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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設國家標準《建筑滅火器配置驗收及檢查規范》批準發布并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工程建設國家標準《建筑滅火器配置驗收

及檢查規范》批準發布并實施

今年8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第97號公告批準發布了《建筑滅火器配置驗收及檢查規范》,該標準為首次制定,標準號為gb50444-2008,于11月1日起實施。

規范編制總結了我國滅火器生產、檢驗、維護、管理、科研和工程應用現狀及經驗的基礎上,深入進行調查研究,廣泛征求國內有關科研、設計、制造、消防監督、使用單位等的意見,并參照了國際標準相關規定。規范共5章和3個附錄,包括:總則、基本規定、安裝設置、配置驗收及檢查與維護。規范不僅對安裝設置和配置驗收提出了具體技術要求,而且對日常檢查和維護也提出了具體技術要求,特別是明確了配置驗收判定規則和滅火器的維修期限以及報廢期限,將作為建筑消防工程竣工驗收和日常監督檢查的重要技術依據。

各地公安消防機構需要該規范的,可在標準規范處網頁查閱電子版,或與中國計劃出版社聯系購買正式版本。

公安部消防局辦公室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日

udc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

p

gb 50444-2008

—————————————————————————————

建筑滅火器配置驗收及檢查規范

code for acceptance and inspection of extinguisher distribution in buildings

2008-08-13發布2008-11-01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聯合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建筑滅火器配置驗收及檢查規范

code for acceptance and inspection of extinguisher distribution in buildings

gb50444-2008

主編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批準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施行日期:2008年11月1日

中國計劃出版社

2008北京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告

第97號

關于發布國家標準《建筑滅火器配置

驗收及檢查規范》的公告

現批準《建筑滅火器配置驗收及檢查規范》為國家標準,編號為

gb 50444-2008,自2008年11月1日起實施。其中,第2.2.1、3.1.3、3.1.5、3.2.2、4.1.1、4.2.1、4.2.2、4.2.3、4.2.4、5.3.2、5.4.1、5.4.2、5.4.3、5.4.4條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本規范由我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計劃出版社出版發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二oo八年八月十三日

前言

本規范是根據建設部建標[2004]067號文“關于印發《二〇〇四年工程建設國家標準制訂、修訂計劃》的通知”的要求,由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會同有關單位共同編制完成。

本規范的編制,遵照“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在總結我國滅火器生產、檢驗、維護、管理、科研和工程應用現狀及經驗的基礎上,深入進行調查研究,廣泛征求國內有關科研、設計、制造、消防監督、使用單位等的意見,并參照了國際標準相關規定,結合我國工程實際,反復討論、認真修改,最后經專家和有關部門審查定稿。

本規范共5章和3個附錄,包括:總則、基本規定、安裝設置、配置驗收及檢查與維護。

本規范以黑體字標志的條文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本規范由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管理和對強制性條文的解釋,由公安部負責日常管理,由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負責具體內容解釋。本規范在執行過程中,請各單位結合工程實踐,認真總結經驗,如發現需要修改或補充之處,請將意見和建議寄至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建筑滅火器配置驗收及檢查規范》管理組(地址:上海市中山南二路601號,郵編:200032,傳真:021-54961900),以便今后修改和補充。

本規范主編單位、參編單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編單位: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

參編單位:中國建筑設計研究院

華東建筑設計研究院

中煤國際工程集團北京華宇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公安消防總隊

上海市公安消防總隊

天津市公安消防總隊

重慶市公安消防總隊

浙江省公安消防總隊

太原市公安消防支隊

大連市公安消防支隊

杭州消防設備有限公司

廣東平安消防設備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胡傳平唐祝華趙鋰王寶偉馮旭東

張之立李玉強南江林諸容俞穎飛

李躍偉王衛東曹麗英陶玉靈姜寧

張峰朱磊厲華根馮松程欣

陳池衣永生

目次

1總則……………………………………………………………………………(1)

2基本規定…………………………………………………………………………(2)

2.1質量管理…….………………………………………………………………….(2)

2.2材料、器材….…………………………………………………………………..(2)

3安裝設置…………………………………………………………………………(4)

3.1一般規定………………………………………………………………………..(4)

3.2手提式滅火器的安裝設置………………………………………………………..(4)

3.3推車式滅火器的設置…………………………………………………………….(6)

3.4其他……………………………..………………………………………………(6)

4配置驗收..…………………………………………..……………………………(7)

4.1一般規定…………………………………………………….…….……………(7)

4.2配置驗收…………………..……………………………………………………(7)

4.3配置驗收判定規則……………………………………………..…….………….(9)

5檢查與維護……………………………………………………..………….……(10)

5.1一般規定……………………………………………………….………………(10)

5.2檢查……………………………………………………………………………(10)

5.3送修………………………………………………………………..….………(10)

5.4報廢………………………………………………………………..….………(11)

附錄a建筑滅火器配置定位編碼表..…………..…………………….………….(13)

附錄b建筑滅火器配置缺陷項分類及驗收報告..………………………………(15)

附錄c建筑滅火器檢查內容、要求及記錄..……………………………………(18)

本規范用詞說明..…………..………………………………………………………(19)

附:條文說明…..………………………………………………………………..…(21)

1總則

1.0.1為保障建筑滅火器(以下簡稱滅火器)的合理安裝配置和安全使用,及時有效地撲滅初起火災,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制定本規范。

1.0.2本規范適用于工業與民用建筑中滅火器的安裝設置、驗收、檢查和維護。

本規范不適用于生產或儲存炸藥、彈藥、火工品、花炮的廠房或庫房。

1.0.3滅火器的安裝設置、驗收、檢查和維護,除執行本規范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基本規定

2.1質量管理

2.1.1滅火器安裝設置前應具備下列條件:

1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圖、設計說明、材料表應齊全;

2設計單位應向建設、施工、監理單位進行技術交底;

3施工現場應滿足滅火器安裝設置的要求。

2.1.2滅火器的配置類型、規格、數量及其設置位置應符合批準的工程設計文件和施工技術標準。修改設計應由設計單位出具設計變更通知單。

2.1.3安裝設置前應對滅火器、滅火器箱及其附件等進行進場質量檢查,檢查不合格不得進行安裝設置。

2.2材料、器材

2.2.1滅火器的進場檢查應符合下列要求:

1滅火器應符合市場準入的規定,并應有出廠合格證和相關證書;

