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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省市一企一技術申報多少錢,條件是什么
濟南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關于印發《濟南市工業企業“一企一技術”研發中心培育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各區縣(高新區、南部山區管委會、新舊動能轉換先行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為加強企業研發機構建設,強化企業技術創新主體地位,完善創新體系,促進我市中小企業高質量發展,制定了《濟南市工業企業“一企一技術”研發中心培育認定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濟南市工業企業“一企一技術”研發中心培育認定管理辦法一 總 則一 為進一步強化企業技術創新主體地位,引導和支持企業增強技術創新能力,健全技術創新市場導向機制,規范市級“一企一技術”研發中心管理,并做好向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推薦工作,制定《濟南市工業企業“一企一技術”研發中心培育認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二《辦法》適用于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聯企業〔2011〕300 號)的,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的獨立法人中小型工業企業(含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第三條 “一企一技術”研發中心的定位是企業根據發展需要設立的技術研發機構,是企業在所處行業和領域內著力突破掌握關鍵核心技術,搶占科技戰略制高點的創新平臺。主要負責開展技術研發和技術成果轉化,產學研合作和創新人才培養,推進企業技術創新。第四條 鼓勵和支持企業建立“一企一技術”研發中心,發揮企業在技術創新中的主體作用,建立健全企業產業技術研發創新的體制機制。對創新能力強、創新機制好、示范作用大、符合條件的“一企一技術”研發中心予以認定,鼓勵引導行業骨干企業帶動產業技術進步和創新能力提高。第五條 濟南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濟南市工業企業“一企一技術”研發中心的培育、認定。各區縣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負責市級“一企一技術”研發中心的推薦申報事項。二 市級“一企一技術”研發中心認定要求第六條 市級“一企一技術”研發中心的認定,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各區縣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按照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通知要求報送申請材料。第七條 市級“一企一技術”研發中心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一)企業在行業中具有顯著的發展優勢和競爭優勢,重視前沿技術開發,具有開展高水平技術創新活動的能力。(二)在所處行業技術領域里,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關鍵核心技術或軟件著作權,近兩年(申報年度的前兩個年度)取得授權專利 10 項以上,其中發明專利 2 項以上。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企業近兩年取得軟件著作權 15 項以上。(三)企業具有較好的技術創新機制,組織體系健全,創新效率和效益顯著。(四)有較高的研究開發投入,機構上年度技術研發費支出額不低于 150 萬元,專職研發人員不少于 15 人,擁有技術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五)具有比較完善的研究、開發、試驗條件,有固定的研發場所,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不低于 300 萬元。(六)申報企業是按國家劃型標準界定為中小型的工業企業(含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企業)。(七)企業在申請受理截止日期前兩年內,不得存在下列情況:因違反海關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因嚴重違反海關監管規定受到行政處罰;因違反稅收征管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騙取出口退稅等嚴重稅收違法行為;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的其他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第八條 各區縣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及當年通知推薦符合條件的“一企一技術”研發中心,并將推薦名單及材料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第九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委托專家依據市級“一企一技術”研發中心認定條件進行審核,并將審核結果向社會公示。第十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在接收材料之日起 60 個工作日之內發文,向各區縣中小企業主管部門通報認定結果。第三章 獎勵與支持政策第十一條 新認定市級“一企一技術”研發中心經公示和確認后,按照現行政策予以財政資金獎勵,并推薦申報省級工業企業“一企一技術”研發中心。第四章 監督管理第十二條 各區縣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應及時將市級“一企一技術”研發中心所在企業發生更名、重組等變更情況及相關證明材料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對相關情況進行確認并定期發文公布。第十三條 企業對其報送材料和數據真實性負責,各區縣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按照標準條件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符合性審查。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市級“一企一技術” 研發中心資格:(一)提供材料和數據;(二)主要由于技術原因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三)因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受到或行政處罰;(四)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的其他嚴重違法失信行為;(五)企業被依法終止。第五章 附 則第十五條 本《辦法》涉及的申請材料、評價材料和評價指標體系內容和要求,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發布并適時調整。第十六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公開條例》,市級“一企一技術”研發中心認定的相關信息向社會公開。 第十七條 在本辦法公布之前,已經公布為市級“一企一技術”研發中心的企業可以依據本辦法進行申報。第十八條 本辦法實施后,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第十九條 本《辦法》有效期自 2020 年 9 月 30 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