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規定》(住建部令第37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我省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建設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以及裝修和拆除工程中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適用本細則。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開發)、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監測等單位和相關從業人員應當遵循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以下簡稱“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存在的、可能導致作業人員群死群傷和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不良社會影響的分部分項工程。
危大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以下簡稱“專項施工方案”),是指施工單位在編制施工組織(總)設計的基礎上,針對危大工程單獨編制的安全技術措施文件。危大工程及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以下簡稱“超危大工程”)范圍見附件1和附件2。
第四條 遼寧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 安全管理的指導監督。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二章 前期保障
第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工程地質、水文地質和工程周邊環境等資料。
第六條 勘察單位應當根據工程實際及周邊環境資料,在勘察文件中說明地質條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風險。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點部位和環節,提出保障工程周邊環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見,必要時進行專項設計。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勘察、設計單位在施工招標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單,要求施工單位在投標時補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單并明確相應的安全管理措施。
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機構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足額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術措施費以及相應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在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手續時,應當提供危大工程清單和安全管理措施等資料。
第三章 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及論證
第九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組織工程技術人員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建筑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專項施工方案應當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編制。如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深基坑、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建筑幕墻安裝、鋼結構(網架、索膜結構)安裝、爆破及拆除、預應力、地下暗挖、頂管、水下作業等專業工程實行分包的,其專項施工方案可由專業承包單位組織編制。
第十條 專項施工方案編制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程概況:危大工程概況和特點、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術保證條件。
(二)編制依據:編制所依據的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技術規范、標準及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組織設計等。
(三)施工計劃:包括施工進度計劃、材料與設備計劃。
(四)施工工藝技術:技術參數、工藝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檢查要求等。
(五)計算設計技術:計算書、相關施工圖紙及節點詳圖。
(六)施工安全保證措施:項目安全管理組織架構(包括相關人員姓名、職務、工作職責及聯系電話)、施工安全技術措施、應急處置措施、監測監控措施等。
(七)勞動力計劃:施工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其他作業人員名單及相關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特種作業資格證書。
(八)編審人員:方案編制、審核人員名單及學歷、專業、職稱、職務等情況。
(九)驗收要求:驗收標準、驗收程序、驗收內容、驗收人員等。
第十一條 專項施工方案應當由施工單位技術部門組織本單位施工技術、安全、質量等部門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審核,經審核通過的,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簽字,加蓋單位公章后報監理企業,由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審查簽字并加蓋執業資格注冊章。
危大工程涉及分包單位施工的,專項施工方案應當由施工總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及相關專業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
第十二條 超危大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應當由施工單位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進行論證。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專家論證前專項施工方案應當通過施工單位審核和總監理工程師審查。
下列人員應當參加專家論證會:
(一)專家組成員;
(二)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
(三)有關勘察、設計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及相關人員;
(四)施工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技術負責人或授權委派的專業技術人員、項目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專項施工方案編制人員、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相關人員;
(五)監理單位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及專業監理工程師。