2滅火器的銘牌、生產日期和維修日期等標志應齊全;

3滅火器的類型、規格、滅火級別和數量應符合配置設計要求;

4滅火器筒體應無明顯缺陷和機械損傷;

5滅火器的保險裝置應完好;

6滅火器壓力指示器的指針應在綠區范圍內;

7推車式滅火器的行駛機構應完好。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辦法:觀察檢查,資料檢查。

2.2.2滅火器箱的進場檢查應符合下列要求:

1滅火器箱應有出廠合格證和型式檢驗報告;

2滅火器箱外觀應無明顯缺陷和機械損傷;

3滅火器箱應開啟靈活。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辦法:觀察檢查,資料檢查。

2.2.3設置滅火器的掛鉤、托架應符合配置設計要求,無明顯缺陷和機械損傷,并應有出廠合格證。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辦法:觀察檢查,資料檢查。

2.2.4發光指示標志應無明顯缺陷和損傷,并應有出廠合格證和型式檢驗報告。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辦法:觀察檢查,資料檢查。

3安裝設置

3.1一般規定

3.1.1滅火器的安裝設置應包括滅火器、滅火器箱、掛鉤、托架和發光指示標志等的安裝。

3.1.2滅火器的安裝設置應按照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圖和安裝說明進行,安裝設置單位應按照本規范附錄a的規定編制建筑滅火器配置定位編碼表。

3.1.3滅火器的安裝設置應便于取用,且不得影響安全疏散。

3.1.4滅火器的安裝設置應穩固,滅火器的銘牌應朝外,滅火器的器頭宜向上。

3.1.5滅火器設置點的環境溫度不得超出滅火器的使用溫度范圍。

3.2手提式滅火器的安裝設置

3.2.1手提式滅火器宜設置在滅火器箱內或掛鉤、托架上。對于環境干燥、潔凈的場所,手提式滅火器可直接放置在地面上。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3.2.2滅火器箱不應被遮擋、上鎖或拴系。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3.2.3滅火器箱的箱門開啟應方便靈活,其箱門開啟后不得阻擋人員安全疏散。除不影響滅火器取用和人員疏散的場合外,開門型滅火器箱的箱門開啟角度不應小于175°,翻蓋型滅火器箱的翻蓋開啟角度不應小于100°。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與實測。

3.2.4掛鉤、托架安裝后應能承受一定的靜載荷,不應出現松動、脫落、斷裂和明顯變形。

檢查數量:隨機抽查20%,但不少于3個;總數少于3個時,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以5倍的手提式滅火器的載荷懸掛于掛鉤、托架上,作用5min,觀察是否出現松動、脫落、斷裂和明顯變形等現象;當5倍的手提式滅火器質量小于45kg時,應按45kg進行檢查。

3.2.5掛鉤、托架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保證可用徒手的方式便捷地取用設置在掛鉤、托架上的手提式滅火器;

2當兩具及兩具以上的手提式滅火器相鄰設置在掛鉤、托架上時,應可任意地取用其中一具。

檢查數量:隨機抽查20%,但不少于3個;總數少于3個時,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和實際操作。

3.2.6設有夾持帶的掛鉤、托架,夾持帶的打開方式應從正面可以看到。當夾持帶打開時,滅火器不應掉落。

檢查數量:隨機抽查20%,但不少于3個;總數少于3個時,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與實際操作。

3.2.7嵌墻式滅火器箱及掛鉤、托架的安裝高度應滿足手提式滅火器頂部離地面距離不大于1.50 m,底部離地面距離不小于0.08 m的規定。

檢查數量:隨機抽查20%,但不少于3個;總數少于3個時,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與實測。

3.3推車式滅火器的設置

3.3.1推車式滅火器宜設置在平坦場地,不得設置在臺階上。在沒有外力作用下,推車式滅火器不得自行滑動。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3.3.2推車式滅火器的設置和防止自行滑動的固定措施等均不得影響其操作使用和正常行駛移動。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3.4其他

3.4.1在有視線障礙的設置點安裝設置滅火器時,應在醒目的地方設置指示滅火器位置的發光標志。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3.4.2在滅火器箱的箱體正面和滅火器設置點附近的墻面上應設置指示滅火器位置的標志,并宜選用發光標志。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3.4.3設置在室外的滅火器應采取防濕、防寒、防曬等相應保護措施。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3.4.4當滅火器設置在潮濕性或腐蝕性的場所時,應采取防濕或防腐蝕措施。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4配置驗收

4.1一般規定

4.1.1滅火器安裝設置后,必須進行配置驗收,驗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4.1.2滅火器配置驗收應由建設單位組織設計、安裝、監理等單位按照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文件進行。

4.1.3滅火器配置驗收時,安裝單位應提交下列技術資料:

1建筑滅火器配置工程竣工圖、建筑滅火器配置定位編碼表;

2滅火器配置設計說明﹑建筑設計防火審核意見書;

3滅火器的有關質量證書﹑出廠合格證﹑使用維護說明書等。

4.1.4滅火器配置驗收應按本規范附錄b的要求填寫建筑滅火器配置驗收報告。

4.2配置驗收

4.2.1滅火器的類型、規格、滅火級別和配置數量應符合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要求。

檢查數量:按照滅火器配置單元的總數,隨機抽查20%,并不得少于3個;少于3個配置單元的,全數檢查。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甲乙類火災危險性場所、文物保護單位,全數檢查。

驗收方法:對照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圖進行。

4.2.2滅火器的產品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產品標準的要求。

檢查數量:隨機抽查20%,查看滅火器的外觀質量。全數檢查滅火器的合格手續。

驗收方法:現場直觀檢查,查驗產品有關質量證書。

4.2.3在同一滅火器配置單元內,采用不同類型滅火器時,其滅火劑應能相容。

檢查數量:隨機抽查20%。

驗收方法:對照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文件和滅火器銘牌,現場核實。

4.2.4滅火器的保護距離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 50140的有關規定,滅火器的設置應保證配置場所的任一點都在滅火器設置點的保護范圍內。

檢查數量:按照滅火器配置單元的總數,隨機抽查20%;少于3個配置單元的,全數檢查。

驗收方法:用尺丈量。

4.2.5滅火器設置點附近應無障礙物,取用滅火器方便,且不得影響人員安全疏散。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驗收方法:觀察檢查。

