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編制及審核辦法(試行版)
近幾年學校基建項目規模不斷增大,工程量清單精準程度對工程投資控制舉足輕重。2014年7月18日招標領導會議要求(見大工采紀【2014】06號),工程量清單編制需要程序化、規范化、制度化,現將工程量清單編制辦法制定如下,以期更好的指導清單編制工作。
一、編制范圍和原則
1、基建處委托事務所編制工程量清單,其中工程投資額400萬元以上(含400萬元)項目的工程量清單,按照學校要求,審計處介入對其進行審核。
2、審計處審核方式為另行委托事務所獨立編制工程量清單。
3、基建處和審計處委托的事務所獨立編制出稿,舉行碰頭會核對工程量清單前,要求兩所彼此保密,不得相互串通。
二、具體工作流程如下:
1、確定編制招標范圍及技術要求
由基建處項目負責人安排工程科各專業工程師明確招標范圍、技術要求和招標圖紙,應滿足編制清單要求。技術要求和招標范圍形成文件形式,同招標圖紙,轉交給計劃預算科,作為工程量清單編制的基礎。
2、工程量清單編制的委托
根據基建處提供招標圖紙、招標范圍及技術要求等相關文件,基建處和審計處分別委托事務所獨立編制清單。基建處委托事務所(簡稱甲所),審計處委托事務所(簡稱乙所)。
3、工程量清單編制過程中的問題答疑
工程量清單編制過程中,甲、乙所針對設計圖紙、招標范圍、及技術要求等問題,均向基建處計劃預算科匯總。項目負責人組織基建處工程科專業工程師聯系設計院解答設計圖紙問題,解答招標范圍問題等。由基建處計劃預算科匯總整理形成文件,然后統一發送給甲、乙兩所,同時抄送審計處,實現信息對稱。
4、工程量清單核對
甲、乙兩所編制的工程量清單初稿分別報送基建處和審計處。基建處和審計處分別組織甲乙兩所首先進行自我核對,再由基建處和審計處共同召集甲、乙兩所舉行碰頭會核對工程量清單。工程量清單核對原則:工程量相差在3%之內(含3%),以工程量清單量少為準;工程量清單差別在3%以外,需重新核對。
5、形成工程量清單招標版
經甲乙兩所共同確認后形成的初版工程量清單,由基建處項目負責人組織各專業工程師針對技術要求和招標范圍審核該清單。審核后,由甲所出具招標版工程量清單,經乙所審核確認后,由基建處把招標版工程量清單報采購與招標中心進行招標使用。
6、全過程審計事務所抽查工程量清單
全過程審計事務所在審核招標文件時,同時對工程量清單進行抽審,形成咨詢意見提供給采購與招標管理中心和基建處,進行整改。
7、工程量清單的招標答疑
針對各投標單位提出的工程量清單問題,由基建處和審計處分別發送給甲、乙兩所,甲乙兩所統一意見后,由甲所形成答疑修改后的終版工程量清單,經乙所確認后,由基建處發送給采購與招標管理中心。
8、工程量清單打印留存
甲所打印終版的工程量清單(要附有清單編制說明)一式六份,經乙所審核后,甲、乙所共同蓋章,分別由基建處(三份)、審計處(一份)、甲乙兩所兩份)各自留存。
本辦法自2015年3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