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切實提升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文明施工水平,依據《成都市建設施工現場管理條例》、《成都市建筑垃圾處置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和《成都市大氣污染防治行動方案》等要求,在《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現場管理暫行標準(環境與衛生)》和《成都市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文明施工技術規程》基礎上,對相關文明施工標準進行了細化和提升,制定本技術標準。
第二章 圍墻(圍擋)
第二條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現場應沿四周連續設置封閉圍墻(圍擋),圍墻(圍擋)高度不低于2.5m,圍墻(圍擋)設置應安全可靠。
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現場應設置裝配式彩鋼圍擋,圍檔高度從地面到上橫梁外沿不低于2m,彩鋼厚度不低于0.4mm。立柱應有足夠的剛度,采用鍍鋅方管,尺寸不小于80x80x2000mm,壁厚不低于1mm厚,間隔不大于4m。圍擋下部應設置高度不低于120mm的擋漿帶,擋漿帶材質可以為磚砌,也可以用路沿石,迎漿面應采用砂漿抹面封閉,防止場內泥漿污染城市道路。
進行綠化遷移、人行道鋪裝等占道作業施工的,應采用移動圍擋或者高度不低于1米的矮圍檔打圍。
工地圍墻(圍擋)以淺灰色為基調色,應和周邊建筑、城市道路等風格相統一。工地圍墻(圍擋)外側設置的公益廣告或工程信息公示欄應制定整體設計方案,宜間隔設置,做到整體布局協調、整潔美觀。
第三章 出入口設置
第三條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現場出入口應采用防銹鐵門或電動門,大門兩側設立柱,大門應做到美觀、整潔。主要出入口應采用混凝土或瀝青混凝土硬化,硬化長度一般不低于20m,混凝土路面厚度≥200mm,強度等級≥c30,瀝青混凝土路面厚度≥80mm。
第四條 建筑面積5000m2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在施工現場主出入口安裝揚塵在線視頻監測設備,視頻監測范圍應覆蓋出入口沖洗區域。
第五條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現場主要出入口明顯位置應懸掛公示標牌,包括施工平面圖、工程概況牌、消防保衛牌、安全生產牌、文明施工牌、管理人員名單及監督電話牌。施工現場建筑垃圾需外運的,還應設置“建筑垃圾處置公示牌”。圖牌規格為1400×900mm,懸掛高度為底邊距地面1.1~1.6m。
第六條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現場大門內側應設置擋水帶、排水溝(溝寬×深≥300×300mm)、三級沉淀池(池體容積≥4m3),門口應設高壓立體沖洗設施(出水量應不低于50m3/小時),沖洗區外側應鋪設經串聯成片且長度≥8m的麻袋。設置了洗車槽的,洗車槽內洗車水應及時更換。
第四章 施工道路
第七條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場內主要道路應進行硬化。采用混凝土或瀝青混凝土硬化,混凝土路面厚度≥200mm,強度等級≥c30,瀝青混凝土路面厚度≥80mm,并在道路兩側設置排水溝和霧狀噴淋裝置,噴頭水平間隔不大于5m。
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區域與社會通行道路有交叉的通道,應采用混凝土或瀝青混凝土先將其臨時硬化,混凝土路面厚度≥200mm,強度等級≥c20,瀝青混凝土路面厚度≥80mm。
第五章 施工作業區
第八條 施工現場應結合場地情況合理布置總平面,各種材料應分類有序堆碼,施工道路應保持暢通、無積水積泥。
第九條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進行基坑土石方開挖作業時,施工作業區域應濕法作業,噴錨作業應采用濕噴。使用期超過3個月馬道,應進行硬化。基坑周邊設置霧狀噴淋裝置,噴頭水平間隔不大于5m,設置于臨邊防護架體上。對于基坑周邊固定噴淋裝置無法覆蓋的中心區域,應增設移動式霧炮。
第十條 房屋建筑工程主體、裝飾施工時,樓層密目安全網污損時應及時更換,保持整潔無破損。
第十一條 房屋建筑工程總平施工時,若因施工需要拆除全部或部分圍墻(圍擋),應采用符合要求的輕型裝配式圍擋臨時打圍,并保持圍擋美觀、整潔。若因施工需要設置臨時出入口的,應設置移動沖洗設備、鋪設麻袋等有效降塵除泥設施。綠化施工時,要采用彩條布等軟質材料與路面進行必要的鋪墊隔離,防止耕植土散落污染路面。
第十二條 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圍擋頂部應設置霧狀噴淋裝置,噴頭水平間隔不大于5m。施工單位應巡視檢查噴頭工作狀況,并根據風向調整噴頭作業方向,確保噴頭有效工作。施工現場每500m施工路段一般應設置一個霧炮。施工單位應根據作業現場面積、地形及噴霧機功率、揚程調整噴霧機布置,確保作業現場噴霧范圍全覆蓋、無死角。
第十三條 公園綠地、濕地和湖泊等建設工程進行大面積土石方作業時,應按照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文明施工要求,做到規范打圍、裸土全覆蓋和濕法作業。
第六章 建筑垃圾清運
第十四條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時,樓層建筑垃圾應裝袋運輸或設置密閉垂直清運通道,不得高空拋撒建渣,做到工完場清,確保作業現場整潔有序。
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產生的建筑垃圾應當現場資源化處置、就地利用,不具備現場處置條件的應及時清運。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應與《成都市建筑垃圾運輸企業名錄》中的運輸企業簽訂《建筑垃圾運輸合同》。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應在施工現場派駐建筑垃圾處置管理員,負責監督建筑垃圾外運時,運渣車輛是否密閉運輸、沖洗除塵和號牌清晰,做到不帶泥出門。
施工現場不準焚燒廢棄物。
第七章 現場管理
第十六條 施工現場實施物業化管理。施工現場應制定物業化管理制度,細化實施細則,配備專職文明施工標準化管理員,負責圍墻(圍擋)清洗保潔、施工道路濕法清掃和揚塵在線視頻監測、噴淋降塵、沖洗除塵等管理,并在文明施工日志上作好相應記錄。
第十七條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現場除特殊工藝要求外,禁止攪拌混凝土、砂漿和使用袋裝水泥。
第十八條 施工現場禁止露天切割石材,混凝土路面進行洗刨(破碎)作業時,應濕法作業并采取降塵防噪措施。
第十九條 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僅對原瀝青路面進行洗刨加鋪作業,不進行路面結構處置的,應于2日內完成瀝青下面層和中面層加鋪;需對既有混凝土路面和瀝青路面進行路面結構處置的,應于完成路面處置后10日內完成瀝青下面層和中面層加鋪。
第二十條 施工現場內易飛揚的細顆粒建筑材料應密閉存放。施工現場內堆放超過8小時不擾動的裸土應進行覆蓋,堆放超過三個月以上不使用的堆土應進行綠化,棄土應及時清運。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技術標準從2017年4月1日起開始實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