4.2.6滅火器箱應符合本規范第3.2.2、3.2.3條的規定。

檢查數量:隨機抽查20%,但不少于3個;少于3個全數檢查。

驗收方法:觀察檢查與實測。

4.2.7滅火器的掛鉤、托架應符合本規范第3.2.4~3.2.6條的規定。

檢查數量:隨機抽查5%,但不少于3個;少于3個全數檢查。

驗收方法:觀察檢查與實測。

4.2.8滅火器采用掛鉤、托架或嵌墻式滅火器箱安裝設置時,滅火器的設置高度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 50140的要求,其設置點與設計點的垂直偏差不應大于0.01m。

檢查數量:隨機抽查20%,但不少于3個;少于3個全數檢查。

驗收方法:觀察檢查與實測。

4.2.9推車式滅火器的設置,應符合本規范第3.3.1、3.3.2條的規定。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驗收方法:觀察檢查。

4.2.10滅火器的位置標識,應符合本規范第3.4.1、3.4.2條的規定。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驗收方法:觀察檢查。

4.2.11滅火器的擺放應穩固。滅火器的設置點應通風、干燥、潔凈,其環境溫度不得超出滅火器的使用溫度范圍。設置在室外和特殊場所的滅火器應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驗收方法:觀察檢查。

4.3配置驗收判定規則

4.3.1滅火器配置驗收應按獨立建筑進行,局部驗收可按申報的范圍進行。

4.3.2滅火器配置驗收的判定規則應符合下列要求:

1缺陷項目應按本規范附錄b的規定劃分為:嚴重缺陷項(a)、重缺陷項(b)和輕缺陷項(c)。

2合格判定條件應為:a=0,且b≤1,且b+ c≤4,否則為不合格。

5檢查與維護

5.1一般規定

5.1.1滅火器的檢查與維護應由相關技術人員承擔。

5.1.2每次送修的滅火器數量不得超過計算單元配置滅火器總數量的1/4。超出時,應選擇相同類型和操作方法的滅火器替代,替代滅火器的滅火級別不應小于原配置滅火器的滅火級別。

5.1.3檢查或維修后的滅火器均應按原設置點位置擺放。

5.1.4需維修、報廢的滅火器應由滅火器生產企業或專業維修單位進行。

5.2檢查

5.2.1滅火器的配置、外觀等應按附錄c的要求每月進行一次檢查。

5.2.2下列場所配置的滅火器,應按附錄c的要求每半月進行一次檢查。

1候車(機、船)室、歌舞娛樂放映游藝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

2堆場、罐區、石油化工裝置區、加油站、鍋爐房、地下室等場所。

5.2.3日常巡檢發現滅火器被挪動,缺少零部件,或滅火器配置場所的使用性質發生變化等情況時,應及時處置。

5.2.4滅火器的檢查記錄應予保留。

5.3送修

5.3.1存在機械損傷、明顯銹蝕、滅火劑泄露、被開啟使用過或符合其他維修條件的滅火器應及時進行維修。

5.3.2滅火器的維修期限應符合表5.3.2的規定。

表5.3.2滅火器的維修期限

滅火器類型維修期限
水基型滅火器手提式水基型滅火器出廠期滿3年;

首次維修以后每滿1年

推車式水基型滅火器
干粉滅火器手提式(貯壓式)干粉滅火器出廠期滿5年;

首次維修以后每滿2年

手提式(儲氣瓶式)干粉滅火器
推車式(貯壓式)干粉滅火器
推車式(儲氣瓶式)干粉滅火器
潔凈氣體滅火器手提式潔凈氣體滅火器
推車式潔凈氣體滅火器
二氧化碳滅火器手提式二氧化碳滅火器
推車式二氧化碳滅火器
5.4報廢

5.4.1下列類型的滅火器應報廢:

1酸堿型滅火器;

2化學泡沫型滅火器;

3倒置使用型滅火器;

4氯溴甲烷、四氯化碳滅火器;

5國家政策明令淘汰的其他類型滅火器。

5.4.2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滅火器應報廢:

1筒體嚴重銹蝕,(銹蝕面積大于、等于筒體總面積的1/3,表面有凹坑;

2筒體明顯變形,機械損傷嚴重;

3器頭存在裂紋,、無泄壓機構;

4筒體為平底等結構不合理;

5沒有間歇噴射機構的手提式;

6沒有生產廠名稱和出廠年月,包括銘牌脫落,或雖有銘牌,但已看不清生產廠名稱,或出廠年月鋼印無法識別;

7筒體有錫焊、銅焊或補綴等修補痕跡;

8被火燒過。

5.4.3滅火器出廠時間達到或超過表5.4.3規定的報廢期限時應報廢。

表5.4.3滅火器的報廢期限

滅火器類型報廢期限(年)
水基型滅火器手提式水基型滅火器6
推車式水基型滅火器
干粉滅火器手提式(貯壓式)干粉滅火器10
手提式(儲氣瓶式)干粉滅火器
推車式(貯壓式)干粉滅火器
推車式(儲氣瓶式)干粉滅火器
潔凈氣體滅火器手提式潔凈氣體滅火器
推車式潔凈氣體滅火器
二氧化碳滅火器手提式二氧化碳滅火器12
推車式二氧化碳滅火器
5.4.4滅火器報廢后,應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則進行更換。

