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目的依據)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家和本市關于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的部署和要求,持續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深化簡政放權、實化優惠政策、優化審慎監管、強化精準服務,根據《上海市建筑工程綜合竣工驗收管理辦法》(滬住建規范聯〔2018〕10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關于單獨修建的民防工程綜合竣工驗收有關事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結合本市單獨修建的民防工程的實際建設情況,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實施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單獨修建民防工程的綜合竣工驗收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職責分工)
上海市民防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民防辦”)是全市單獨修建民防工程綜合竣工驗收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部門,通過上海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以下簡稱“審批管理系統”)對單獨修建民防工程牽頭組織綜合竣工驗收并頒發《建筑工程綜合竣工驗收合格通知書》。
上海市民防監督管理事務中心受市民防辦委托,具體負責本市單獨修建民防工程綜合竣工驗收實施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市、區規劃、住建、城建檔案、衛生、交警、綠化市容、交通、氣象等部門(以下簡稱“各專業驗收管理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做好單獨修建民防工程各專項竣工驗收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四條 (驗收事項)
市民防辦應當統一受理并牽頭組織規劃、住建、城建檔案等必驗部門實施綜合竣工驗收,同時根據建設單位的勾選和項目實際情況,增加衛生、交警、綠化市容、交通、氣象等選驗部門,一并實施綜合竣工驗收。
第五條 (前提條件)
建設單位在單獨修建民防工程具備所有法定驗收條件后,應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組織竣工驗收,通過后應統一申請政府部門組織的綜合驗收,申請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多測合一”各類測量測繪已完成,并與民防工程竣工圖進行比對無誤;
(二)已完成相關專業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評價及檢測工作;
(三)各專業驗收所需的竣工圖紙已編制完成。
第六條 (辦理時限)
單獨修建民防工程綜合竣工驗收時限為15個工作日。
現場查看作為綜合竣工驗收之前政府提供的提前服務,辦理時限為12個工作日。
第七條 (驗收申請)
建設單位在審批管理系統上統一申請單獨修建民防工程綜合竣工驗收,并按《本市建筑工程綜合竣工驗收辦事指南2021版》(滬建審改辦〔2021〕1號)的規定上傳相關資料。
第八條 (預審意見反饋)
建設單位提交申請后,市民防辦通過審批管理系統將預審資料推送至各專業驗收管理部門,各專業驗收管理部門在2個工作日內告知預審結論,由市民防辦在線反饋至建設單位;預審結論包括受理、補正、不予受理,逾期未反饋意見的視為受理。
需建設單位補正材料的,各專業驗收管理部門一次性告知補正要求,補正期間不計入受理期限。各專業驗收管理部門應在補正材料上傳后的2個工作日內出具補正審核意見。逾期未反饋補正審核意見的視為受理。
預審時發現以下情況將反饋不予受理意見:
(一)申請人不具備法定的申請主體資格;
(二)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
(三)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經補正后仍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九條 (參加現場綜合驗收確認)
建設單位對于建設規模較大、技術難度復雜或者無法把握是否符合全部驗收標準的建設工程,可以在統一申請驗收之前,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在具備一項或部分專業竣工驗收條件后,通過審批管理系統向相關專業驗收管理部門申請現場查看。
符合相關專業竣工驗收要求的,管理部門在審批管理系統錄入初步通過的意見。不符合相關專業竣工驗收要求的,管理部門在審批管理系統提出不予通過的整改意見。建設單位完成整改,各管理部門再次進行現場查看符合要求后,在審批管理系統錄入初步通過的意見。
相關專業驗收管理部門收到審批管理系統推送的現場驗收通知后應當明確是否需要參加現場綜合驗收。對于提供現場查看的,相關專業驗收管理部門不再參加市民防辦組織的現場驗收,直接出具專項竣工驗收意見。對于未提供現場查看的,各專業驗收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市民防辦確定的驗收時間參加驗收,未參加的,視作相應專業驗收通過。
符合以下情況的,專業驗收管理部門可以不參加現場綜合驗收:
(一) 專業驗收管理部門已經提供提前現場查看服務的;
(二) 專業驗收管理部門僅需對預審資料審核的;
(三) 專業驗收管理部門認為無需現場驗收的其它情況。
第十條 (驗收標準)
各專業驗收管理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以及建設單位提交的竣工圖紙進行驗收(包括現場查看)。
設計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編制工程竣工圖,工程竣工圖應與施工實際相符并包含施工過程中認可的工程變更文件。
第十一條 (現場綜合驗收)
竣工驗收申請受理后,市民防辦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組織相應專業驗收管理部門進行現場綜合驗收。
第十二條 (專項驗收結論出具)
現場驗收后3個工作日內,各專業驗收管理部門通過審批管理系統向市民防辦出具明確的驗收結論及需整改事項,需整改事項應當一次性告知。逾期未反饋驗收結論的視為“通過”。
對于符合驗收條件的項目,各專業驗收管理部門應該出具“通過”驗收結論。
對于存在構成違法的違規行為不符合驗收標準的項目,相關專業驗收管理部門應當出具“未通過”驗收結論。
對于存在其他尚未構成違法的違規行為或不符合專業驗收事項情形的項目,相關專業驗收管理部門應當在審批管理系統退回整改環節中提出整改意見。如建設單位在驗收后3個工作日內通過審批管理系統提交書面限期整改承諾,相關專業驗收管理部門應出具“附條件通過”驗收結論,驗收結論出具時限以收到書面承諾起算;如建設單位在驗收后的3個工作日內未能通過審批管理系統提供書面限期整改承諾,相關專業驗收管理部門應在規定時限內出具“未通過”驗收結論。
第十三條 (整改復驗)
對于專業驗收管理部門出具“未通過”驗收結論的,建設單位及時完成整改后,通過審批管理系統提交復驗申請。市民防辦組織相關專業驗收管理部門進行現場復驗;整改復驗流程及具體時限參照現場綜合驗收流程及具體時限。整改和復驗時間不計入辦理時限。
整改復驗中發現仍存在“未通過”問題的,市民防辦出具綜合驗收“不予通過”意見,建設單位整改后重新申請驗收。
第十四條 (檔案驗收)
城建檔案部門的驗收可采取承諾限時完成的方式,進行容缺辦理,并在《建筑工程綜合竣工驗收合格通知書》發放后的三個月內履行承諾兌現。城建檔案的收集、整理、歸檔和移交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綜合驗收意見出具)
單獨修建的民防工程綜合驗收通過后,市民防辦根據相關專業驗收部門通過審批管理系統出具的通過的驗收結論(含附條件通過),在3個工作日內出具《建筑工程綜合竣工驗收合格通知書》以及其他專業驗收意見。
第十六條 (事中事后監管)
加強對單獨修建民防工程竣工驗收事中事后監管,督促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建立質量驗收負責制,一經發現并查實驗收責任不落實的,依法采取行政處罰、限制招投標、限制土地出讓等方式進行聯合懲戒。
建設單位應對“附條件通過”事項在承諾期限內完成整改,并通過審批管理系統將整改結果向相關專業驗收管理部門報告。各專業驗收部門進行跟蹤監管,具體監管辦法由各專業驗收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存在承諾不兌現或其他弄虛作假等行為的,一經查實記入相關企業信用記錄和個人誠信檔案,并采取限時整改、禁止選擇承諾附條件通過、撤銷《合格通知書》等手段進行懲戒。情節嚴重的,列入嚴重失信企業名單,加大違規和失信成本。
第十七條 (施行日期和解釋)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具體由上海市民防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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