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廳《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實施細則》
時間:2013-10-23 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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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
實施細則
閩建[2013]4號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設計質量,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13號,以下簡稱“第13號令”),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在福建省境內從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簡稱施工圖)審查和監督管理的,應當遵守本細則。
第三條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全省的施工圖審查工作實施指導、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施工圖審查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審查機構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第13號令規定的條件,結合各設區市的建設規模予以確定,并定期向社會公布。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確定的審查機構頒發《施工圖審查機構確定書》,并載明審查機構類別、承攬業務地域范圍及證書有效期。
第五條審查機構按承攬業務地域分a、b兩類,a類機構承攬審查業務地域范圍在全省不受限制,b類機構可以承攬所在設區市范圍內的審查業務。
超限高層建筑工程的施工圖,必須委托具有超限高層建筑工程審查資格的一類審查機構進行審查。
第六條審查人員由審查機構按照第13號令規定的條件予以聘用,但年齡不得超過75歲。
審查人員由審查機構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確定。審查人員名單不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建設單位應當在申領施工許可證前將施工圖送審查機構審查,并與審查機構簽訂審查合同,按省物價部門規定的標準支付審查費。
建設單位可自主選擇審查機構,但選擇的審查機構不得與所審查項目的建設單位、勘察設計企業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第八條 同一項目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勘察文件原則上應委托同一審查機構審查。
施工圖應堅持一次性送審的原則,不得分專業送審或分階段送審。對于因技術等特殊情況確需分階段送審的項目,在保證質量安全和技術條件允許的前提下可以分階段送審,但應委托同一審查機構。
第九條 對技術特別復雜確需選擇省外審查機構審查的,建設單位應書面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經同意后方可委托,并在審查合格后5日內將審查情況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以下設計內容不必報送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
(一)非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二)工業工程中的工藝、構筑物;
(三)綠化工程、建筑智能化專項工程;
(四)未涉及主體承重結構變動、使用功能變化以及未超過原設計荷載的裝修改造、立面改造工程;
(五)未涉及第13號令第十一條規定內容的一般性設計變更;
(六)施工過程中臨時技術措施設計等;
(七)搶險救災的臨時性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委托審查機構審查時,應當提供以下資料,并對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負責:
(一)勘察設計單位資質證書副本(復印件),并加蓋單位公章和勘察設計文件圖紙專用章;
(二)工程勘察或工程設計合同;
(三)全套施工圖及相關材料,根據項目類別具體如下:
1、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
(1)全套施工圖(一式四份);
(2)作為勘察設計依據的政府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復印件,并加蓋單位公章),如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初步設計批復、規劃批準文件(總平圖、紅線圖、單體方案)等;
(3)經審查合格的勘察文件及其審查合格書、審查報告書;
(4)各專業主要計算書和相應的計算軟件名稱、版本號及其有效性證明;
(5)設計內容超出現行設計標準、規范規定的,應提供政府有關部門依法組織的專家論證會或評審會的相關文件資料;
(6)其他應當提交的材料。
2、工程勘察
(1)巖土工程勘察報告(一式四份);
(2)作為勘察設計依據的政府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復印件,并加蓋單位公章);
(3)勘察綱要、巖土工程勘察現場記錄、原位測試成果報告和原始記錄、室內土工試驗成果報告和記錄等過程控制程序資料,上述材料可提供復印件;
(4)其他應當提交的材料。
3、專項工程設計
(1)全套施工圖(一式四份);
(2)作為勘察設計依據的政府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復印件,并加蓋單位公章);
(3)主要計算書和相應的計算軟件名稱、版本號及其有效性證明;
(4)主體設計單位出具的技術復核意見書;
(5)經審查合格的主體工程施工圖(全套一份)及其審查合格書、審查報告書;
(6)審查機構認為建設單位必須提供的其他證明、依據和說明材料。
第十二條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審查機構應不予受理:
(一)建設單位提供虛假資料或未按規定提供資料的;
(二)建設單位壓縮合理審查周期、壓低合理審查費用、不予簽訂合同或提出其他無理要求的;
(三)施工圖明顯不滿足國家規定的編制深度要求的;