附錄a建筑滅火器配置定位編碼表

表a建筑滅火器配置定位編碼表

配置計算單元分類□獨立單元

□組合單元

單元名稱
單 元 保 護 面 積s=m2設置點數n=
單元需配滅火級別q=a

q=b

設置點需配

滅火級別

qe=a

qe=b

設置點編號滅火器編號滅火器型號

規格

滅火器設置點實配

滅火級別

滅火器

設置方式

滅火器

設置點

位置描述

備注
   qe=a

qe=b

□滅火器箱內

□掛鉤、托架上

□地面上

   qe=a

qe=b

□滅火器箱內

□掛鉤、托架上

□地面上

   qe=a

qe=b

□滅火器箱內

□掛鉤、托架上

□地面上

   qe=a

qe=b

□滅火器箱內

□掛鉤、托架上

□地面上

   qe=a

qe=b

□滅火器箱內

□掛鉤、托架上

□地面上

   qe=a

qe=b

□滅火器箱內

□掛鉤、托架上

□地面上

   qe=a

qe=b

□滅火器箱內

□掛鉤、托架上

□地面上

   qe=a

qe=b

□滅火器箱內

□掛鉤、托架上

□地面上

   qe=a

qe=b

□滅火器箱內

□掛鉤、托架上

□地面上

   qe=a

qe=b

□滅火器箱內

□掛鉤、托架上

□地面上

單元實配滅火級別q=a

q=b

單元實配滅火器數量

附錄b建筑滅火器配置缺陷項分類及驗收報告

表b建筑滅火器配置缺陷項分類及驗收報告

工程名稱工程地址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
監理單位施工單位
序號檢查項目缺陷項檢查記錄檢查結論
1滅火器的類型、規格、滅火級別和配置數量應符合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要求嚴重(a)4.2.1
2滅火器的產品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產品標準的要求嚴重(a)4.2.2
3在同一滅火器配置單元內,采用不同類型滅火器時,其滅火劑應能相容嚴重(a)4.2.3
4滅火器的保護距離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 50140的有關規定,滅火器的設置應保證配置場所的任一點都在滅火器設置點的保護范圍內嚴重(a)4.2.4
5滅火器設置點附近應無障礙物,取用滅火器方便,且不得影響人員安全疏散重(b)

4.2.5/3.1.3

6手提式滅火器宜設置在滅火器箱內或掛鉤、托架上,或干燥、潔凈的地面上重(b)4.2.5/3.2.1
7滅火器(箱)不應被遮擋、拴系或上鎖重(b)4.2.6/3.2.2
8滅火器箱的箱門開啟應方便靈活,其箱門開啟后不得阻擋人員安全疏散。開門型滅火器箱的箱門開啟角度應不小于175°,翻蓋型滅火器箱的翻蓋開啟角度應不小于100°,不影響取用和疏散的場合除外輕(c)4.2.6/3.2.3
9掛鉤、托架安裝后應能承受一定的靜載荷,不應出現松動、脫落、斷裂和明顯變形。以5倍的手提式滅火器的載荷(不小于45kg)懸掛于掛鉤、托架上,作用5min,觀察檢查重(b)4.2.7/3.2.4
10掛鉤、托架安裝后,應保證可用徒手的方式便捷地取用手提式滅火器。當兩具及兩具以上的手提式滅火器相鄰設置在掛鉤、托架上時,應保證可任意地取用其中一具重(b)4.2.7/3.2.5
11設有夾持帶的掛鉤、托架,夾持帶的打開方式應從正面可以看到。當夾持帶打開時,手提式滅火器不應掉落輕(c)4.2.7/3.2.6
12嵌墻式滅火器箱及滅火器掛鉤、托架的安裝高度,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 50140關于手提式滅火器頂部離地面距離不大于1.50 m,底部離地面距離不小于0.08 m的規定,其設置點與設計點的垂直偏差不應大于0.01m輕(c)

4.2.8/3.2.7

13推車式滅火器宜設置在平坦場地,不得設置在臺階上。在沒有外力作用下,推車式滅火器不得自行滑動輕(c)

4.2.9/3.3.1

14推車式滅火器的設置和防止自行滑動的固定措施等均不得影響其操作使用和正常行駛移動輕(c)

4.2.9/3.3.2

15在有視線障礙的設置點安裝設置滅火器時,應在醒目的地方設置指示滅火器位置的發光標志重(b)

4.2.10/3.4.1

16在滅火器箱的箱體正面和滅火器設置點附近的墻面上,應設置指示滅火器位置的標志,這些標志宜選用發光標志輕(c)

4.2.10/3.4.2

17滅火器的擺放應穩固。滅火器的銘牌應朝外,滅火器的器頭宜向上重(b)

4.2.11/3.1.4

18滅火器的設置點應通風、干燥、潔凈,其環境溫度不得超出滅火器的使用溫度范圍。設置在室外和特殊場所的滅火器應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重(b)

4.2.11/3.1.5/3.4.3/3.4.4

綜合

結論

驗收

單位

施工單位簽章:

日期:

監理單位簽章:

日期:

設計單位簽章:

日期:

建設單位簽章:

日期:

附錄c建筑滅火器檢查內容、要求及記錄

表c建筑滅火器檢查內容、要求及記錄

檢查內容和要求檢查記錄檢查結論

1滅火器是否放置在配置圖表規定的設置點位置
2滅火器的落地、托架、掛鉤等設置方式是否符合配置設計要求。手提式滅火器的掛鉤、托架安裝后是否能承受一定的靜載荷,并不出現松動、脫落、斷裂和明顯變形
3滅火器的銘牌是否朝外,并且器頭宜向上。
4滅火器的類型、規格、滅火級別和配置數量是否符合配置設計要求
5滅火器配置場所的使用性質,包括可燃物的種類和物態等,是否發生變化
6滅火器是否達到送修條件和維修期限
7滅火器是否達到報廢條件和報廢期限
8室外滅火器是否有防雨、防曬等保護措施
9滅火器周圍是否存在有障礙物、遮擋、拴系等影響取用的現象
10滅火器箱是否上鎖,箱內是否干燥、清潔
11特殊場所中滅火器的保護措施是否完好
外觀檢查12滅火器的銘牌是否無殘缺,并清晰明了
13滅火器銘牌上關于滅火劑、驅動氣體的種類、充裝壓力、總質量、滅火級別、制造廠名和生產日期或維修日期等標志及操作說明是否齊全
14滅火器的鉛封、銷閂等保險裝置是否未損壞或遺失
15滅火器的筒體是否無明顯的損傷(磕傷、劃傷)、缺陷、銹蝕(特別是筒底和焊縫)、泄漏
16滅火器噴射軟管是否完好,無明顯龜裂,噴嘴不堵塞
17滅火器的驅動氣體壓力是否在工作壓力范圍內(貯壓式滅火器查看壓力指示器是否指示在綠區范圍內,二氧化碳滅火器和儲氣瓶式滅火器可用稱重法檢查)
18滅火器的零部件是否齊全,并且無松動、脫落或損傷
19滅火器是否未開啟、噴射過

本規范用詞說明

1為便于在執行本規范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

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用詞,采用“可”。

2本規范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規范執行的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建筑滅火器配置驗收及檢查規范

gb 50444-2008

條文說明

目次

1總則…………………………………………………………………………(25)

2基本規定…..…………………………………………………………………..(26)

2.1質量管理……………………………………………………………………..(26)

2.2材料、器材…..………………………………………………………………(26)