第十三條 組織專家論證的施工單位應當于論證會召開3天前,將需要論證的專項施工方案經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審核蓋章后送達論證專家。必要時,專家應在論證會前到施工現場進行實地考察,了解施工現場實際情況,并進行方案預審。
第十四條 專家組應當由5名及以上的專家組成,專家應客觀、公正、科學地進行論證。專家有權調閱工程相關技術資料,有權提出獨立的論證意見,不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的干預。本工程參建單位人員以及與本工程有利害關系的人員不得以專家身份參加論證會。
專家應當具備以下兩個基本條件:
(一)從事專業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豐富的相關專業經驗;
(二)具有相關專業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第十五條 組織專家論證的施工單位應當在論證會召開前從工程所在地的專家庫中隨機抽取,本地區專家人員無法滿足專家論證需要時,可從本省專家庫中抽取,或邀請其他地區、國家部委專家參加論證。
第十六條 對專項施工方案進行論證時,專家根據論證需要,有權調閱工程相關技術資料,有權提出獨立的論證意見,不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的干預。
第十七條 專家應當遵守專家論證的相關管理制度,客觀公正、科學廉潔地進行論證。對在論證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應當予以保密,如施工單位認為有必要,也可以與專家簽訂保守商業秘密協議。
第十八條 專家論證的主要內容:
(一)專項施工方案內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專項施工方案計算書和驗算依據、施工圖是否符合有關技術規范標準;
(三)專項施工方案是否滿足現場實際情況,是否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并且能夠確保施工安全。
專項施工方案經論證后,專家組應當提交論證報告,對論證的內容提出明確的意見,在論證報告上簽字,并附上專家相關信息(單位、學歷、專業、職稱、職務等)。該報告作為專項施工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導意見。
第十九條 論證報告結論應分為三種:“通過”“修改后通過”和“不通過”。報告結論為“通過”的,施工單位可參考專家意見自行修改完善;報告結論為“修改后通過”的,專家意見要明確具體修改內容,具有可操作性。施工單位應當根據論證報告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第十一條的程序后方可組織實施,修改情況應及時告知專家;報告結論為“不通過”的,施工單位應當重新編制方案,并再次組織專家論證。
第四章 現場安全管理
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調整專項施工方案。如因設計、結構、外部環境等因素發生變化確需修改的,修改后的專項施工方案應當按照本細則重新審核。對于超危大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施工單位應當重新組織專家進行論證。涉及資金或者工期調整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約定予以調整。
第二十一條 危大工程應當按有關規定在施工現場明顯位置進行公告,內容包括:危大工程的名稱、部位、施工期限、施工負責人、安全監控責任人、質量監控責任人和投訴舉報電話等,并在危險區域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第二十二條 專項施工方案實施前,編制人員或項目技術負責人應當向項目部的相關負責人、專職安全員等現場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施工現場管理人員應當向作業人員進行安全交底,交底人員、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所有被交底人員應履行簽字手續。
第二十三條 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對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情況進行現場監管,對未按照專項施工方案施工的,應當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時報告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應當及時組織限期整改;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指定專人對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情況進行施工監測和安全巡視,發現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應立即組織作業人員撤離危險區域。
第二十四條 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或其分支機構技術負責人應當定期巡查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情況,做好巡查記錄,對存在問題提出整改意見,并建立巡查檔案。
第二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對危大工程施工作業人員進行登記,項目負責人應當在施工現場履職。危大工程施工全過程中,項目經理或技術負責人必須帶班作業;項目總監理工程師或專業監理工程師必須旁站監理。帶班、旁站情況應記錄在施工日志和監理日志上。
第二十六條 監理單位應當將危大工程列入監理規劃和監理實施細則,針對工程特點、周邊環境和施工工藝等,制定安全監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對不按專項施工方案實施的,監理單位應當要求施工單位進行整改。情節嚴重的,應當要求停工整改,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七條 對于按照規定需要進行第三方監測的危大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勘察資質的單位進行監測。監測單位應當編制監測方案。監測方案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工程概況、監測依據、監測內容、監測方法、人員及設備、測點布置與保護、監測頻次、預警標準及監測成果報送等。監測方案由監測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報建設(監理)單位審查通過后方可實施。
第二十八條 監測單位應當按照監測方案開展監測,及時向建設單位報送監測成果,并對監測成果負責;發現異常時,及時向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報告。建設單位應將監測成果及時分送相關責任主體單位。相關責任主體應根據監測報告及現場巡視檢查進行分析、判斷,發現異常時,建設單位應當立即組織相關單位采取處置措施。
第二十九條 對于按照規定需要驗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當組織相關人員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經項目技術負責人及總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后,方可進行下一道工序。超危大工程驗收工作,宜請原論證專家組成員參與指導。危大工程驗收合格后,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明顯位置設置標識牌,公示驗收時間及責任人員。
第三十條 危大工程發生隱情或者事故時,施工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應急處置措施,并報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建設、勘察、設計、監理等單位應當配合施工單位開展應急搶險工作。
危大工程搶險結束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制定工程恢復方案,并對應急搶險工作進行后評估。
