其他有關方面的專家組成驗收組,制定驗收方案。并在計劃竣工驗收15個工作日前將驗收組成員名單、驗收方案連同工程技術資料和《工程竣工驗收條件審核表》(附表六)提交質監機構檢查,質監機構應在7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對不符合驗收條件的,發出整改通知書,待整改完畢后,再行驗收。對符合驗收條件的,可按原計劃如期進行驗收。
第九條工程應具備下列條件和文件方可組織竣工驗收:
(一)已完成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二)《工程竣工驗收申請表》;
(三)《工程質量評估報告》;
(四)勘察、設計文件質量檢查報告;
(五)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六)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的出廠合格證和進場試驗報告;
(七)建設單位已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
(八)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附表七);
(九)市政基礎設施的有關質量檢測和功能性試驗資料;
(十)規劃部門出具的規劃驗收合格證;
(十一)公安消防、環保部門分別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
(十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質監機構等部門責令整改的問題已全部整改完成;
(十三)建設工程施工安全評價結論。
第十條建設單位組織工程竣工驗收程序:
(一)由建設單位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人員組成驗收組織進行工程竣工驗收;
(二)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分別向驗收組匯報工程合同履約情況和在工程建設各個環節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情況;
(三)驗收組審閱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工程檔案資料;
(四)實地查驗工程質量;
(五)對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含土建、設備安裝等)質量和各管理環節等方面作出全面評價,形成經驗收人員簽署的工程竣工驗收意見,由建設單位提出《工程竣工驗收報告》(附表八)。《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主要包括工程概況,建設單位執行基本建設程序情況,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方面的評價,工程竣工驗收時間、程序、內容和組織形式,工程竣工驗收意見等內容。
參與工程竣工驗收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各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時,應當協商提出解決的方法,待意見一致后,重新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六)列入城建檔案館檔案接收范圍的工程,其竣工驗收應當有城建檔案館參加。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后六個月內,向城建檔案館報送一套符合規定的工程建設檔案。
第十一條質監機構對工程竣工驗收的有關資料、組織形式、驗收程序、執行驗收標準等情況實施現場監督。發現工程竣工驗收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技術標準行為或工程存在影響結構安全和嚴重影響使用功能的隱患的,責令改正,并將對工程竣工驗收的監督情況作為工程質量監督報告的主要內容。
第三章 工程竣工驗收備案
第十二條工程竣工驗收實行備案制度。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自工程竣工驗收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備案機關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及下列文件和辦理備案手續:
(一)《施工許可證》;
(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意見;
(三)《工程竣工驗收申請表》;
(四)《工程質量評估報告》;
(五)《建設工程施工安全評價書》;
(六)勘察、設計文件質量檢查報告;
(七)市政基礎設施的有關質量檢測和功能性試驗資料;
(八)規劃驗收許可文件;
(九)消防驗收文件或準許使用文件;
(十)環保驗收文件或準許使用文件;
(十一)《工程質量保修書》;
(十二)商品住宅還應當提交《住宅質量保證書》(附表九)和《住宅使用說明書》(附表十);
(十三)法規、規章、規定必須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條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備案機關提交《工程質量監督報告》(附表十一)。
第十四條建設單位竣工驗收備案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建設單位向備案機關領取《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以下簡稱《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附表十二);
(二)建設單位持有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負責人、項目負責人簽名并加蓋公章的《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一式四份及本細則第十四條規定的文件,向備案機關申報備案;
(三)備案機關在收齊、驗證備案文件后,根據《質量監督報告》及檢查情況,15個工作日內在《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上簽署備案意見,建設單位、城建檔案部門、質監機構和備案機關各存一份。
第十五條竣工驗收及備案文件、表格填寫內容必須真實、準確、文字簡練、字跡清楚,應采用打印件或用鋼筆填寫。
第十六條備案機關發現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當在收訖竣工驗收備案文件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責令工程停止使用、限期整改、重新組織驗收等備案處理意見:
(一)驗收程序不符合規定要求;
(二)竣工驗收備案文件內容不齊全或者采用虛假證明文件辦理竣工驗收備案;
(三)竣工驗收報告反映的質量情況與《質量監督報告》嚴重不相符;
(四)備案機關發現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技術標準的行為,且存在結構安全和嚴重影響使用功能的隱患。
備案機關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整改、重新組織驗收的工程,由質監機構跟蹤監督其整改情況和重新組織驗收的情況,并向備案機關報告。未經重新組織驗收認定合格的工程,一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七條備案機關出具的《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是建設單位辦理產權登記手續的必備文件。
第四章 罰 則
第十八條建設單位在工程竣工驗收之日15個工作日內未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由備案機關根據建設部第78號令第九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建設單位將備案機關決定重新組織竣工驗收的工程,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前,擅自使用的,由備案機關根據建設部第78號第十條規定,責令停止使用,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建設單位采用虛假證明文件辦理工程竣工驗收的,工程竣工驗收無效,由備案機關根據建設部第78號令第十一條規定,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驗收,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備案機關決定重新組織竣工驗收并責令停止使用的工程,建設單位在備案之前已投入使用或者建設單位擅自繼續使用造成使用人損失的,據建設部第78號令 第十二條規定,由建設單位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竣工驗收備案文件齊全,備案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辦理備案手續的,由有關機關根據建設部第78號令第十三條規定,責令改正,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未實施建設監理的工程,竣工驗收及備案有關文件、表格中要求監理單位填寫的內容,由建設單位填寫。
第二十四條本細則由省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