3安裝設置….…………………………………………………………………...(28)

3.1一般規定…..………………………………………………………………….(28)

3.2手提式滅火器的安裝設置….…………………………………………………..(29)

3.3推車式滅火器的設置…..………………………………………………………(31)

3.4其他…..…………………………..…………………………………………...(31)

4配置驗收…..…………………………………………..……………………….(33)

4.1一般規定….……………………………………………………….………….(33)

4.2配置驗收…..………………..…………………………………………………(33)

4.3配置驗收判定規則…..………………………………………………..………..(35)

5檢查與維護…..…………………………………………………..…………….(37)

5.1一般規定….…………………………………………………….……………..(37)

5.2檢查……………………………………………………………….…………..(37)

5.3送修….……………………………………………………………….……….(38)

5.4報廢..………………………………………………………………….………(39)1總則

1.0.1制定本規范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建筑滅火器的安裝配置質量和安全使用,及時有效地撲滅建筑場所的初起火災,盡量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

1.0.2本條規定了本規范的適用范圍和不適用范圍。其適用范圍和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 50140的適用范圍是一致的。

本規范適用于建筑(包括所有生產、使用或儲存可燃物的,新建、改建、擴建以及現已投入使用的各類工業與民用建筑)工程中滅火器的安裝設置、竣工驗收、日常檢查及維護管理。本規范可供公安機關的消防監督員執行消防工程驗收和防火檢查等公務時使用,也可供建筑物用戶(使用單位)的消防安全員、保安員進行消防安全自查、自驗工作使用。

由于目前現有的各類滅火器均不能撲滅可燃物的爆炸性火災,所以本規范并不適用于生產或儲存炸藥、彈藥、火工品、花炮的廠房或庫房。

1.0.3本規范屬于專業性較強的技術性法規,其內容涉及范圍較廣,故在對建筑滅火器進行安裝設置、竣工驗收、日常檢查及維護管理時,除執行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規范、標準的規定。

本規范的相關現行國家標準有《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 50140等。

2基本規定

2.1質量管理

2.1.1本條首先規定了建筑滅火器安裝設置前應具備的基本條件,包括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圖、設計說明和材料表等。本條還規定了設計單位要向施工、建設、監理單位進行技術交底,以便施工單位等正確理解設計文件和圖紙,也有利于有關單位對施工過程進行監督,從而保證施工質量。

2.1.2為保證建筑滅火器安裝設置的施工質量,本條規定施工單位要按照經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工程設計文件和施工技術標準進行施工。本條還規定了修改設計需由設計單位出具設計變更通知單,施工單位無權自行修改和變更設計要求。

2.1.3本條規定在建筑滅火器安裝設置前要對滅火器、滅火器箱及其附件進行進場質量檢查,這對保障滅火器的安裝設置質量是非常必要的。進場質量檢查不合格者,不得安裝使用。

2.2材料、器材

2.2.1為防止不合格的滅火器產品進入使用領域,本條規定在安裝設置前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要對建筑選配的滅火器進行進場檢查,認真把關。目前我國消防產品的市場準入規則實行強制性產品認證(ccc認證)、型式認可和強制檢驗三種制度,所以,對于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消防產品,要求提供產品的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對于型式認可的消防產品,要求提供產品的型式認可證書。對于強制檢驗的消防產品,要求提供產品檢測周期內的型式檢驗報告。同時,還要具體檢查相應的滅火器產品是否標記有認證標志、型式認可標志、或型式檢驗報告編號。

手提式滅火器和推車式滅火器的產品質量應當分別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手提式滅火器第1部分:性能和結構要求》gb 4351.1、《手提式滅火器第2部分:手提式二氧化碳滅火器鋼質無縫瓶體的要求》gb 4351.2和《推車式滅火器》gb 8109的規定。

本條屬于強制性條文,應當嚴格執行。

2.2.2本條規定在安裝設置前要對滅火器箱進行進場檢查。滅火器箱的產品質量應當符合行業標準《滅火器箱》ga139-1996的規定。

目前,滅火器箱遵循的市場準入規則是強制檢驗制度。在進場檢查時,要檢查產品是否具有國家檢驗中心出據的型式檢驗報告和產品出廠合格證。同時,也要對產品的外觀質量和使用功能進行檢查。

2.2.3本條規定在現場要檢查安裝設置滅火器的掛鉤、托架是否符合建筑滅火器配置的設計要求,并規定建筑選配的掛鉤、托架均要具有出廠合格證。

2.2.4本條對滅火器、滅火器箱及墻面上指示滅火器設置位置所使用的發光標志,提出了質量保證要求,規定在進場前要檢查發光標志的出廠合格證和型式檢驗報告。本條還規定要檢查發光標志的外觀,要求無明顯缺陷和損傷。

3安裝設置

3.1一般規定

3.1.1本條規定了滅火器安裝設置所包括的對象和內容,即滅火器的設置,滅火器箱的設置或安裝,、手提式滅火器掛鉤、托架的安裝,以及發光指示標志的安裝。

3.1.2本條規定了建筑滅火器的安裝設置要根據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 50140和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圖來確定在哪些位置,設置何種滅火器。

同時,本條要求滅火器的安裝設置單位需根據設計單位提供的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圖和安裝說明來確定滅火器的安裝設置方式,進行滅火器、滅火器箱或手提式滅火器掛鉤、托架的安裝設置。

本條還規定安裝設置單位要依據本規范附錄a的規定編制建筑滅火器配置定位編碼表。

3.1.3本條之所以提出滅火器在安裝設置后應便于取用,且不得影響安全疏散的要求,是考慮到這些要求很重要,涉及到能否真正充分發揮滅火器及時有效地撲滅建筑場所初起火災的作用,并保證人員疏散時的安全。這些要求能否完全做到,除了正確配置設計之外,還與在實際安裝設置中的具體情況有關,即是否按照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圖和安裝說明進行安裝設置,安裝設置的質量是否達到要求,因此需要做出規定。

本條屬于強制性條文,應當嚴格執行。

3.1.4滅火器的安裝設置要求銘牌朝外,器頭向上,便于人員識別和緊急情況下使用。同時,本條對滅火器的本身安全也提出了穩固設置的要求。

3.1.5本條要求滅火器設置點的環境溫度要與滅火器的使用溫度范圍相適應,是為了防止在超出使用溫度范圍上限時,滅火器驅動氣體壓力過高而可能導致滅火器爆裂,也防止在低于使用溫度范圍下限時,滅火器驅動氣體壓力偏低,影響滅火器的滅火效果。