第三十一條 施工、監理單位應當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檔案。施工單位應當將專項施工方案及審核、專家論證、交底、現場檢查、驗收及整改等相關資料納入檔案管理;監理單位應當將監理實施細則、專項施工方案審查、專項巡視檢查、驗收及整改等相關資料納入檔案管理。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各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地區專家庫分類標準、專家資格審查辦法和管理制度,并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按專業類別建立專家庫,定期更新專家庫的專家名單,建立專家誠信檔案,并向社會予以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三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監督工作計劃,加強對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審批、專家論證及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抽查。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通過政府購買技術服務方式,聘請具有專業技術能力的單位和人員對危大工程進行檢查,所需費用向本級財政申請予以保障。
第三十四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監督抽查中發現危大工程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責令施工單位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停施工。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應當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三十五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建筑施工安全生產信用管理制度,及時將單位和個人的處罰信息納入不良信用記錄,并對施工單位安全生產許可證實行動態扣分。
第三十六條 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存在違反本細則規定行為的,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規定》(住建部令第37號)有關法律責任予以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
2.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
附件1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
一、基坑工程
(一)開挖深度超過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
(二)開挖深度雖未超過3m,但地質條件和(或)周邊環境條件復雜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
(一)各類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飛模、隧道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搭設高度5m及以上,或搭設跨度10m及以上,或施工總荷載(荷載效應基本組合的設計值,以下簡稱設計值)10kn/m2及以上,或集中線荷載(設計值)15kn/m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撐水平投影寬度且相對獨立無聯系構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
(三)承重支撐體系:用于鋼結構安裝等滿堂支撐體系。
三、起重吊裝及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規起重設備、方法,且單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裝工程。
(二)采用起重機械進行安裝的工程。
(三)起重機械安裝和拆卸工程。
四、腳手架工程
(一)搭設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鋼管腳手架工程(包括采光井、電梯井腳手架)。
(二)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工程。
(三)懸挑式腳手架工程。
(四)高處作業吊籃。
(五)卸料平臺、操作平臺工程。
(六)異型腳手架工程。
五、拆除工程
可能影響行人、交通、電力設施、通訊設施或其它建、構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六、暗挖工程
采用礦山法、盾構法、頂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七、其它
(一)建筑幕墻安裝工程。
(二)鋼結構、網架和索膜結構安裝工程。
(三)人工挖孔樁工程。
(四)水下作業工程。
(五)裝配式建筑混凝土預制構件安裝工程。
(六)大體積混凝土雙層或多層鋼筋綁扎工程。
(七)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可能影響工程施工安全,尚無國家、行業及地方技術標準的分部分項工程。
附件2
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
一、深基坑工程
(一)開挖深度超過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
(二)開挖深度雖未超過5m,但地質條件和(或)周邊環境條件復雜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
(一)各類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飛模、隧道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搭設高度8m及以上,或搭設跨度18m及以上,或施工總荷載(設計值)15kn/m2及以上,或集中線荷載(設計值)20kn/m及以上。
(三)承重支撐體系:用于鋼結構安裝等滿堂支撐體系,承受單點集中荷載7kn及以上。
三、起重吊裝及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規起重設備、方法,且單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裝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或搭設總高度200m及以上,或搭設基礎標高在200m及以上的起重機械安裝和拆卸工程。
四、腳手架工程
(一)搭設高度50m及以上的落地式鋼管腳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在150m及以上的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工程或附著式升降操作平臺工程。
(三)分段架體搭設高度18m及以上的懸挑式腳手架工程。
(四)使用工況與產品說明書不符的高處作業吊籃。
五、拆除工程
(一)碼頭、橋梁、高架、煙囪、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氣(液)體或粉塵擴散、易燃易爆事故發生的特殊建、構筑物的拆除工程。
(二)文物保護建筑、優秀歷史建筑或歷史文化風貌區影響范圍內的拆除工程。
六、暗挖工程
采用礦山法、盾構法、頂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七、其它
(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墻安裝工程。
(二)跨度36m及以上的鋼結構安裝工程,或跨度60m及以上的網架和索膜結構安裝工程。
(三)人工挖孔樁工程。 (四)水下作業工程。
(五)重量1000kn及以上的大型結構整體頂升、平移、轉體等施工工藝。
(六)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可能影響工程施工安全,尚無國家、行業及地方技術標準的分部分項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