(四)屬于重大設計變更但建設單位提供的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或變更依據不全的;
(五)項目設計人員組成專業配套不全或施工圖工程信息區存在設計、校對、審核、專業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及審定人累計不足三人的。
第十三條審查機構應當先進行政策性審查,政策性審查合格的,方可開展技術性審查。政策性審查的內容包括勘察設計企業的資質、省外勘察設計單位進閩備案辦理情況、勘察設計人員的資格、簽章要求和其他必須審查的內容。政策性審查和技術性審查均合格的,方可出具審查合格書。
第十四條審查機構應當依據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經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批準發布的施工圖審查要點開展技術性審查工作。
審查機構應按照工程項目勘察設計合同簽訂時有效的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施工圖審查。
工程建設標準設計中與現行工程建設標準不符的內容,視為無效,不作為施工圖審查的參考性依據。
第十五條施工圖審查合格后,審查機構應當出具審查合格書和審查報告書,并在全套施工圖紙(含重大設計變更圖紙)上按規定蓋章。
全套施工圖、審查合格書和審查報告書共四套,分別由審查機構、建設單位、勘察設計單位和施工現場存檔或使用。
審查機構出具的審查合格書和審查報告書,應當有各專業的審查人員簽字,經法定代表人簽發,并加蓋審查機構公章。
第十六條審查機構應做好審查項目的審查情況記錄,并通過“福建省施工圖審查信息管理系統”,將審查報告書、審查意見告知書等審查情況如實報送,予以備案。
第十七條審查機構對施工圖審查工作負責,承擔審查責任。對規定必須審查內容外的技術標準等內容,審查機構可提出建設性修改意見,并記入審查報告書,但不強制要求修改。
對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審查機構除按規定的內容進行審查外,對項目使用功能的設計合理性也應進行審查,并對審查發現的問題督促設計單位落實整改。
第十八條施工圖審查過程中發現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審查機構應在審查完畢之日起5日內向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
(一)施工圖存在重大安全隱患、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二)違反資質管理、執業注冊管理等規定,超越業務范圍承攬勘察設計業務的;
(三)圖紙專用章、執業注冊章或勘察設計人員簽字等存在弄虛作假的;
(四)建設單位、勘察設計單位存在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九條勘察設計單位應根據審查合格的施工圖出版正式圖,供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和有關主管部門使用。正式圖標題欄應注明審查機構名稱和審查合格書編號,并按規定加蓋勘察設計單位圖紙專用章和執業注冊章。勘察設計單位應對出版的正式圖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條施工圖審查合格后,設計變更內容涉及第13號令第十一條規定內容的,應視為重大設計變更。凡存在重大設計變更的,建設單位應將變更后的施工圖(以“云線”標出變更內容)與相關證明材料(如建設單位變更理由和依據書面材料、規劃等主管部門同意變更的批準文件、勘察設計單位的變更說明等)一并送原審查機構審查。
對于重大設計變更的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合格后應出具新的審查報告書,不再出具新的審查合格書。涉及建設規模或使用功能改變的,審查機構應按新項目出具新的審查合格書等資料,原審查合格書作廢。審查機構應負責收回原審查合格書及全套資料。
第二十一條審查機構應按時向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送審查情況年度統計信息,年度統計信息的報送時間為次年1月份。
第二十二條審查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推進信息化建設,提高標準化管理水平。審查合格的施工圖紙、計算書及相應電子文件等全套資料應歸檔保存,其中施工圖紙的保存期限為出具審查合格書之日起不少于五年。重大設計變更的圖紙和審查報告書,應與原資料一并歸檔保存。
建設單位在領取審查合格書前應向審查機構提供經審查合格的全套施工圖和結構計算原始數據的電子文件(只讀),并對提供的電子文件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負責。審查機構應將建設單位提供的電子文件資料妥善保存,以備查驗,不得擅自提供第三方使用。
第二十三條審查人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繼續從事審查工作,并依法予以處理:
(一)在審查過程中玩忽職守,未能發現施工圖存在的重大安全隱患、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等問題,造成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
(二)施工圖未經審查即在審查合格書上簽字的;
(三)被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通報批評等處理一年內累計達到二次及以上的。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第13號令規定的內容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審查機構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監督檢查,并將監督檢查結果報送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結果應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本實施細則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原《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審查管理實施細則》(閩建設〔2004〕5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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