本條屬于強制性條文,應當嚴格執行。

3.2手提式滅火器的安裝設置

3.2.1手提式滅火器通常要設置在滅火器箱內或掛鉤、托架上,這不僅對于手提式滅火器本身的保護具有一定的益處,可以防止滅火器被水浸漬,受潮,生銹,而且滅火器也不易被隨意挪動或碰翻。放置在滅火器箱內的滅火器,還可以防止日曬、雨淋等環境條件對滅火器的不利影響。

對于地面鋪設大理石、地板或地毯、環境干燥、潔凈的建筑場所,可以將手提式滅火器直接放置在地面上。例如:潔凈廠房、電子計算機房、通信機房和賓館等滅火器配置場所。

3.2.2本條規定滅火器箱在安裝設置后,不允許滅火器箱被遮擋、拴系或上鎖等影響取用滅火器的情況發生。

本條屬于強制性條文,應當嚴格執行。

3.2.3本條規定滅火器箱門的開啟要方便,靈活,且箱門開啟后不得阻擋人員的安全疏散。滅火器箱在安裝設置后也要求達到行業標準《滅火器箱》ga 139-1996規定的要求。開門式滅火器箱的箱門開啟角度不應小于175°,此時箱門幾乎可以達到與箱體在一個平面上,從而保證了既便于取用滅火器,又不造成箱門開啟后阻擋人員安全疏散。翻蓋式滅火器箱的翻蓋開啟角度不應小于100°,此時翻蓋可傾斜至箱體后側,同時前部上擋板自動落下,從而保證了在取用滅火器時,不需要扶住翻蓋,也不需將滅火器抬得很高就能便捷拿出。

當然,在開闊、寬敞的空間,不影響取用滅火器和人員疏散的場所,可不必作此要求。

3.2.4手提式滅火器的掛鉤和托架等安裝配件,需要長年累月地固定、支撐滅火器,因此要求掛鉤、托架安裝后應能承受一定的靜載荷。檢查時,可將5倍的手提式滅火器的載荷(不小于45kg)懸掛于掛鉤、托架上,作用5min,觀察其是否出現松動、脫落、斷裂和明顯變形等現象。如其不夠牢固,滅火器跌落,有可能造成滅火器損壞或人身傷害。

3.2.5本條是針對安裝設置后的手提式滅火器的掛鉤、托架,要求其能夠保證:用徒手的方式,即不借助任何工具,就能方便、快速地取用設置在其中的滅火器。這項規定,可以防止有些掛鉤、托架,因過分強調牢固而造成結構過度煩瑣、復雜,甚至出現不能徒手取用的情況。

當兩具或兩具以上手提式滅火器,通過掛鉤、托架相鄰設置時,要求保證在取用其中的任一具滅火器時,都不會受到相鄰設置的另一具或幾具滅火器的影響。

3.2.6對于設有夾持帶的掛鉤、托架,主要是靠夾持帶來保持滅火器不會發生傾倒或跌落。為了保證關鍵時刻能順利打開夾持帶,本條規定應從正面就能看清、了解夾持帶的打開方式,并要求當夾持帶打開時,不能發生因滅火器跌落造成滅火器損壞或傷人事故。

3.2.7根據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 50140的要求,手提式滅火器頂部離地面高度不應大于1.50m,底部離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因此,嵌墻式滅火器箱、掛鉤、托架的安裝高度應當保證設置在滅火器箱內或掛鉤、托架上的手提式滅火器都能符合這些要求。

應當注意的是,這里并不是直接規定嵌墻式滅火器箱、掛鉤、托架本身的安裝高度,而是規定滅火器的實際安裝高度,兩者并不完全等同。例如,嵌墻式滅火器箱的頂部高度可超過1.50m,只要其中設置的滅火器頂部不超過1.50m,就是符合規范要求的。又如,掛鉤本身高度雖然沒有超過1.50m,但設置在其上的滅火器頂部高度超過了1.50m的話,則就不符合規范要求了。

3.3推車式滅火器的設置

3.3.1推車式滅火器的總質量較大,并且是通過移動機構來拉動或推動的。當其設置在斜坡上時容易發生自行滑動。另外,當其設置在臺階上時,不便于移動和操作。因此,本條規定推車式滅火器要設置在平坦場地,不能設置在臺階上。

本條還規定,推車式滅火器的設置方式應當保證:在沒有外力作用下,滅火器不得自行滑動,避免其可能突然滑動或翻倒,造成滅火器損壞或傷人事故。

3.3.2本條規定推車式滅火器的設置和防止自行滑動的固定措施等均不得影響其操作使用和正常行駛移動。因此,推車式滅火器不能采用繩索、鐵絲或鎖鏈等進行捆扎、固定,可用木塊等卡住輪子,防止自行滑動。當使用時,能方便地拆除、撤去這些固定措施,不影響推車式滅火器的正常操作和行駛。

3.4其他

3.4.1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 50140規定,在有視線障礙的滅火器設置點,應設置指示其位置的發光標志。在安裝設置滅火器時,同樣也應當將其作為安裝設置的一項內容加以要求。故相應提出在有視線障礙的場所安裝設置滅火器時,需要在醒目處的墻面上設置發光指示標志。

現行國家標準《消防安全標志》gb 13495中的滅火器標志,其圖形說明中規定:該標志指示滅火器的存放地點,除非滅火器立即可見,否則該標志應與箭頭一起使用。

3.4.2本條規定:在滅火器箱的箱體正面和滅火器設置點附近的墻面上應設置指示滅火器位置的標志,這些標志宜選用發光標志。

在手提式滅火器筒體上粘貼發光標志,已在現行國家標準《手提式滅火器第1部分:性能和結構要求》gb4351.1中做出了規定,但當其放入滅火器箱中,該發光標志就看不見了。為了繼續發揮這一作用,推薦在滅火器箱的箱體正面也粘貼發光標志,以延續或代替放在箱內的手提式滅火器發光標志的作用,使人們在黑暗中也能及時發現滅火器設置點的位置,從而可迅速地取到滅火器,及時撲救初起火災。

3.4.3設置在室外的滅火器,如沒有采取防護措施,在某些情況和條件下,不可避免地會使滅火器受到風吹、雨淋、日曬、低溫等因素的影響。為了保證滅火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要求對滅火器采取遮陽防曬、擋雨防濕、保溫防寒等相應的保護措施。

3.4.4當滅火器需要設置在潮濕或腐蝕性的場所時,則要求對這些滅火器采取防濕和防腐蝕的措施。例如,給滅火器套上專用的防護外罩,或選用不銹鋼筒體滅火器等。

4配置驗收

4.1一般規定

4.1.1本條規定了在建筑滅火器安裝設置工程竣工之后,需要進行建筑滅火器配置的工程驗收,驗收不合格者不得投入使用。

本條屬于強制性條文,應當嚴格執行。

4.1.2本條是對建筑滅火器配置驗收的基本要求。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計單位、安裝設置單位和監理單位,按照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文件進行驗收,其目的是為了保障建筑滅火器的有效使用和安全操作。建設單位組織驗收合格之后,可按照有關規定向建筑工程管轄區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申報驗收。

4.1.3本條規定了在建筑滅火器配置驗收前,安裝設置單位需要提交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工程竣工圖和建筑滅火器配置定位編碼表等主要技術文件。

4.1.4本條為建筑滅火器配置驗收報告給出了標準表格。以往,對建筑滅火器配置驗收比較隨意,不利于建筑滅火器配置驗收工作的規范化。建筑滅火器配置驗收報告的具體格式見附錄b。

4.2配置驗收

4.2.1實際配置滅火器的類型、規格、滅火級別和數量都要符合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要求,應當以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圖、配置設計說明和建筑設計防火審核意見書為依據。關于檢查數量的確定,分兩種情況:①對火災危險性大,人員流動量大,公眾聚集的重要建筑場所,例如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甲乙類火災危險性場所、文物保護單位等,為了防止群死群傷的事故發生,應當全數檢查。②對于其他場所,則以滅火器配置單元為檢查單位,數量多時抽檢,數量少時全檢。

本條屬于強制性條文,應當嚴格執行。

4.2.2考慮到有關滅火器產品質量配置驗收的可操作性,本條規定分兩種情況進行:①對滅火器的外觀質量,采取抽樣檢查的方式。②對滅火器的內在質量方面的合格性文件,采取全數檢查的方式。

本條屬于強制性條文,應當嚴格執行。

4.2.3本條規定在同一配置單元內采用不同類型滅火器時,其滅火劑之間應當互相能夠相容。并規定采用抽樣檢查的方式,對照經審核批準的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圖和滅火器銘牌,現場核實。

本條屬于強制性條文,應當嚴格執行。

4.2.4滅火器的保護距離應當保持在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 50140的規定范圍內。在實際情況中,由于滅火器經常被隨意挪動,故其保護距離常常滿足不了配置設計規范的規定。這一情況很常見,應在配置驗收工作中給予重視。本條規定該項驗收以滅火器配置單元為檢查單位,抽樣比例為20%。

本條屬于強制性條文,應當嚴格執行。

4.2.5本條規定在滅火器設置點的附近應當沒有障礙物,不能影響滅火器的取用,也不能使疏散通道局部變窄以至影響人員安全疏散。本條規定全數觀察檢查。

4.2.6有關滅火器箱的驗收內容及要求詳見本規范第3章第2節的有關要求。本條規定采用抽樣檢查的方式,抽樣比例為20%。

4.2.7有關滅火器的掛鉤、托架的驗收內容及要求詳見本規范第3章第2節的有關要求。本條規定采用抽樣檢查的方式,抽樣比例為5%。

4.2.8滅火器的設置高度應當保持在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 50140的規定范圍內。允許設置高度存在安裝誤差,本條了給出了垂直偏差值。本條規定采用抽樣檢查的方式,抽樣比例為20%。

4.2.9有關推車式滅火器的驗收內容及要求詳見本規范第3章第3節的有關要求。本條規定全數觀察檢查。

4.2.10有關滅火器的位置標識的驗收內容及要求詳見本規范第3章第4節的有關要求。本條規定全數觀察檢查。

4.2.11本條規定滅火器的擺放應穩固,并對滅火器設置的環境提出了具體要求。對室內滅火器安裝設置環境,要求通風,干燥,潔凈。對室外滅火器安裝設置環境,要求防止日光曝曬和風吹雨淋。本條規定全數觀察檢查。

4.3配置驗收判定規則

4.3.1由于建筑滅火器的安裝設置是獨立性的施工過程,與消火栓系統安裝工程、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安裝工程等在地位上是平等的,所以也是分部工程。建筑滅火器配置的驗收應以一幢建筑物內的滅火器安裝設置工程為一個分部工程進行評定。局部申報驗收時,申報范圍內的滅火器安裝設置工程亦可作為一個分部工程對待。

4.3.2本條給出了建筑滅火器配置工程驗收合格與否的判定基準,系根據缺陷項的分類(嚴重缺陷項a、重缺陷項b、輕缺陷項c)和數量進行綜合判定。

建筑滅火器的安裝設置工程量比滅火系統少一些,建筑滅火器配置的竣工驗收內容

及缺陷項也比滅火系統少得多,應當是一個相對簡化的驗收過程。因此,本條規定的建筑滅火器配置驗收合格判定的總原則是:

嚴重缺陷項(a):應當為零,a=0。

重缺陷項(b):只允許出現1項,b≤1。

輕缺陷項(c):當嚴重缺陷項(a)和重缺陷項(b)的數量均為零時,輕缺陷項(c)的數量不得大于4;當嚴重缺陷項(a)的數量為零時,若有1個重缺陷項(b),則輕缺陷項(c)的數量不得大于3。

綜上所述,建筑滅火器配置驗收合格判定的具體執行條件是a=0,b=0,c≤4;a=0,b=1,c≤3。否則為不合格。

為便于執行本條規定,本規范附錄b給出了各種缺陷項的分類方式和具體內容。

5檢查與維護

5.1一般規定

5.1.1本條規定建筑滅火器的檢查與維護應當由相關技術人員負責。因為這是一項重要的需要落實到人的技術工作。

5.1.2為了保障在建筑滅火器配置場所內持續保有一定的撲救初起火災的安全防護能力,即在每個滅火器配置單元中,不能因為滅火器的送出維修而影響滅火器的整體滅火能力,本條規定每次送去維修的滅火器數量不得超過該單元配置滅火器總數量的1/4。超出時,應當選擇類型規格和操作方法均相同的備用滅火器來替代,替代滅火器的滅火級別不能小于原配置滅火器的滅火級別。

5.1.3本條要求維修好的滅火器應當按原配置位置設置,不能隨意變動原設置點的位置。這是因為在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的過程中,已經依據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 50140關于滅火器保護距離和滅火器定位的具體規定,確定了滅火器設置點的位置。

5.1.4滅火器的維修和報廢是專業性很強的技術工作,而且具有一定的危險性,不是任何單位或個人都能安全操作的。本條規定應當由滅火器生產企業或滅火器專業維修單位承擔滅火器的維修和報廢工作。

5.2檢查

5.2.1本條規定了普通建筑場所每月至少要對滅火器進行一次全面的檢查,包括配置檢查和外觀檢查。本規范附錄c全面、詳細地規定了滅火器月檢應當檢查的具體內容和要求。

5.2.2本條規定實際上是5.2.1的例外情況,屬于加嚴檢查,要求每半個月進行一次檢查。本條第1款所列的諸如候車(機、船)室和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等人員流動量大、公眾聚集場所,若發生火災,容易造成群死群傷惡性事故。第2款所列的諸如堆場、罐區、石油化工裝置區、加油站、鍋爐房、地下室等場所,若發生火災,容易造成人員、財產的嚴重損失,這是因為甲乙類物品火災危險性大,地下建筑滅火救援困難,要求滅火器更要保持隨時能夠安全使用的正常狀態。

因此,本條規定應當采取提高檢查頻率的措施來實現此目的,要求每半個月按附錄c規定的內容和要求進行一次全面檢查。

附錄c中第11項規定的:“特殊場所”是指潮濕、腐蝕、高溫、低溫場所。

5.2.3本條是對滅火器日常巡檢的具體規定。對于滅火器位置變動、缺少零部件以及配置場所使用性質發生變化等一些容易發現的問題,要求及時糾正。

5.2.4本條規定滅火器的月檢、半月檢和日常巡檢都應當保存檢查記錄。

5.3送修

5.3.1本條規定了滅火器需要送修的具體條件,包括在檢查中發現滅火器存在機械損傷、明顯銹蝕、滅火劑泄露、被開啟使用過或符合其他維修條件的滅火器,都需要送到滅火器生產企業或滅火器專業維修單位,及時地進行維修。

5.3.2本條對滅火器的維修期限做出了詳細規定。只要達到或超過維修期限,即使滅火器未曾使用過,也應送修。本條還規定了首次維修之后的滅火器維修期限間隔。

本條屬于強制性條文,應當嚴格執行。

本規范規定了滅火器的送修,至于滅火器如何維修,由行業標準《滅火器維修與報廢規程》ga95-2007進行規定。

5.4報廢

5.4.1本條規定了應當報廢的5種滅火器類型。這些類型的滅火器,均系技術落后,產品過時。酸堿型滅火器、化學泡沫滅火器的滅火劑對滅火器筒體腐蝕性強,使用時要倒置,容易產生爆炸危險。氯溴甲烷滅火器、四氯化碳滅火器的滅火劑毒性大,已經淘汰。這些滅火器類型列入了國家頒布的淘汰目錄,產品標準也已經廢止。在滅火器月檢、半月檢、日常巡檢時,若發現這些類型的滅火器,應當予以報廢。

本條屬于強制性條文,應當嚴格執行。

5.4.2本條規定了滅火器應當予以報廢的8種情況。存在上述8種情況之一的滅火器,使用時有可能對人員產生傷害。因此,若發現這些滅火器,應當予以報廢。

本條屬于強制性條文,應當嚴格執行。

至于在滅火器維修過程中發現的質量問題,諸如水壓試驗強度不合格、筒體和器頭的螺紋受損、滅火器筒體內部防腐層損壞等,而應當予以報廢的滅火器,則由行業標準《滅火器維修與報廢規程》ga95-2007具體規定。

5.4.3本條確定了滅火器的報廢期限。任何一種滅火器的使用壽命都是有限的,使用超過報廢期限的滅火器,不僅會影響滅火效果,而且有可能對使用人員造成傷害。因此,只要達到或超過報廢期限,即使滅火器未曾使用過,均應當予以報廢。本條規定與維修期限的原則相呼應,水基型滅火器的報廢期限較短,干粉、潔凈氣體滅火器的報廢期限較長,二氧化碳滅火器的報廢期限最長。

本條屬于強制性條文,應當嚴格執行。

滅火器應用廣泛,是撲救各類工業與民用建筑初起火災的常規滅火裝備。由于滅火器筒體內部充有驅動氣體,因此,使用時會有一定的危險性。堅持滅火器的定期維修和到期報廢,就是為了保障滅火器安全使用,能夠及時有效地撲滅初起火災,盡量地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

焊接結構、承受低壓的滅火器,水壓試驗的次數太多,對其結構、金相及焊縫等影響較大,因此其水壓試驗周期、維修期限宜短一些,水壓試驗次數應少一些,總次數不超過3次,其報廢期限則也應當短一些。無縫鋼管結構、承受高壓的滅火器筒體,其水壓試驗的總次數不超過4次,其報廢期限則也應當長一些。

水基型滅火器的滅火劑對滅火器筒體的腐蝕較為明顯,其水壓試驗周期、維修期限較短,出廠期滿3年應當進行首次維修,以后每隔1年進行一次維修,但總共不超過3次。即:3+1+1=5,5年后的下一年報廢,就確定了水基型滅火器報廢期限為6年。

干粉滅火器和潔凈氣體滅火器出廠期滿5年應當進行首次維修,以后每隔2年進行一次維修,但總共不超過3次。即:5+2+2=9,9年后的下一年報廢,就確定了干粉滅火器和潔凈氣體滅火器報廢期限為10年。

二氧化碳滅火器出廠期滿5年應當進行首次維修,以后每隔2年進行一次維修,但總共不超過4次。即:5+2+2+2=11,11年后的下一年報廢,就確定了二氧化碳滅火器報廢期限為12年。

5.4.4為保證滅火器的報廢不影響滅火器配置場所的總體滅火能力,本條特做此規定。滅火器報廢后,應當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則進行更換。等效替代的含義主要包括:新配滅火器的滅火種類、溫度適用范圍等應與原配滅火器一致,其滅火級別和配置數量均不得低于原配滅火器。

本條屬于強制性條文,應當嚴格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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